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依據包括:
1.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它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3.地方性法規由具有地方立法權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4.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各部委制定。
行政處罰制度是我國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由國家法律制度賦予的壹種職權。其實國家各方面的發展本質上都離不開行政管理,與行政管理相適應的行政處罰也是合法的。
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法》列舉了六種行政處罰,並規定了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的規定。這六種處罰並不是按照壹個單壹的標準來劃分的,也不是窮盡的。這些規定的主要依據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影響,對行政秩序的保護,以及便於劃分不同國家機關設定各種行政處罰的權限。這六種行政處罰是:
1,警告。它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者的譴責和警告,是國家對違法者的違法行為作出的正式的負面評價。從國家的角度來看,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官方表述,會對對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納入法律約束範圍;對於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和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分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分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性,改正違法行為,不再繼續違法。
2.好吧。它是行政機關強行向行政違法行為人收取壹定數額的金錢,並剝奪其壹定的財產權利的壹種制裁方式。適用於對各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人占有的、通過非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壹種制裁手段;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人非法占有的財物收歸國有的壹種制裁方式。
4、責令停產停業。它是行政機關強制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者永久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壹種制裁方式。
5.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機關暫時或永久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允許其享有某種權利或從事某種活動的證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的壹種制裁方式。
6.行政拘留。是公安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壹種制裁方式。
上述刑罰以外的其他刑罰的設定,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規定。也就是說,創設新型行政處罰的權力集中在全國人大和國務院,其他機關沒有這個權力。
可見,行政處罰的制定主要依據我國行政法規,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各種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是制定行政處罰的依據,本省制定的壹些行政章也對全體公民具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通過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予以處罰的行為。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