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駐蘭部隊和外地駐蘭單位以及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必須實行勞動合同制。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根據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四條市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就業管理工作。
城關、七裏河、安寧、西固的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用人單位的勞動就業工作;四區範圍內其他用人單位的用工由市勞動行政部門直接管理。
永登、榆中、臯蘭縣和紅古區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有用人單位的就業工作。
市、縣、區規劃、公安、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糧食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做好勞動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五條在勞動就業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政府或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招聘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用人單位自主決定招聘時間、條件、方式和數量。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空缺信息,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空缺信息。
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建立月度空缺信息系統,按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動態空缺信息。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成職業介紹機構對用人單位提供的空缺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必要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直接進行抽樣檢查。第八條求職擇業的勞動者可以到職業介紹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手續。
勞動者在辦理求職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交身份證、培訓證書及其他相關有效證件。第九條用人單位和職業介紹機構發布招用人員廣告,應當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第十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辦理錄用手續。
用人單位在辦理用工手續時,應向勞動行政部門提交用工簡章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本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承辦就業手續。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優先錄用經過職業培訓、專業對口、持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持證上崗的特殊工種和技術工種,不得聘用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第十二條適合安排城鎮勞動力的崗位壹般不得使用農村和外省勞動力;確需使用的,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繳納勞動調整費。
就業調節費納入同級財政再就業基金專戶。第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職工或者提高錄用女職工的條件,但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和崗位除外。
從事重體力勞動或者礦山井下作業以及有毒有害作業的勞動者,必須年滿18周歲。
禁止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職工總數30%的比例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從事普通崗位工作;對達不到招工比例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征收“下崗職工再就業補償金”,但民政福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除外。
下崗職工再就業補償金納入同級再就業資金專戶。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招用退休人員。因工作確需臨時招聘的,應當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第十六條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抵押或擔保物。
禁止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扣留求職者、勞動者身份證等有效證件。第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拒絕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員和法律、法規、政府規章規定應當安置的人員。第三章流動第十八條員工流動應當依法有序進行。
允許不同所有制用人單位的員工相互流動。
鼓勵勞動者向非公有制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流動。第十九條職工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調入企業或者在城關、七裏河、安寧、西固四區和紅古區永登、榆中、臯蘭縣縣範圍內的企業之間流動,不受所有制性質限制。調動手續由原用人單位和被調動單位自行辦理,並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