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對當事人的離婚權有兩條限制性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必須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但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如果60歲以上的老人患有阿爾茨海默病,嚴重影響智力,不能準確表達離婚的真實意思,且無民事行為能力,那麽他們自己是不能提出離婚的,需要經過特殊程序變更監護人。變更後,監護人可以作為法定代理人提起離婚訴訟。
之所以這樣規定,也是基於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切身權益。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壹方的親屬首先要確定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定代表人範圍:父母、成年子女、有撫養關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在上述範圍內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可以按照民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法確定法定代理人。然後法定代理人會代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起訴離婚。
擴展數據:
關於離婚的其他法律規定:
第三十壹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允許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當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有意願,並已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後,就會出具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以養母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議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由壹方撫養的子女,另壹方應負擔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費用,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壹方為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多盡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要求另壹方賠償,另壹方應當予以賠償。
第四十壹條離婚時,共同生活的夫妻所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壹方生活有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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