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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權力和紀律制度

加強權力制約,必須完善監督機制。

近年來,雖然司法機關查辦案件的力度不斷加大,但壹些消極腐敗現象仍在滋生蔓延。壹個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是對領導幹部的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如果不解決這個問題,即使糾正了腐敗問題,也容易死灰復燃,難以把工作推向深入。因此,完善對領導幹部的監督機制迫在眉睫。

建立健全領導幹部監督制約機制是壹項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它的建設和完善有賴於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進壹步深化,有賴於國家法制化的進程和統籌規劃的需要。

當前,領導幹部監督制約機制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壹是缺乏同級和自上而下的監督制約機制。壹些監督機制存在空白和誤區,以至於壹些本應受到嚴格監督的領導往往得不到有效監督。

第二,形式上流行集體領導。壹些領導幹部獨斷專行,不尊重班子其他成員的意見,隨意越權。有的班子成員原則性很差,按領導的臉色行事,以至於通過法律程序引入壹些錯誤的意見。

第三,維護監督機制的嚴肅性失之於寬,失之於軟。對於抵制、幹擾、破壞監督機制的人和行為,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則和檢驗標準。

四是自由裁量的範圍和幅度存在隨意性,導致權力濫用。權力運行的過程缺乏有效的程序約束和保障。比如,現行行政審批程序和流程不規範不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滯後,大多屬於內部規定,對執行者缺乏強有力的約束。

完善領導幹部監督制約機制,主要要做好以下工作:

要加強對“壹把手”的監管。首先,要制定人民監督法,使人民監督具有至高無上的法律地位。二是建立人民民主監督制度,使人民監督有規範化、制度化的制度保障。加強對“壹把手”的監督,必須做好以下幾個環節:壹是要明確監督活動的重點。要維護“壹把手”的威信,保證他們的活動在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第二,完善監督法。第壹,制定人民監督法是為了制約那些濫用權力的人。第二,制定公務員財產申報法,要求“壹把手”等領導幹部公開自己的財產和各種收入。三是制定《政務公開法》和《行政訴訟法》,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權力的制約機制,實行政務公開,增強依法行政的透明度。三要嚴格執法。立法重要,執法更重要。而且要解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問題,讓任何違法的人都不能逍遙法外。第四,完善民主集中制,比如完善黨代會制度,使之成為黨內監督的重要場所。創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充分發揮其立法和監督兩大功能。第五,加強對“壹把手”的監督。第六,逐步轉變監督職能,從單純的事後監督向事前監督、事中監督轉變,從以人為本向關系全局的重大決策、重大行為等權力監督轉變,從單壹監督向復合監督轉變,向法律監督轉變。

建立健全各項制度。第壹,加強領導班子的內部監督。在領導班子內部,要嚴格按照加強黨內監督五項制度的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並使之制度化。二是對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審批和使用等重大事項實行定期報告制度。三是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收入申報制度、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落實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改進和加強對領導幹部公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減少領導幹部不當行使權力的空間和條件。要大力推進行政法制建設,營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環境;同時,權力的運行受到法律規則和程序的制約,使掌握權力的人只能在法律限定的範圍、程序和程度內行使職權;切實轉變政府職能,精簡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行政機構,限制和制止權力進入市場,逐步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活動的行政幹預;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凡是應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壹律取消;能通過市場調節運作的,都通過市場機制來運作,如建立有形建築市場,實行工程招標和政府采購等。財務公開,提高權力運行透明度,暢通廣大群眾全面廣泛直接監督政府權力的渠道。

合理設置機構,形成權力制約關系。監督制約機制的建立離不開改革。根據權力制約原則,調整部門職能分工,合理劃分職責權限,形成部門和單位之間平等的交叉監督制約機制。對於不適合權力分解的崗位,可以實行崗位輪換和幹部交流制度。

科學制定行政程序,規範權力運行。行政程序可以規範權力運行中的自由裁量部分,有利於避免權力的濫用。各部門特別是計劃、海關、財政部門要盡快建立並不斷完善從政行為規範,明確職責範圍和程序,形成責任環環相扣、權利清晰的工作機制。同時,積極運用現代科技手段特別是先進的信息技術,加快政府管理信息化進程,建立健全領導、專家、群眾相結合的科學決策機制,減少個人因素對權力運行的不當幹擾。

專門機構監督和社會監督有機結合,形成機制。要進壹步加強對紀檢監察、審計等專門機關的監督。,加強對行政權力和行政違法行為的監控,特別是對容易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的部門和環節進行重點監督檢查,防止權力越軌和濫用;加強新聞輿論監督。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監督的公開性和快速性特點,及時揭露各級領導幹部和國家機關的違紀違法行為;加強群眾監督,尤其要建立人民批評和監督的渠道,保障人民的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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