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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紀依據什麽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

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企業管理帶來困難,但企業處理不當容易引發勞動爭議。實踐中,用人單位處理違紀勞動者的情況屢見不鮮,用人單位在處理違紀勞動者時因法律法規適用不當或處理程序違法而在仲裁或訴訟中敗訴的情況也屢見不鮮。因此,規範對違紀員工的處理,對於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促進企業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勞動紀律”的內容。同時,《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維持正常工作秩序和發展生產的重要保障,也是勞動者必須履行的義務之壹。但是,為了正確適用勞動法的這壹規定,應當註意以下兩點:第壹,勞動者確實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其中,違規的“嚴重程度”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法性”是正確執行這壹規定的關鍵。必須強調的是,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要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向全體職工公布,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予以修訂。企業不得擅自解雇或辭退職工,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第二,工人違紀行為發生後,要分析其違紀的原因。比如是主觀還是客觀,是故意還是過失,是初犯還是慣犯等等。,然後分別情況處理,而不是只要員工違紀就不分青紅皂白地解除勞動合同。

在處理違紀員工時,應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貫徹“前車之鑒,挽救生命”的方針,以幫助、批評、教育為主。只有經過反復批評教育,才能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相應的處罰。

目前對違紀職工的處分,可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或《國營企業辭退職工暫行規定》作為法律依據。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1 (1)條規定的,可依據《條例》第12條規定,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行政處分。除上述行政處分外,還可以處以壹次性罰款(但罰款決定不是隨意性的,壹般只有在用人單位因員工違紀遭受經濟損失的情況下才作出,數額不宜過高。確需從員工工資中扣除罰款的,每次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員工本人工資的20%)。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8條規定,即“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可以除名。符合《國有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第二條(1),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人員”,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無效,不具備辭退條件的,可以辭退。被辭退、除名或開除的員工,勞動合同同時終止。

辭退或開除職工是壹項非常嚴肅的工作,必須由廠長(經理)提出,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刪除只適用於員工無故曠工,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即“員工經常無故曠工”、“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缺壹不可。計算連續曠工時間時,可以扣除曠工期間的節假日和休息日天數。在累計曠工時間中,應按自然年計算。

在處理違紀員工時,也要註意時限要求,審批員工受處分的時間。自確認員工有錯誤之日起,辭退處分不超過5個月,其他處分不超過3個月。退市沒有時間限制,但應該不會拖很久。

辭退決定應由用人單位行政作出,辭退決定應由辭退人作出。辭退員工時應出具辭退證明書,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辭退決定、辭退決定、辭退證明書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應當依法送達勞動者。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可以采用直接送達、間接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公告送達等方式進行。

對違紀職工作出處理決定後,壹般應告知職工有申訴的權利:對用人單位辭退、開除、開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辭退決定、開除決定、辭退證明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訴申請仲裁。

值得壹提的是,要給被處分的員工壹條生路。被開除、除名、辭退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可以從領取相關證明之日起,到其戶口所在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失業登記,給予失業救濟,創造“再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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