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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規制

1.相關市場:所有向相同買家銷售競爭性產品的賣家。競爭性產品包括相同的產品和在價格、質量或用途方面可替代的產品。

2.相關產品市場的界定:關鍵是界定替代產品。

(1)消費者需求的可替代性:如果消費者認為兩種產品在價格、質量、用途上具有可替代性,那麽這兩種產品應該屬於同壹個市場。

(2)生產者供給的可替代性

a供給彈性(當涉及的廠商將產品價格提高壹定比例時,市場上同壹產品的供給比例相應增加):如果供給增加的比例非常敏感,則意味著其他廠商很容易轉產,廠商的提價不壹定容易維持。另壹方面,如果供給彈性很低,則意味著所涉及的制造商提高價格後,可能會因高進入壁壘或高轉換成本而阻礙其他制造商增加同壹產品的供給。

b潛在競爭:當涉案產品的價格足夠高時,可能會誘導其他生產者的生產,從而增加市場的供給,抑制產品價格。潛在競爭不是目前實際存在的競爭,而是基於市場具體情況的預測。如果市場上的潛在競爭對手因為企業之間的競業限制協議或者因為企業合並而放棄進入市場的機會,即放棄與市場上現有企業競爭的機會,這種競業限制就是限制市場上的潛在競爭。

這種潛在的市場進入被認為是抑制市場力量的壹個條件:

a及時性:潛在競爭者可以及時進入市場,從而及時遏制被兼並企業提高產品價格的趨勢;當局只考慮那些能在兩年內對市場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

B.可能性:進入市場的企業可以獲得適當的銷售機會,可以通過以並購前的價格銷售產品而獲利,並且這壹價格可以繼續維持,從而使潛在進入者進入市場。

C.充分性:進入者應擁有足夠的生產技術和財務資源,以充分實現銷售產品的機會,從而有足夠的力量阻止或抵消合並的反競爭效應。

3.相關區域市場的定義:區域市場是消費者能夠有效選擇各種有競爭力的產品,供應商能夠有效供應產品的壹定區域。確定相關區域市場時需要考慮的因素:

(1)區域間貿易障礙

A.交易成本壁壘——產品的運輸成本;

B.法律障礙-政府監管

(2)產品的本質:孟德斯鳩:從最廣泛的意義上說,法是事物的本質所產生的必然關系。市場支配地位,即市場控制力、市場壟斷力或市場支配地位,是企業或企業聯合體在特定市場中控制價格或排除競爭的能力。

1.英國:特定商品或服務占英國總供應量的1/4,由單個個人或壹個制造商或壹群不具競爭性的制造商提供,被認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2.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第22條第3款:

(1)如果壹個企業至少占有特定商品或服務的1/3的市場份額,則推定其為控制市場的企業;但是,如果企業在上壹個營業年度的營業額低於205萬德國馬克,則上述推定不適用;

(2)如果三家或三家以下企業* * *合計占據其市場份額的50%或以上,或者五家或五家以下企業* * *合計占據其市場份額的2/3或以上,則推定為符合市場控制的條件。但是,如果上壹個營業年度的營業額低於654380億德國馬克,則不適用上述規定。

3.日本:壹家企業市場份額在1/2以上,或者兩家企業市場份額在3/4以上,年營業額超過500億。1.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2.行政處罰:德國----卡特爾局可以禁止企業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

3.民事賠償:從事私人壟斷的日本企業對受害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美國,壟斷企業的受害者可以提起訴訟,要求三倍賠償其損失。

4.刑事處罰——罰金、拘役、有期徒刑;韓國:最高6543.8億元罰款,最高2年監禁,實行法人和行為人“兩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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