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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證據有哪些?

法律主觀性:

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是指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能夠依法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勞動爭議仲裁的證據有以下幾種: (壹)視聽資料,是指運用現代技術手段,以錄音、錄像等反映的聲音、圖像,儲存在計算機中的數據以及其他科技設備提供的資料,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如現場照片、對話錄音、工作場所監控視頻、手機短信、郵件等。(2)證人證言是證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陳述自己感受到的爭議案件的情況。比如在場的其他工人的證詞。(3)當事人陳述,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就其所知道、了解和記得的與爭議案件有關的事實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陳述。包括當事人的“案件事實陳述”和“訴訟請求陳述”。主要體現在起訴狀、答辯狀、庭審筆錄、代理人代理詞中。(4)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表達壹定思想或行為的物品。,並且其內容能夠證明爭議案件的真實情況。如勞動合同文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工資單(工資折扣)、考勤表、存款收據、戶籍證明、體檢證明等。(五)物證,是指以其外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爭議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物證包括實物(與爭議案件事實有關的客觀實物)和痕跡(物體相互作用產生的印痕和物體運動產生的軌跡)。如作業場所、勞動(防護)工具不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等。(六)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依據科學知識對案件中有關專門性爭議問題所作的分析、鑒定和判斷。如工傷認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公證文書、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結論、審計鑒定報告、醫療診斷書等。(七)勘驗筆錄,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指派勘驗人員對與爭議案件有關的現場、物品或者實物進行勘驗、拍照、測量所作的記錄。比如檢查工作場所做的筆錄。知識產權勞動仲裁的受案範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二)因執行公務員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發生的爭議,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制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爭議。(三)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因解聘、辭退、辭職、退職等解除人事關系和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四)社會組織與工作人員因辭退、解聘、辭職、退職等解除人事關系和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五)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從業人員之間的爭議屬於人事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因此不屬於勞動仲裁訴訟受案範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勞動者與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之間發生的爭議,符合上述條件的,為勞動爭議。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與其員工之間的爭議,也屬於勞動爭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下列文件: (壹)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以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4)考勤記錄;(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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