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蕭藝,本文作者,請註明出處。
昨晚,《關於要求P2P網貸機構廣告代言人配合落實風險化解責任的公告》由北京市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正式發布。說實話,看完這個公告後,蕭藝壹瞬間既興奮又驚訝,馬上把這個消息告訴了我的小組。
如何理解這個通知,不能只停留在表面。為什麽到現在還要求P2P平臺發言人負責?為什麽P2P平臺代言人很難
註:蕭藝,本文作者,請註明出處。
昨晚,《關於要求P2P網貸機構廣告代言人配合落實風險化解責任的公告》由北京市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正式發布。說實話,看完這個公告後,蕭藝壹瞬間既興奮又驚訝,馬上把這個消息告訴了我的小組。
如何理解這個通知,不能只停留在表面。為什麽到現在還要求P2P平臺發言人負責?為什麽P2P平臺代言人很難追責?已經徹底退休的P2P平臺代言人應該負責嗎?而且,這個通知為什麽是北京市朝陽區發的?歷史上有明星負責的案例嗎?該通知下發後實際執行情況會如何?代言人會承擔多大的責任?
問題太多了,都需要深入探討。蕭藝有壹點拙見,以拋磚引玉。
01
金融行業本身不應該有明星效應。明星本身可能沒有豐富的金融知識,所以他們無法對自己代言的理財產品負責。明星代言壹款理財產品,往往是基於P2P平臺給的代言費,而不知道P2P平臺產品的本質。
舊版廣告法中,廣告代言人不是民事責任的主體,法律責任主要集中在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經歷了壹系列因為相信明星而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事件後,法律條文開始不斷完善,進壹步制約和規範了明星代言。
我國現行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我國現行廣告法第62條規定,
“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然對廣告中的商品和服務作推薦、證明”和“對未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作推薦、證明”,由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盡管有法律規定,但在實際案例中,明星代言壹般被視為壹種宣傳行為。如果沒有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的過程,代言人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明知他人從事集資詐騙而為其提供廣告服務,則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該條參考《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
在這裏,“知道”這個詞很有意思。壹般來說,明星都會有自己的法務團隊。在承接廣告時,團隊會幫助明星規避合同中的壹些法律風險。同時,為了符合廣告法對內容的要求,這些互金平臺廣告的壹面總會有幾行標有“風險”的小字。
在人民網的報道中,北京聞仲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斌對人民網財經表示,如果代言人明知是虛假宣傳或者沒有體驗過產品和服務,雖然在合同中利用自己的交易優勢規避了自身風險,但合同只是相對的,並不是代言人減輕責任的理由。
但是,界定行為和取證也很難。李斌說,從以前的案例來看,明星廣告代言很少承擔民事責任,更不用說承擔刑事責任了。在依法設立經營主體時,代言人已經進行了基礎研究,對產品進行了體驗,因此在實踐過程中很難確定責任,需要進壹步明確的法律條文來支撐。
*來源報道明星代言金融產品頻頻“翻車”律師:代言不作為,承擔盡力義務>
也就是說,P2P平臺在被立案調查的時候,代言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對於不同的平臺有不同的判斷,法律制度上還有空白,沒有具體的標準。這就會導致P2P平臺文件大同小異,但是代言人費用返還的定義結果卻不壹樣的情況。
02
(北京市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出具)
北京市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微信運營方是北京市朝陽區金融社會風險防控領導小組,公告具有權威性。公告提到,部分網貸機構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聘請知名藝人、公眾人物作為廣告代言人,利用其影響力吸引投資者購買非法金融產品。上述廣告代言人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進行虛假宣傳,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大存在過錯,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這段話的關鍵詞在於非法金融產品>:及損害結果>;可以回答前面的問題,
已經徹底退休的P2P平臺代言人應該負責嗎?
被清退的P2P平臺雖然也是非法金融產品,但是完成了本息的支付(其中有壹小部分完成了凈本金的支付),並沒有對出借人造成實際意義上的損害。而且之前P2P存在監管漏洞,所以對非法理財產品的界定也比較模糊。目前多以出借人的凈本金是否存在損害來判斷。
所以,徹底清退的P2P平臺已經完全良性,消費者沒有糾紛,代言人沒有責任,也不需要配合網貸平臺的清退工作。這些明星很幸運遇到壹個負責任的網貸平臺。
所以,沒有平臺好退?這部分平臺不僅符合非法金融產品>:條件,還會給借款人造成人為損害結果>;根據這份公告,這些網貸機構的代言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相比之前P2P平臺代言人是否應該承擔責任,需要相應的行為界定和證據收集。該公告直接認為廣告代言人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進行虛假宣傳。有壹個問題:怎樣做才能盡到合理審查義務?
在愛錢事件中,北京維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認為,根據《廣告法》關於明星代言的規定,汪涵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取決於兩點:
1:汪涵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代言的產品是虛假違法的嗎?如果汪涵在推薦理財產品前沒有仔細審查產品資質,發現是違規產品,那麽汪涵應該承擔責任。
2.汪涵用過這個產品嗎?如果汪涵在推薦之前沒有自己投資這個產品,就應該承擔責任。
*來源報道“明星該不該為代言產品負責?律師詳解責任認定專家:明星代言壹定不能信。
但P2P平臺從未備案,所以自始至終沒有合法性,壹直在明星代言前支付本息,不存在違法行為。在這種背景下,壹個明星很難分辨自己是否違法。同時,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宋壹欣表示,就金融產品而言,代言人沒有義務也沒有必要對金融產品進行合規性審查。
當然,公告直接認為這些網貸機構的代言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有利於維護出借人的權益。
那麽之前有沒有非法集資的案例,需要代言人退還代言費?14年前的壹起集資詐騙案或許能給我們壹些思考。
在案件的媒體稿件中,對葛優的代言費是這樣描述的:詐騙案件壹個非常明顯的特點是,所有的公司都是為了詐騙而成立的,其業務都是詐騙,不存在合法的經營活動,所以詐騙的資金都是贓款,應當依法追繳。其代言費來源於藝林木業造假所得,依法屬於違法所得,應予追繳。
從案例中可以看出,如果代言費是詐騙所得,根據法律規定,所有詐騙的錢都是非法錢財,無論明星是否盡到審查義務,都應依法追繳。
03
公布之後,具體執行又是新問題。明確的截止日期是2月1,20210。不取得聯系,將依法追究責任。壹個明星有多大的責任?他們會如何配合網貸機構的清退,又要承擔多少“不可推卸的責任”?
退還代言費是責任中最重要的部分。基於明星的特殊地位,明星有更高的道德責任。明星代言的廣告如有不實內容,應退還代言費。2019《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
《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強調“集資參與人的損失壹般先於其他民事債務和罰金、沒收財產的執行”。
因此,以個人名義或形象推薦、證明相關產品和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廣告代言人)所退還的費用,最終將退還集資參與人的損失。
按照以往大部分案例,名人退還代言費後,這個事件就過去了,輿論的聲音消失後,他照常參加商演、綜藝等。如果責任落實嚴厲,可能會要求明星道歉。
蕭藝能想到的最重的情況是承擔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明確指出,
利用廣告對與非法集資活動有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而虛假廣告罪,根據刑法第222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除了思考代言人將承擔的責任,還有壹點:如果代言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怎麽辦?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會選擇做什麽?妳會幫貸款人和代言人打官司,還是另辟蹊徑?如何實施還有待檢驗。
04
到目前為止,大部分貸款人都認為這個通知是保護自己權益的措施。但也有貸款人問,為什麽這個通知是北京市朝陽區發的?其他地區會效仿嗎?
蕭藝認為,目前在京P2P平臺數量眾多,需要清退的平臺存量也非常大。在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發布這份通知之前,可能已經有不少貸款人響應了訴求。至於其他地區會不會效仿,就看當地金融監管部門怎麽處理了。畢竟北京在對待P2P平臺上和很多地區不壹樣,這個公告可能比較特殊。
責任的落地需要出借人繼續推動。追回代言費,要求代言人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可能只是壹個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