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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範銀行業務的法律風險

面對激烈的競爭,各商業銀行都在服務上下功夫。所以基於營銷需要,信貸人員在辦理業務時往往會不自覺地對客戶(尤其是老客戶、優質客戶)做出壹些讓步。但隨著借款人法律意識的提高,借款人與擔保人之間存在“道德風險”,容易產生法律糾紛。本文圍繞具體信貸業務中容易被忽視的幾個細節,探討商業銀行信貸人員應註意的潛在法律風險。

1.關於簽名

目前壹些信貸人員在借款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貼現合同中,往往註重借款人(或擔保人)對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的審查,而忽視法定代表人簽字。可能存在兩種潛在風險:壹是企業管理者的道德風險,即未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獲取貸款或向其他企業提供擔保;二是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道德風險,即企業法定代表人以未簽字為由拒絕承認債務或擔保責任。因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和《擔保法》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借款人和擔保人可以以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實為由提出抗辯。

防範此類風險的對策有:對於貸款頻繁的客戶,要求法定代表人向企業經理簽署“授權委托書”,信貸員必須註意此“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必須當面核實);對於很少貸款的客戶,尤其是個人客戶,壹定要保證每壹份合同都簽好(不會簽的客戶,私刻公章,按手印)。

2.抵押財產所有權人的簽字及所有權人與抵押人關系的證明。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五十四條規定,“某人以其* * *財產抵押,未經其他* * *人同意,抵押無效”,信貸人員在辦理抵押貸款時,必須要求抵押財產有* * *某人簽字或公司的《董事會同意抵押的決議》(企業財產抵押),並實際辦理。

如果是私房抵押,很多情況下房產證上沒有登記* * *人。大部分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時,登記部門會要求* * *有人簽字(其實是給銀行的通行證);但在壹些地方,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時,登記部門並不作此要求。這種情況下,即使取得合法的“他項權利證書”,未經某人同意,抵押也是無效的。

雖然《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不屬於* * *財產,但是信貸員不能無視* * *的簽字。因為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也規定,夫妻壹方的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延續而成為* * *財產,但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個司法解釋說明,只要夫妻有書面協議,婚前財產就可以重新成為* * *財產。因此,夫妻單方(甚至單方財產)約定的抵押行為很可能無效。同時,在辦理抵押貸款的過程中,壹定要註意提供業主與抵押人的關系,以確定是否屬實。

3.關於公司《同意抵押或擔保的董事會決議》的真實性、合法性

對於公司制企業提供的抵押或擔保,銀行要求企業出具“董事會同意抵押或擔保的決議”,這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壹定要保證其真實性,在信貸操作上註意兩點:壹方面註意董事會成員數量。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人數為3-1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數為5-19。需要查閱公司章程和公司相關資料,確定公司董事人數和所需表決比例(如二分之壹或三分之二以上有效),最好是全體股東簽字;另壹方面,壹定要註意導演簽名的真實性。這在實際工作中可能有點難度,需要信貸人員掌握必要的處事藝術,即如何防範壹些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又不引起客戶的反感。

4.論企業抵押承諾書的效力。

在信貸實踐中,由於企業的產權證不統壹或其他原因不能辦理抵押登記,企業只簽訂抵押合同或抵押承諾書。眾所周知,銀行要求企業辦理抵押的初衷是為了獲得對抗第三方的優先權。根據《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對抵押物進行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這就說明,未對抵押物進行登記而僅出具抵押承諾書或者抵押合同的,抵押行為無效,即銀行不能取得抵押物。

5.抵押財產保險單中“第壹受益人是銀行”約定的重要性。

根據相關保險法律規定,被保險人是第壹受益人。因此,如果不約定銀行作為第壹受益人,有可能部分商業銀行出險時無法獲得保險賠償。

當然,上述問題只是其中的壹部分。實際信貸工作中出現的情況越來越復雜,要求商業銀行信貸人員保持清醒的頭腦,以尊重客戶、防範風險為底線,做到有禮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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