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小企業會計制度討論文件

小企業會計制度討論文件

根據我國企業會計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將打破行業和所有制界限,按照企業性質和規模,將所有企業會計制度分為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目前前兩項制度已經實施,後壹項制度正在制定中。對此,我們研究了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內容和關註點,提出了壹些看法和建議。壹、小企業會計制度執行情況1。實施範圍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財稅[2000]25號),要求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但根據《暫行規定》的標準,壹些股份有限公司(如投資型或高新技術企業)也可能是規模較小的企業。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各類金融企業應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根據財政部《關於執行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財稅[2006 54 38+0]62號)和2002年5月20日發布的《關於執行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解答》,外商投資企業自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執行。這樣,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實施實際上僅限於除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外的小企業。問題的關鍵是:這些小企業是否壹定要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是強制執行還是替代執行?在我國,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是行政法規的規範性文件,行政法規具有強制性特征。據此,符合小企業標準的,必須嚴格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但是,我們認為,對小企業實行小企業會計制度替代執行的政策是適當的,即小企業既可以執行《商業企業會計制度》,也可以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因為會計制度的強制性特征是可以整體考慮的,只要企業按照規定嚴格執行壹項會計制度;目前,許多小企業實際上已經執行了企業會計制度。如果實施替代實施政策,這些小企業不需要改變其會計制度。從鼓勵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入手,也要允許和鼓勵有條件的小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這樣,符合小企業標準只是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必要條件,即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規模必須符合小企業標準,但不符合小企業標準的企業必須執行,有條件的也可以執行商業企業會計制度。當然,也要考慮外商投資小企業和國內小企業在會計制度執行上是否應享受同等的“國民待遇”,即也應實行替代執行政策。此外,根據財政部“除小企業和金融企業外,新設立的企業自2003年6月5438+10月1日起,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告”的規定,建議新設立的小企業(金融企業除外)與正常界定的小企業壹樣,執行替代執行政策。2.企業規模變化引起的變化和調整由於企業的發展和中小企業經營的靈活性,用來判斷企業規模大小的職工人數、銷售額和總資產在不同時期都會發生變化,其中職工人數和總資產在同壹會計年度的不同時期都可能發生變化。因此,嚴格對照分類標準,許多中小企業會在不同年度甚至同壹會計年度的不同時間變更企業規模所有權。年初是中型企業,年底可能變成小型企業;年初的小企業,年底也可能發展成中型企業。但如前所述,企業通常只能根據上壹會計年度的指標值對照標準值,在年初判斷企業規模,以此來確定小企業會計制度能否執行。由此產生的問題是:當年末企業規模較年初發生變化時,原來執行的會計制度是否需要改變和調整?具體來說:(1)如果年初是中型企業,年內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年末變成小型企業,年末可以按照小型企業會計制度調整嗎?如果可以調整,在涉及會計政策變更的部分是否需要追溯調整?(2)年初,是小企業。年內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年末無論企業規模是否發生變化,都無需調整;如果年內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年末變為中型企業,年末是否應按照企業會計制度進行調整?根據“壹致性”和“可比性”原則,企業的會計政策壹經確定,就應保持穩定,不得隨意變更,這樣企業前後的會計信息才能相互比較。因此,只有在特定情況下,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或由於經濟環境的變化,原會計政策提供的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關性才會受到影響,企業才有理由變更會計政策。據此,我們認為,如果已經執行了企業會計制度,無論企業原來的規模或以後企業的規模如何變化,都應嚴格限制會計制度的變化;如果原來是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到年末企業規模已經達到中型企業標準,不適宜按照當年年末的企業會計制度進行變更和調整,但下壹個會計年度必須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執行。考慮到制度轉換的規定,建議下壹年度企業無需采用追溯調整法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的累計影響並進行調整。3.合並會計報表時不同會計制度的調整由於界定小企業的對象強調的是法律主體,即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個企業,因此企業集團中成員企業的規模可能存在差異。最常見的是母公司是大中型企業,部分子公司屬於小型企業。為了控制行業風險,滿足經營靈活性的需要,越來越多的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采取“集團整合、法人分離”的經營模式,根據不同的經營需要註冊子公司,產生了大量母子公司均為小企業的企業集團。由於對中小企業標準的人為劃分,大量中小企業徘徊在標準的臨界點附近。有些投資公司總資產很大,但由於員工人數少,被定義為小企業,可能會出現母公司規模小、子公司規模中等的企業集團。上述現象反映在會計制度的執行上,表現在企業集團中母公司和子公司執行不同會計制度的情況。那麽企業集團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應該如何統壹會計政策呢?壹般有以下三種觀點:(1)如果母公司為大中型企業,子公司中的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母公司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應當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對這些子公司的個別會計報表進行調整,並按照調整後的子公司會計報表進行合並。(2)母公司和子公司均為小企業的,無論母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還是小企業會計制度,均以母公司會計政策為統壹標準,子公司會計制度與母公司不壹致的個別會計報表,按照調整後的子公司會計報表進行調整合並。(3)母公司為小企業且子公司中有非小企業(如中型企業)的,非小企業子公司執行的會計制度與母公司壹致,只需調整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子公司個別會計報表;但是,在母公司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情況下,母公司是按照母公司會計政策調整不同會計制度子公司的會計報表,還是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子公司的會計政策調整母公司和其他《小企業會計制度》子公司的個別會計報表,這是壹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我們傾向於後壹種觀點。二、關於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特殊考慮1。謹慎性原則的適當運用根據會計通則,企業在會計核算中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高估資產或收益、低估負債或費用。通常,謹慎性原則需要通過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選擇來實現。合理的會計估計是保證會計信息可靠性和相關性的前提,會計估計的濫用必然導致會計信息真實性和可靠性的喪失。《企業會計制度》要求企業計提八項減值準備和預計負債,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但對於小企業來說,由於會計基礎相對薄弱,會計人員專業素質有限,可收回金額、可變現凈值或資產減值金額等會計估計無法準確把握,也可能成為調節利潤的工具。因此,為了防止小企業濫用謹慎性原則,小企業會計制度應特別註意該原則的恰當運用。我們建議《小企業會計制度》可以取消八項減值準備,允許小企業采取直接核銷法核算資產減值;沒有計提和確認預計負債;如果存在大額減值和預計負債,則以報表附註披露的形式代替。2.會計處理與稅制的協調很多小企業提出,為了簡化小企業的會計處理,避免繁瑣的稅務調整,小企業的會計制度應與現行稅法保持壹致,會計處理完全可以按照稅法的規定執行。調稅真的可以避免嗎?不是這樣的。畢竟財務會計和稅法遵循不同的原則和規範。具體來說,有兩種情況需要考慮。(1)對於永久性差異,不宜假定不允許稅前扣除的費用項目或稅法允許免稅的收入通過設置“稅後支出”、“稅後收入”等科目直接收取,不能消除會計收益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因為稅法允許費用在稅前列支,但限制了收費標準,如業務招聘費、宣傳費等,所以在發生時能否全部或多少股在稅前列支並不確定,要到年底才能確定。所以發生時不能直接計入“稅後支出”賬戶。即使計入當月,也可能要轉回下個月。它在年內始終處於壹個變量,人為地增加了會計程序,使得主觀願望簡單化,但客觀結果卻良莠不齊。但對於壹些與稅法規定不壹致的收入和費用項目,如憑證手續等,企業在執行中往往會出現與稅法規定的偏差,年終匯算清繳所得稅時仍有納稅調整。另壹方面,由於國家稅收政策不是壹成不變的,相關標準和內容可能會發生變化,不同稅務機關(國稅或地稅)和地區的稅收政策標準也不完全相同,每年都會有政策變化或調整。因此,企業不可能按照稅法的規定提前執行。無論如何,稅收調整項目總是存在的。(2)對於時間性差異,在應納稅法下,通過設置“稅後支出”和“稅後收入”科目來設想會計處理完全符合稅法規定是不現實的,因為對於會計確認的時間快於稅法規定的時間或速度的費用項目(如開辦費),後期會計不需要確認或確認的費用金額實際上小於稅法允許的稅前扣除金額,因此納稅調整仍然是不可避免的。在稅務影響法下,通過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確認和跨期分配程序解決。從這個角度來看,試圖找到壹條符合會計處理和稅收法規的捷徑是不現實的。我們認為,在協調會計處理與稅收法規的關系時,沒有必要考慮也不可能消除或減少小企業會計制度中的永久性差異。只有盡可能地減少(但不是消除)時差,簡化時差的核算程序,才是明智的選擇。所謂盡可能減少計時差異,是指在不違反會計壹般原則和會計要素確認、計量原則的前提下,小企業會計制度盡可能與稅收法規保持壹致,或者提供可以保持壹致的替代方法。比如(1)取消八項減值準備和預計負債,經稅務機關批準後采用資產報損和預計負債據實入賬的方法,那麽時間性差異就消除了。(2)開辦費攤銷期限,除壹次性攤銷法外,可增加壹種符合稅法規定的替代方法,即分五年攤銷,小企業可酌情自行選擇。(3)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在原行業會計制度等相關制度中有明確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大部分小企業傾向於采用稅法允許的標準來逃避納稅調整;《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根據相關因素自主決策。小企業會計制度可以與商業企業會計制度保持壹致,即只作原則規定,以便小企業根據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進行替代選擇。當然,為了防止小企業利用折舊政策調整賬面利潤,也可以對折舊年限作出具體規定,但應盡可能與稅制保持壹致。(4)在收入確認方面,企業會計制度與現行稅收法規不壹致。如果可以考慮小企業的會計制度,可以減少收入確認時間不壹致造成的時間性差異。關於簡化會計程序的時間差異,小企業會計制度不能采用兩種可供選擇的模式,即應納稅額法和稅務影響法。如果取消稅收影響法,將只采用應納稅額法。3.會計科目的簡化和壹致性會計科目的設置應滿足企業確認、計量和記錄各種交易或事項的要求。按照小企業的定義標準,與大中型企業相比,它們只是員工人數較少、年銷售額較小或總資產較小,並不意味著小企業的經濟活動與大中型企業有本質區別。比如壹個小企業,可能有投資關系,甚至有子公司,所以需要長期投資、投資收益等科目來核算投資。另壹方面,如上所述,由於中小企業標準的人為劃分,再加上企業的發展和中小企業管理的靈活性,很多中小企業在規模上會發生變化。因此,我們認為,小企業會計科目設置的總原則應該是:在企業會計制度框架內,盡可能保持壹致,確需簡化或取消的,也應盡量避免或減少企業因規模變化需要變更會計制度時調整會計科目的難度,便於合並會計報表時統壹調整不同的會計政策。因此,建議:(1)取消小企業壹般不可能、很少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對應的會計科目,如待轉讓資產價值、歸還投資、應付債券、委托貸款、未確認融資費用等;(2)取消小企業會計程序簡化或變更所對應的會計科目,如八項資產減值準備涉及的八個科目,以及“預計負債”、“遞延稅款”等科目;(3)合並部分小企業時無需劃分過於明細的交易或事項對應的會計科目。比如將營業費用和管理費用合並設置“營業費用”科目,而不僅僅是“應收股利”和“應收利息”科目;(4)保留小企業和大中型企業可能發生的相同性質的交易或事項所對應的會計科目。4.現金流量表編制的選擇性根據《企業財務會計報告規定》,企業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小企業是否有必要編制現金流量表?就目前小企業的執行情況來看,大部分不具備編制現金流量表的會計基礎。許多小企業僅在年末編制這壹報表,以應付審計或報告,而有些企業依靠會計師事務所代為編制,從而使這壹報表中的數字實際上具有統計性質。從小企業會計報表的外部使用者來看,由於使用者較少,對報表提供的信息關註較少。事實上,現金流量表已經成了壹個擺設。從企業內部管理者的角度來看,現金流量信息普遍受到高度重視,但提供這壹信息的現金流量表與現行會計制度規定的現金流量表並不壹致。企業往往根據內部管理的需要,根據不同的業務來源和去向,編制每日現金流量表或每月現金流量表,而這些報表會泄露企業的許多商業秘密,因此企業不願意披露。可見,小企業按現行會計制度編制現金流量表,不僅操作難度大,實際效果也流於形式。因此,我們傾向於采取替代政策,即允許企業根據自身條件選擇是否編制現金流量表。
  • 上一篇:請問法語考試寬松的地區有哪些?我怎麽知道我在哪裏?
  • 下一篇:“尊重文化多樣性”的觀點給出了壹些論證材料。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