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逐步完善婦女社會保障制度。
禁止歧視、虐待和殘害婦女。第三條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權益。
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五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工會和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第六條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政治權利第八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第九條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第十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第十壹條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幹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任用幹部時,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重視培養和選拔女幹部擔任領導成員。
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婦女幹部。第十二條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成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第十三條對於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第三章文化教育權益第十四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第十五條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遣出國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十六條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的健康發展。第十七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證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外,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絕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並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其入學。
政府、社會和學校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掃除婦女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後繼續教育計劃,采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並組織和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第二十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四章勞動權益第二十壹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第二十二條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禁止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職工。第二十三條男女同工同酬。
男女在住房分配和福利方面是平等的。第二十四條在晉升、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時,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