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兵工作和非征兵期間完成兵役手續等日常工作。第七條本省的征兵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兵役機關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的征兵命令部署。征集女兵可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直接分配,並規定征集辦法。
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兵役機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和省兵役機關的征兵工作部署,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第八條征兵宣傳教育工作由各級兵役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納入國防教育、法制宣傳教育規劃。第二章兵役登記第九條當年6月65438+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至22周歲的公民為適齡公民。適齡公民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申請。
在縣以上勞動部門批準的計劃內不搬遷戶糧關系的合同制工人,可在其工作單位所在地申請工作。第十條征兵教育,按現行征兵命令的規定執行。
在海島和邊遠山區農村招收新兵,經市(地)征兵辦公室批準,文化程度可適當放寬。第十壹條縣(市、區)征兵辦公室應根據省征兵辦公室的要求,在每年征兵前,組織基層單位對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第十二條基層單位應當根據縣(市、區)征兵辦公室的安排,建立兵役登記站,組織本單位、本地區適齡男性公民接受兵役登記。
基層單位在進行兵役登記時,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本單位、本地區適齡公民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予服兵役,以及註銷超齡公民《義務兵役證》的意見,報縣(市、區)征兵辦公室批準。第十三條基層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本地區的應征公民到指定地點接受體格檢查、病史詢問和政治文化條件初審,報縣(市、區)征兵辦公室確定預征集人選。
基層單位要建立預征對象聯系制度,及時了解他們的政治和身體變化。第三章體格檢查、政審和新兵審批第十四條縣(市、區)征兵辦公室應當根據征兵任務,確定應征公民體格檢查的比例。基層單位應當按照確定的檢查比例組織公民到體檢站進行體檢。第十五條縣(市、區)衛生部門應根據征兵辦公室的安排,統壹調配醫務人員或指定醫院,具體實施征兵體格檢查。
征兵體檢實行崗位責任制。第十六條應征公民入伍前的體格檢查、復查,按國家《征兵工作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對準備批準入伍的公民,基層單位應確定專人進行病史調查。第十七條縣(市、區)公安部門和基層單位應根據征兵辦公室的安排,具體實施征兵政治審查工作。第十八條征兵政治審查工作實行逐級分工負責制。政審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征兵政治條件的規定,對應征公民進行政審。第十九條縣(市、區)公安機關根據征兵辦公室的安排,逐壹進行政審。第二十條基層單位應當向縣(市、區)征兵辦公室推薦符合條件的公民,由縣(市、區)征兵辦公室召集有關方面集體審定新兵。
坦克兵、水兵、空降兵在縣(市、區)範圍內選拔批準新兵;潛艇艇員和潛水員應在市(地)內挑選最好的新兵。第二十壹條基層單位應當公布被批準入伍的公民名單,接受群眾監督。第二十二條經批準應征入伍的公民,應當到縣(市、區)征兵辦公室辦理入伍手續,並出具應征公民通知書。
被批準入伍的應征公民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到指定地點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