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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2)

工廠工人劉玲被授予勞動模範稱號,是市人大代表。他的妹妹劉宏和他哥哥在同壹家工廠的另壹個車間工作。劉宏與同車間的工人趙軍感情深厚,相愛並訂婚,並發誓永遠做情人。然而,他的哥哥劉玲因為平時的工作關系,與趙軍有私人恩怨。當他得知姐姐和趙軍私下訂終身後,非常氣憤,命令姐姐不要和趙軍來往,同時告訴,他有壹個朋友的弟弟叫王,在銀行工作。他本來性格很好,工作也很出色,經濟狀況甚至比普通人還要差。他想給王介紹壹個妹妹。聽了這話,拒絕了,繼續和趙商量。兩人想定個日子登記結婚,還想瞞著哥哥。不幸的是,我被路過的另壹個人金聽到了。金和劉玲是同壹個老師教的兄弟。當他們聽到這些,他們去告訴劉玲。聽了這話,很生氣,手裏拿著壹根粗棍子沖到和趙談話的地方。他把趙趕走,強行把他妹妹帶回家,關在房間裏不準出去。劉虹被哥哥的傲慢深深打動,覺得自己無法體會到他的愛。他非常絕望。劉紅本是個偏執的女孩,那時候,她在房間裏上吊自殺了。當劉玲發現他妹妹自殺時,他感到驚訝和憤怒。他忘了安排喪事,拿著壹把大水果刀到處找趙。他想殺了趙,還他妹妹壹命。居委會幹部李阿姨為了防止再有人死亡,打電話到派出所報案。公安機關通報,檢察院立即派人到現場處理此案。請問:

(1)這個案子應該由哪個機關受理?說明原因。

(2)案件受理後是否應該對劉玲采取強制措施?我該怎麽做?如果沒有,為什麽?

(3)這個案子應該由哪個法院壹審?為什麽?

回答:

(1)本案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本案是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犯罪。不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範圍,也不屬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職人員犯罪。屬於壹般刑事案件,應該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2)案件受理後,對劉玲采取強制拘留措施,但必須報市人大常委會批準。劉玲對婚姻的暴力幹涉導致了他妹妹的死亡,這是壹項應該被逮捕的罪行。當他犯罪時,他被發現了,劉玲想持刀襲擊,這是危險的,所以公安局應該先拘留他。但由於他是市人大代表,根據法律規定,在市人大閉會期間,對他的拘留應報經市人大常委會批準。

(3)應由市基層人民法院壹審的案件。因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導致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案件由市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解題思路(1)統考。具體來說,就職能管轄而言,本專題的重點應是區分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和暴力幹涉婚姻自由致被害人死亡罪。其職能管轄權是不同的。前者是自訴案件,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後者是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

(2)關於強制措施,本案中,齊林的行為符合先行拘留的條件,但考生應註意案件開頭對劉玲身份的介紹。法學考題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齡、精神狀態、身份的介紹,壹般都體現在解題中,所以考生只要不放過這個細節,就不難得到正確答案。第壹(3)級管轄考試。這個題目涉及到刑法中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的量刑問題。本罪不同於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其最高刑為7年有期徒刑,不需要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3)級管轄考試。這個題目涉及到刑法中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的量刑問題。本罪不同於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其最高刑為7年有期徒刑,不必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詳解(1)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巡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條規定,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的案件(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本案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屬於自訴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是刑事案件的主要偵查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負責所有刑事案件的偵查。將大部分刑事案件交由公安機關偵查,可以充分發揮公安機關揭露和確認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

(2)《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人;(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六)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脫逃罪、累犯或者共同犯罪重大嫌疑的。”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法定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改變了拘留的條件,使其不同於逮捕。拘留是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措施。沒有必要也不可能查明犯罪事實,判斷是否可以判處意外監禁以上的刑罰。另壹方面,拘留時間有嚴格的法律限制。所以在這個問題上劉琳應該被拘留而不是被逮捕。(3)《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款的罪,只有告發了才會處理。”《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壹)反革命案件和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也就是說,原則上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組織體系中的基層組織,數量眾多,分布廣泛,貼近犯罪現場,貼近人民群眾。將絕大多數普通刑事案件交由自己管轄,既有利於調查核實人民檢察院秘密起訴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又有利於就地審理案件,使案件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方便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和人民群眾旁聽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來源:司法考試培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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