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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老齡事業發展,弘揚中華民族尊老、助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老年人權益保障及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老年人權益保障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各項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將老齡事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老齡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經費增長機制;

(三)同級留存的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將用於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

(四)按照養老服務規範和標準,配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信息網絡;

(五)完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培育和發展養老服務業;

(六)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老齡事業發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城鄉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衛生、體育、醫療保障、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職人員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制定敬老、養老、助老的居民公約和村規民約,開展敬老、養老、助老活動,引導老年人成立基層老年人協會等老年人組織,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和走訪制度,及時了解老年人特別是孤寡、獨居、困難家庭老年人的身體和生活狀況。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全社會開展人口老齡化國情、區情、老齡政策和法律法規教育,引導全社會增強尊重、關愛、幫助老年人的關愛意識,引導老年人樹立自尊自強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辦老年人節目或者欄目,宣傳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敬老、養老、助老的先進典型,加強輿論監督,形成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行為規範和社會風尚。

青年組織、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尊重、贍養、扶助老年人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狀況調查統計制度,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統計機構將老年人狀況納入調查統計項目,定期公布老年人狀況統計信息。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獲得國家和社會物質幫助的權利、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參與社會發展和享受發展成果的權利。

老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義務。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對敬老、養老、助老、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發展老齡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為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齡組織等組織通過表彰敬老、養老、助老的子女、好家庭等先進典型,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鼓勵發掘和弘揚少數民族敬老養老傳統。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人節,節日當月為本自治區敬老月。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城鄉社區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敬老、愛老、助老活動。第二章家庭養老第十條老年人養老以家庭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自覺承擔家庭責任,尊重、關心和照顧老年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家庭贍養扶助老年人的政策,為家庭成員照顧老年人提供幫助,為老年人與配偶或者贍養人同住提供便利,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同住或者就近居住。第十壹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贍養和生活照料的義務,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贍養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無法照顧的,應當委托有能力的個人、養老機構或者社會組織照顧好老年人的生活。

對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妻,需要單獨贍養的,贍養人應當征得老年夫妻的同意。

對無經濟收入或低收入的獨居老人,贍養人應當按月或按約定時間支付贍養費,提供生活資料,妥善安排老人的生活和家庭服務。

贍養人應當代表老年人交付屬於老年人的各種收入、政府補貼及其他財產性利益,或者在老年人的授權下代表老年人支付生活費、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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