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派藝術中心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依法有效管理和規範本中心的日常活動,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規則二。該中心名為敏學堂藝術中心,設有藝術培訓教學部。藝術聯盟第三條?中心的辦學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培養藝術人才的方針,依法維護藝術教育工作者、教師和其他藝術家的合法權益,保證藝術教育教學質量,按照誠信原則經營管理。第四條?中心業務層面為書法、美術教學、美術交流、美術沙龍、美術銷售展覽;業務形式為書畫面授咨詢、公益大講堂、藝術品拍賣、組織;經營範圍為書畫藝術教學咨詢、藝術交流研究、書畫藝術展覽銷售。第五條?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批準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重視信息化建設,逐步通過互聯網向登記機關和審批機關報告重大事項。第六條?該培訓中心由著名書法家王益民先生以非國家財政資金資助,註冊資金10萬元。該中心是從事非營利性藝術教學咨詢和藝術沙龍活動的社會組織,主辦方不要求合理回報。第七條本中心的審批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為寧都縣文光新局,登記管理機關為寧都縣民政局。第八條本中心接受登記管理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根據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委托中介機構對藝術中心的教師水平和藝術教學質量進行評估。第二章組織機構和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和罷免第九條本中心實行董事會制度。董事會是中心的決策機構。第十條董事會的組成(壹)中心董事會由發起人設立,首任董事長王顯龍由發起人選舉產生。未來董事會成員由發起人選舉產生,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2)本中心董事會由五人以上組成,包括王顯龍、、傅榮萬、謝、李銳、培訓中心主任及教職工代表,設董事長壹人。董事長和董事的名單應報審批機構備案。(3)本中心董事會任期三年。(4)增加董事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討論壹致通過,並報審批機構備案。(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董事會表決,可以罷免董事,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1.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2.因工作變動或健康原因,董事不能正常履行職責;3.我提交了駁回請求;4.教育行政部門建議召回。第十壹條董事會職權(壹)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1。聘任和解聘培訓中心主任;2.修改培訓中心章程,制定培訓中心的規章制度;3.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4.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決算;5.?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6.?決定培訓中心的分立、合並和終止;7.決定其他重要事項。(二)董事會不敢超越章程規定的權限對中心的內部管理、教育教學活動進行培訓。
第十二條董事會議事規則(壹)議事程序和議事規則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循以促進培訓中心發展為根本利益的原則,由董事會會議提出,討論通過後確定。(2)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應指定或委托董事會其他成員召集會議。(3)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董事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壹以上董事會成員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前壹周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為有效。(4)董事會實行壹人壹票表決權,董事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五)董事會討論下列重大事項,必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1.選舉和罷免主席;?2.任免培訓中心主任;?3.制定和修改培訓中心章程;?4.制定發展計劃;?5.審查預算和決算;?6.決定藝術中心的分立、合並和終止;?7.藝術中心章程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六)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壹般由董事長簽名。出席會議的成員應在構成董事會決議的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十三條藝術中心法定代表人(壹)藝術中心法定代表人由主辦單位提名,董事會討論通過,報寧都縣文光新局審核,寧都縣民政局批準。(2)藝術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五年。期滿離職。董事會決定連任的,可以連選連任。(三)藝術中心法定代表人的免職,須經董事會討論通過,並報審批部門備案。法定發言人離任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依法辦理交接手續。第十四條藝術中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藝術中心主任負責制。並根據培訓中心的實際設置相應的內部管理機構。第三章培訓中心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五條培訓中心行使下列權利: (壹)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組織實施藝術教育教學活動;(3)招募受教育者;(四)管理學生的學籍,實施獎勵或制裁;(五)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六)聘任教師和其他員工,實施獎勵或制裁;(七)管理和使用中心的設施和經費;(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活動的非法幹涉;(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六條培訓中心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標準,保證國家教育教學質量;(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相關信息提供便利;(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六)依法接受監督。第四章藝術中心主任第十七條藝術中心主任依法獨立行使教育和行政職權,執行藝術中心董事會的決定,接受董事會和審批機關的監督。藝術中心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立方案由培訓中心主任提出,報董事會批準。藝術中心主任的聘任由董事會根據崗位條件討論決定,報寧都縣文光新局批準後由董事會聘任。藝術中心主任任期五年,聘期屆滿即離職。經董事會決定,他們可以被重新任命。第十八條藝術中心主任崗位要求(壹)服從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教育事業;(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職稱,並具有5年以上教學經歷或者管理經歷;(三)熟悉教育教學業務,有壹定的教育教學組織和管理能力;(四)作風民主、正派、公正;(五)身體健康,專職從事藝術工作。第十九條培訓中心主任負責藝術中心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權利;(壹)執行藝術中心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的決定;(二)實施發展規劃,制定藝術中心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規章制度;(三)任免藝術中心工作人員,實施獎懲;(四)組織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五)負責培訓中心的日常管理;(六)藝術中心董事會的其他授權;第二十條藝術中心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可以委托中心副主任行使職權。第二十壹條藝術中心實行民主管理,設立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監督藝術中心的財務狀況,監督法定代表人和藝術中心主任的工作。第二十二條培訓中心主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免職: (壹)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辦學的;(二)不能完全履行藝術中心主任職責的;(三)中心管理混亂或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的;(四)因健康狀況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培訓中心正常工作的;(5)本人請求駁回;(六)行政部門建議解聘。藝術中心主任的免職由董事會討論通過,並書面報寧都縣文光新局備案。第五章藝術中心的行政、教育和教學管理第二十三條培訓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和落實行政管理、教學管理、學籍管理等規章制度以及校內各崗位的職責,並報審批機關備案。第二十四條培訓中心應當公示民辦培訓中心的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收費許可證和稅務登記證。
第四十條清算人壹般由培訓中心舉辦者代表、培訓中心法定代表人和教職工代表組成。聘請國內註冊會計師、律師等。根據需要參與課堂。清算費用和清算組成員的報酬從培訓中心的結余財產中支付。第四十壹條培訓中心的財產按下列順序分配;(壹)受教育者的學費和其他費用應當退還;(二)應付教職員工的工資和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三)償還其他債務。清算後培訓中心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四十二條清算結束後,應寫出清算報告,報原董事會審批,報審批機關批準,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三條章程修改權屬於培訓中心董事會。修改後的章程經寧都縣文光新區局審批後30日內生效。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中心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生效。解釋權歸藝術中心董事會所有。藝術中心董事會成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