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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藥品侵權責任?誰來承擔責任?怎麽承受?

《侵權責任法(建議稿)》、《藥品管理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藥品侵權的認定上並不壹致。有關方面有必要對藥品侵權責任進行進壹步研究,應充分考慮藥品的特殊性,建立相對完善的藥品侵權責任法律規定,或專門對藥品侵權責任進行立法,進壹步規範藥品不良反應和錯誤醫療行為造成的藥品損害及其救濟。"

藥品侵權的概念是:根據民法中侵權行為的基本原理,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自己的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權、人身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以及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權行為。

應建立完善的藥品侵權責任法律規定。

藥品損害是壹種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草案建議稿)》規定,藥品損害適用缺陷產品侵權責任,屬於無過錯責任,非藥品缺陷造成的損害不屬於侵權責任。《藥品管理法》以違法性作為藥品損害的前提,屬於過錯責任,將藥品生產者、經營者、醫療機構,甚至藥物研究人員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納入責任範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也將藥物造成的人身損害納入調整範圍,規定凡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範和常規,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事故按規定處理,屬於過失責任。然而,“姚祺兒”案的司法實踐否定了醫療機構過失賠償原則。很明顯,三部法規在原則上有沖突,不協調。或者根據藥品缺陷造成的損害,屬於無過錯責任,過失造成的損害屬於過錯責任。

藥品屬於商品是不爭的事實,但也有壹定的特殊性。壹般商品對安全性要求較高,但也允許部分藥物存在壹定的不良反應或壹定的毒性,甚至會對人造成傷害,如抗腫瘤藥物。壹般商品可由消費者自行選擇購買,而藥品壹般由醫生選擇,患者選擇權較少,責任主體更廣。從這個角度看,《侵權責任法(建議稿)》需要對藥品侵權責任進行進壹步研究,充分考慮藥品的特殊性,建立相對完善的藥品侵權責任法律規定,或者專門對藥品侵權責任進行立法,進壹步將藥品不良反應、醫療過錯行為造成的藥品損害及其救濟納入法律體系進行規制。

藥品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及其因果關系的認定。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正常情況下各種侵權行為共同具備的要素。壹般民事侵權行為的認定需要具備四個要件:行為人的主觀過錯、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特殊侵權只需要具備後三個要件,即不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壹般來說,藥品侵權應該屬於特殊侵權,但不是絕對的。凡因藥物的研究、生產、營銷和使用者的行為而侵犯他人民事權利或受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的,原則上都可以認定為違法,除非有理由阻止。侵權行為法的本質和功能決定了損害事實的存在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損害事實包括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關於因果關系,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可以分為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和責任範圍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客觀存在的,但其認定是人的主觀活動的結果。各國采用壹般因果關系理論,但藥品侵權行為復雜,沒有成熟的藥品侵權因果關系認定體系。但藥品侵權因果關系的認定往往需要較高的專業知識,直接訴訟值得商榷。能否以醫療事故鑒定的方式成立藥害鑒定委員會,節約司法資源和成本,提高效率。我國臺灣省《藥害救濟法》設立了藥害救濟審查委員會,審批藥害救濟和支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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