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關於附帶義務的第60條第2款;關於合同後義務的第九十二條;第十八章第二節關於技術轉讓合同中技術秘密轉讓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八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以非專利技術(包括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出資,並以非專利技術為限;第61條第壹款、第123條第二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經理競業禁止的規定;第六十二條和第123條第二款禁止董事、監事、經理泄露企業或者公司的商業秘密;第215條規定了董事、經理違反競業限制的民事責任和其他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五條第1款規定,合營各方可以工業產權(包括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投資。
5.《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八條規定,中外合作者可以提供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包括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作為合作條件。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8條關於侵犯其他科技成果(包括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民事責任的規定。
7.《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第四十條第六項,泄露當事人商業秘密的行政責任。
8.《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10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商檢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履行進出口商品檢驗職責時,對所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三十七條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51條第壹款關於國家建立科學技術保密制度的規定;第六十條非法竊取技術秘密及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轉化科技成果時,應當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中介機構有義務保守其在代理或者中介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第二十八條建立企業內部保密制度的規定。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4條第二款關於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第102條規定,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規定,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9條關於侵犯商業秘密罪及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的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於技術秘密的轉讓。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關於中醫藥科研成果的轉讓和對外交流屬於國家科技秘密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關於保守國家秘密的規定;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重大中醫藥資源損失和泄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追究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工業產權(包括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作價出資。1.國家經貿委《關於加強國有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的通知》中關於正確理解商業秘密定義、合理確定商業秘密範圍的規定。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幹規定》對侵犯商業秘密做出了具體規定。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的批復》規定了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
4.原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意見》對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做了詳細規定。
5、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賠償辦法》第五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第六條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爭議案件中侵犯商業秘密問題的函》第二條規定,因勞動者未保守商業秘密,侵犯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而發生勞動爭議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申請,並根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作出裁決。1.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紀要》(以下簡稱《紀要》)中關於商業秘密司法保護的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二款、第三款關於侵權行為發生時當事人訴訟當事人的規定。1994年4月5日簽署並於1995年10月0日生效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第7節第65438、65438條規定了對未公開信息的保護。
註:蕭藝,本文作者,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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