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貸款形式向職工集資,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或者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借條等債務憑證所載明的借款金額,壹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確認為本金。第二十八條借款人與貸款人結清前期貸款本息後,將利息計入後期貸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前期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可以將補發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確認為後期貸款本金;多余的利息不能計入以後的貸款本金。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貸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前款計算,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屆滿後應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初始貸款本金和以初始貸款本金為基礎按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貸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條借款人與貸款人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年利率不得超過24%。對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壹)既沒有約定借款期間的利率,也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2)約定貸款期間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應支持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貸款期間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五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壹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第壹百三十八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二、律師意見:1。根據上述規定,應以收據、借據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作為本金,不需要復利。2.借款人與借款人結清前壹筆貸款本息的,將利息計入後壹筆貸款本金,並補發債權憑證。前期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可以將補發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確認為後期貸款本金。但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屆滿後應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初始貸款本金和以初始貸款本金為基礎按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貸款期限的利息之和。3、對國有資產變相處理的判斷,可以參考單位的經營利潤、單位是否擁有對資產的獨立控制權、分配權等綜合分析。壹般來說,在單位財務狀況允許的範圍內私分錢款,並違反規定分發給單位成員,尚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不宜認定。相反,下列情形壹般可以認定為私分國有資產行為:壹是在單位沒有經營效益甚至經營虧損的情況下,出售、分配國有資產,嚴重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妨礙國有公司、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二是單位通過各種借口、非法記賬等手段,將無權支配和自行分配的錢花出去,或者截留依法應上繳財政賬戶的正常或異常收入,編造各種欄目進行私分,嚴重破壞國家財政收支政策的執行。
3.風險提示:逾期還款已超過2年,單位提出時效抗辯,職工不能證明時效中斷或中止的,不勝訴。
以上建議供妳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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