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2013修訂)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2013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維護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促進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管轄的內陸水域、灘塗及壹切海域的漁業生產經營管理和與漁業有關的活動。第三條本省漁業生產遵循捕撈、養殖、加工、流通並重,資源開發利用和增殖保護並重的原則。

嚴格控制遠洋捕撈強度,鼓勵發展近海和遠洋捕撈,提高捕撈技術裝備水平。

積極推進生態健康養殖和深水抗風浪網箱養殖,培育熱帶水產苗種繁育體系。發展水產品深加工,建設水產品物流基地和漁業出口基地。

積極推進漁區建設,改善漁村環境,以現代化漁港為依托,建設特色鮮明的漁鄉,促進休閑漁業發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漁業水域的統壹規劃和綜合開發利用,負責漁業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工作。縣級以上漁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技術推廣工作。

公安、邊防、海警、海關、交通、海事、海洋、環保、工商、水務、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漁業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漁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本省有關規定,配合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漁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漁港等基礎設施建設、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漁業安全生產管理、漁業資源增殖和養護的財政和金融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市場為導向,扶持龍頭企業,推進標準化生產,打造知名品牌,提高我省漁業組織化水平。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發展漁業生產、漁業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執行漁業法規等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漁業監督管理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權。

漁業行政執法人員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制發。第八條漁業監督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

內陸水域、淺海、灘塗的漁業生產,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按行政區劃管理。

跨行政區劃的漁業水域、灘塗的漁業生產,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除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監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漁業資源漁場外,其他海域的漁業生產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第九條漁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檢查漁船、漁具、漁獲物、捕撈方法、安全設施、船員證書和從事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漁業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第十條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要求配備檢查船、車輛和通信監控設備。第三章水產養殖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沿海防護林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以及本省海岸帶保護和開發管理的有關規定,編制水域、灘塗水產養殖規劃。 漁業資源狀況和增加養殖容量的要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水域、灘塗養殖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十二條魚、蝦、蟹、貝類、藻類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重要洄遊通道和船舶避風處等停泊場所必須加以保護,不得指定為繁殖場所。第十三條在水利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養殖、捕撈等漁業生產活動,應當征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確保水利設施安全。

  • 上一篇:國企向員工借款超過10年不付利息合法嗎?
  • 下一篇:法定時間內裝修引發鄰居投訴。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