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如下:
1,應用。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2.法院受理;
3.申請復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
5.采取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款等強制措施;扣押或者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等。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執行申請書應當加蓋公章;申請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在強制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者按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不得用圓珠筆或者復印件書寫;
2.證明申請執行人主體資格的材料復印件。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委托代理材料。申請人申請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3.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正本壹份,副本二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蓋法官的生效法律文書印章。由兩個法院審理的,提供壹、二審法院的法律文書;
4.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及被執行人的地址和聯系方式。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交保全措施民事裁定書副本。
綜上所述,就是邊肖關於如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程序的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第二十壹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實施辦法(2012修訂)
第二百四十壹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
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人必須開列清單,由在場的人簽名或者蓋章,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壹份給他的成年家屬。
第二百四十六條被執行人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查封的財產。因被執行人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宜拍賣或者雙方約定不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自行拍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處或者隱匿的財產進行搜查。
采取前款所述措施,院長會簽發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條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產或者票證,應當由被執行人親自交付,或者由被執行人轉交,並由收貨人簽名。
有關單位持有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轉移,由收貨人簽收。
有關公民持有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予以強制執行。
第二百五十條被強制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院長應當發布公告,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人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被執行人應當將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的人簽名或者蓋章。
被強制搬離房屋的財產,由人民法院送至指定地點,移交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壹條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清償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