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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調解

勞動仲裁調解

勞動仲裁的調解書有時候是因為和公司的壹些糾紛。這時候就需要調解書了。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我們來看看勞動仲裁調解書及相關材料。

勞動仲裁調解1投訴人:馬xx,女,49歲,住址:xx市xx區xx街號。

委托代理人:xxx,男,工作單位:xx市xx區司法局,代理權限: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提供證據,參加辯論,請求調解,收集法律文書。

被上訴人:xx市xx區國家稅務局,住所地:xx區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李xx,男,50歲,董事。

委托代理人:鄭xx,男,工作單位:xx市xx區國家稅務局,代理權限: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提供證據,參加辯論,請求調解,收集法律文書,提起反訴。

案由:工資和報酬糾紛

原告馬xx訴被申請人xx市xx區國家稅務局工資報酬糾紛案。該委員會受理後,依法組成仲裁庭,開庭審理。原告馬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告委托代理人鄭xx到庭。

經法院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被上訴人支付給上訴人解除勞動關系的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為玖仟伍佰元整(9500元),應於調解書生效後五日內支付。

二、仲裁費400元,雙方各承擔50%。

本調解書與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員:劉xx

投訴人:馬xx xxx被投訴人:鄭xx

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年月日生產,交貨。

勞動仲裁調解2仲裁調解

××老任重字[20]號

申請人: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受訪者: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職務:

委托代理人:

案由和處理過程

申請人聲稱:

被告辯稱:

委員會發現:

在委員會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以下調解協議:

本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仲裁人:

職員:

年月日

仲裁調解書的解釋

壹.文件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二、文件的使用範圍和需要解決的問題

本文書是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的強制性格式文書。

三、文件填寫要求及註意事項

1,當事人基本信息,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籍貫、現住址;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工作單位、職務,律師只需寫姓名和律師事務所名稱;單位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職務等

2.調解書應當寫明申請人仲裁請求的事項和數額。

3、調解書可以簡要列舉認定的事實。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省略“被申請人申辯”和“委員會查明”的部分,在寫明申請人的請求和數額後,可以直接列明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

4.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但應具有可執行性。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應當載明協議的時間、方式和支付金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未全部實現的,應當註明申請人放棄其他仲裁請求。

5.調解書應當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

6.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不能留置送達。

勞動仲裁調解壹、勞動仲裁調解的執行

勞動仲裁調解書可以強制執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步驟:獲取執行申請書,填寫相關信息;獲取號碼並註冊;等待叫號,到相應的備案窗口,提交全部材料;審核通過後,出具受理備案通知書。

二。申請執行需提交的文件

1,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書應當載明申請執行的原因、事項、執行對象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知道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2.有效的法律文件作為實施的依據。

3.申請人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時應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申請法人時應出示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申請其他組織時應出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代為申請執行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5.申請執行不需要預交申請執行費,但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收取的執行費,在人民法院已執行到位的第壹筆執行費中扣除。

支付標準:執行金額或價格在654.38+0萬元以下的,每項支付50元;壹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按照執行金額或者價款的千分之五繳納;超過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款的千分之壹加2000元繳納。

6.還需要向仲裁員出具有效證明,證明仲裁裁決已經生效,或者證明雙方收到裁決書的時間和雙方的回執復印件(或者證明起訴期限已過,已經生效。)

三。執行法院受理和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人民法院立案機構應當在七日內審查立案,符合執行條件的,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執行機構接受移送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並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付款;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案件,壹般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終結。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申請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時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財產線索、債務履行能力和下落,為執行提供便利。否則,當人民法院無法找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時,申請執行人應當承擔執行失敗的風險。

申請執行人知道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但自行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確有困難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調查。但是,申請執行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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