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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如下: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壹)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法律客觀性:

辭職即辭職,是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辭職壹般有兩種情況:壹是依法立即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或者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員工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二、根據勞動者本人選擇,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辭職的方方面面,勞動法規都有規定。建議每個需要辭職的人都要清楚,因為這關系到妳的切身利益。壹、《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違反勞動法規定賠償辦法》中關於辭職的規定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壹)用人單位為招聘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關於辭職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勞動者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任何實質性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批復》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無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用人單位應當辦理。”勞動法壹方面賦予員工絕對的辭職權,另壹方面賦予用人單位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中明確規定了賠償範圍:“勞動者違反本條例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支付的招聘費用;2.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按雙方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員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員工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天後主動離職,無視用人單位的賠償請求,用人單位不得為員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轉移手續。員工的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導致員工在新的工作單位無法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無法拿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資料,無法繳納勞保...在這裏,特別要提醒讀者的是,如果妳的合同中有服務期或商業秘密保護的約定,妳仍然可以提前30天辭職,但必須按照合同違約金的規定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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