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司法考試中的刑法經典案例分析(六)

司法考試中的刑法經典案例分析(六)

十五、投降

[案例]

被告人段,男,26歲,系某市農業幹部學校招待所出納會計。

被告人段某於7月9日在某市農業幹部學校招待所擔任出納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挪用其庫存現金,計19913000元。後來由於市委市政府積極部署加強反腐倡廉建設,段擔心自己遲早會被指控,於是於1992 10 1主動到檢察院投案自首,並積極退繳全部贓款。

[問題]

自首的條件是什麽?

[裁決]

法院判決,段的行為應當以挪用公款罪定罪,但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所謂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接受審查判決的行為。自首的成立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壹是犯罪後自動投案。自首通常是指犯罪人在實施犯罪後,在司法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本人之前,或者在接受訊問、采取強制措施之前,主動向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投案自首。第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就是說,犯罪分子根據實際情況充分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得隱瞞或者故意遺漏。第三,接受審查和判斷。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他們必須等待、接受並且不能逃避司法機關的調查、起訴和審判,才能成立。

基於對本案的這壹分析,我們認為,段挪用公款後,在司法機關發現之前,能主動退繳贓款,符合自首條件。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分子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段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處罰,但因其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十六、立功、累犯

[應用]

被告人萬某,男,40歲。1983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1995被釋放。

被告人周,男,52歲。1983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992因販賣毒品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995。

從監獄釋放。

被告:朱,男,7歲,農民。1995因犯強制猥褻婦女罪被免予起訴,1997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6個月,1998出獄。

被告人陸某,男,63歲,農民。1983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1990被釋放。

4月下旬,1998,萬從農場王家中攜帶2.6公斤鴉片到某市周家中。侯萬某、周將1.6公斤、1.4公斤鴉片交給賈市的陸某銷售。同年5月20日下午4時許,陸某在某市新怡酒店410室販賣鴉片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繳獲鴉片2642.4克。同年8月17日,據陸供述,在其家中查獲鴉片0.3505公斤。

1998年初,周逃到B縣邀請朱販賣鴉片。朱越境到老撾購買鴉片1.2斤,周將鴉片帶到周在嘉城的家中。此後,朱某從B縣越境至老撾買回鴉片1公斤,走私至A市場後賣給周某。

1997年底,子某(另案處理)、(在逃)逃至C,邀請萬販賣鴉片。出資從B縣越境至老撾從牟某、萬某處買回鴉片5公斤,交給定縣的吳某。萬某、走私鴉片到雄鎮販賣。1998 65438+10月下旬,子某、萬某集資從B縣越境至老撾買回鴉片12公斤,交由在定縣銷售。此時也出力,白、萬從B縣越境到老撾買回6公斤鴉片,隨走私到E國販賣。

1997年8月10日,中級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陸某積極供述並檢舉萬某、周某販毒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根據這壹線索,將萬某、周某和另壹名毒販朱某抓獲,使整個案件真相大白。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陸某有立功表現,於9月29日1998號發回陸某販毒案,與本案壹並審理。

[問題]

累犯的條件是什麽?如何認定立功?

[裁決]

被告人萬某、周某、朱某、陸某被判處刑罰,出獄後仍不悔改。販賣毒品、鴉片非法牟利,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販賣毒品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萬某、朱某、周某出獄後不滿五年又犯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盧某案發後積極檢舉揭發其他毒品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現,可減輕處罰。

[法律分析]

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所謂累犯,是指因犯罪受過壹定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了壹定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分為壹般累犯和危害國家安全的累犯。壹般累犯的成立條件是:【1】前罪和後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和後罪判處的刑罰均在有期徒刑以上;[3]後壹項罪行發生在前壹項罪行執行或赦免後5年內。危害國家安全的累犯的成立條件是:【1】前罪和後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2]處罰的輕重沒有限制;【3】沒有時間要求。根據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所謂立功,是指對犯罪分子從寬處罰的情形。犯罪分子要有立功表現,必須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等立功表現,才能偵破其他案件。

根據以上論述分析本案,我們認為原審被告人萬某、周某、朱某、陸某多次非法倒賣鴉片牟利,其行為均已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販賣毒品罪。萬參與販賣他人鴉片共計65438±04800克,周認定他人販賣鴉片共計7265.8克,朱參與販賣他人鴉片共計2200克,陸參與販賣他人鴉片共計2997.9克。販賣毒品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都應該依法嚴懲。萬出獄不到五年又犯罪,是累犯。周曾因販賣毒品被判刑,但仍不思悔改,繼續販賣毒品,也構成累犯;朱某出獄不到5年又犯罪,也構成累犯。案發後,陸某積極檢舉揭發其他毒品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故可減輕處罰。因此,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 上一篇:市政青年社會工作者協會章程
  • 下一篇:泰國旅遊有哪些註意事項?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