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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合同中的條款?

問題1:請問投標函附錄中的“名稱”、“合同條款號”和“約定內容”分別是什麽意思?指招標文件中“合同”壹章中的條款、條款號和約定內容。請仔細閱讀貴方招標文件中的“合同”壹章。

在“投標函附錄”表格中,通常在備註中填寫“對招標文件的響應”即可。這個標準形式是壹樣的,所以不要為這個形式費心。

問題2:如果合同條款中有多個選項,如何表達選擇哪個選項?

問題3:合同中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的區別。專用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修改和補充!專用條款的解釋順序優先於通用條款!

問題4:如何引用法律條文中的條、款、項、目?法律條文的結構壹般分為幾個層次:部、章、節、條、款、項、目。在日常文檔中,我們通常只使用冠詞、段、項和項。條文是法律條文中分則的基本劃分,是構成分則的基本單位。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共60條。段落是文章不可分割的壹部分。壹般來說,每壹段都是獨立的內容,或者是對前壹段的補充陳述。段落的表達是文章中的自然段落。每個自然段落壹個。自然段落前面沒有數字來安排它的順序。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有兩段是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說的相關支出,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說的與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和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該段前沒有數字。數字排列不叫段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冒號為: (壹)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額證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雖然這壹段是新的壹行,但是因為上壹段的結束符號是冒號,並且在這壹段的開頭之前有壹個(1),所以這壹段不算自然段,也不能算段落。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順序中引用條、款、項、目的通知》,壹條沒有分則直接分成若幹項的,不應增加第壹款。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只有第(壹)項至第(八)項,第十條第壹款不應該寫。關於段落數量的寫作。段落數壹般要用中文寫,不要用* * *數字。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0條第(八)項沒寫。項是以枚舉的形式對上壹段的描述。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壹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而未設置的;(3)(4)(5)(6),是對前款下列情況的說明。項目前面有數字,以排列列出的內容。如上所述,所有項目前面都有(1)、(2)、(3)等數字,這些數字只能以括號中的中文數字形式出現。對於包含項的法律,在適用時應適用於項;對未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的企業進行處罰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適用於第項,是對被處罰行為的定性分析。如果第項不適用,不按規定設置和保管賬簿的行為就不知道是五種行為中的哪壹種,涉嫌適用法律不正確。根據立法技術的不同需要,可以在條文或段落中附加分段。即條中可以有項,款中可以有項,比如《海關征收法》第六十條第壹款有五項。項屬於項,是法律規範中的最小單位。比如《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權限;5、濫用職權。這五種情況就是項目的五個目的。目的的特點和作用與項相似,不同的是項是對文章或段落的枚舉描述,而目的是對項的枚舉描述。項目以中文數字和括號為前綴,目的以* * *數字為前綴,在* * *數字後加壹個點號(具體引用法律目的時只註明* *數字,不需要加點號)。如果法律或段落的內容有項,項下有目的,則在適用法律時應適用於目的。下面舉幾個例子:例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壹)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均為進項.....> & gt

問題5:法律條文中條款與項目區分的介紹。法律條文中條款、項的區分由部分、章、節、條、款、項、目組成。

問題6:“從句”和“從句”哪個是正確的表達?

問題7:合同中哪壹項比較大?給妳壹個基本順序:章、節、條、段、項。

問題8:合同條款談判的主要內容和註意事項是什麽?本文以施工合同為例,說明合同條款談判的內容和註意事項,僅供參考。希望對妳有幫助。

合同談判的內容根據工程情況和合同性質、原招標文件的規定和發包人的要求而有所不同。壹般來說,合同談判會涉及合同的所有商務和技術條款。主要內容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壹、項目內容和範圍的確認

1,合同的“客體”是合同最基本的要素,工程合同的客體是工程合同的內容和範圍。因此,在簽訂合同前的談判中,我們必須首先確認合同中規定的項目內容和範圍。承包商應仔細重新核實投標書中所報項目的內容和範圍。承包商應認真重新核實投標書中所報項目的內容是否與合同中所表述的內容壹致,合同文本的描述和圖紙的表述應準確無誤,不得含糊。承包商應核實其投標價格,沒有任何東西只能通過猜測和想象來計算。如果有這種成分,應該通過協商來澄清和調整。應努力刪除或修改合同中含糊不清的工程內容或工程責任,如“除另有規定外的所有工程”和“承包商可合理推斷實施本工程所需的所有輔助工程”。

雙方在談判和討論中確認的內容和範圍的修改或調整,應與雙方在談判中約定的所有其他內容壹樣,以書面形式確定,並以“合同補充”或“會議紀要”的形式附在合同中,作為合同的壹部分加以說明。

2.當發包人提出增加或減少工程項目或要求調整工程數量和內容時,需要從技術和商務方面進行重新核實,確定後才能接受。同時應通過書面文件、工程量清單或圖紙確認,其價格也應通過協商確認並填入工程量清單。

3、發包人提出的改進方案或發包人提出的某些修改和變更,或發包人接受承包人的建議等。,首先要仔細分析其技術合理性、經濟可行性和對業務的影響,權衡利弊後再接受、有條件接受甚至拒絕。變更價格和工期是必須的,應該借此機會變更價格或者要求發包人改善合同條件,以謀求更好的利益。

4.對於原招標文件中的“可選項目”和“臨時項目”,應盡量說服業主在合同簽訂前予以確認,或約定壹個確認期限。

5.對於總單價合同,如果發包人在原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工程量變更的限額,則協商應是與發包人確定壹個“增減幅度”(FIDIC第四版建議15%)。當超出此範圍時,承包人有權要求調整工程單價。

二、關於技術要求、技術規範和施工技術方案

技術要求是發包人非常關心的問題,也是承包人應該更加重視的問題。中國在采用技術規範方面,往往與國外存在壹些差異。

建築工程技術規範國家標準是強制性標準,企業在生產中必須遵守。

投標時,應仔細檢查投標人的施工方法是否與標書中的技術規範壹致。如果有差異,就要研究能不能做,有多經濟。如果有什麽問題,可以爭取法律情況下的替代措施,比如采用其他規範。考試收集和整理

特別是對於施工程序復雜的工程,如大壩工程、道路工程、隧道工程和技術要求高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承包商應在投標文件中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法的專項說明,並努力使發包人在投標答辯中同意這種方法,以顯示公司實施該項目的實力和能力。

對於大型工程,當發包人無法提供足夠的水文資料、氣象資料和地質資料時,除了在投標時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外,還應考慮足夠的不可預見費用,將風險轉移給發包人。...& gt&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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