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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糧食安全,保障糧食有效供給,規範糧食流通秩序,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儲存、流通、監管以及其他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糧食,是指稻谷、玉米、小麥、雜糧及其成品糧。

本條例所稱糧食安全,是指保障糧食生產穩定發展,糧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場糧食價格基本穩定,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對糧食需求基本滿足,糧食質量安全符合國家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保障糧食安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糧食安全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壹級人民政府的目標績效考核。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糧食安全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糧食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糧食安全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倡導科學用糧,鼓勵節約用糧,增強單位和個人愛糧節糧意識,避免損失浪費,提高糧食綜合利用率。第六條對糧食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危害糧食安全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生產保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糧食生產發展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依法保護基本農田,保證耕地數量,提高耕地質量和利用率。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快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增加糧食生產科學技術投入,鼓勵先進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培養糧食科學技術推廣人員,穩定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發布信息、給予種糧農民糧食補貼等方式,引導和鼓勵糧食生產,穩定糧食播種面積。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糧食生產大戶、糧食生產合作社和相關企業發展優質糧食合同種植。第十二條在糧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短缺時,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將基本農田用於生產其他糧食經濟作物,並組織落實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給予農民適當的經濟補償。第三章儲備保障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政府儲備糧實行分級負責制。第十四條政府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輪換和動用應當實行計劃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制定和下達政府儲備糧收購、儲存、輪換和動用計劃,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信貸資金。第十五條政府儲備糧規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省糧食市場調控需要核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省和市、州人民政府以及地區行政公署的政府儲備糧;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應當核定縣級人民政府的政府儲備糧規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批準的規模,組織實施本級政府儲備糧。政府儲備糧應當根據儲存年限和質量變化進行輪換更新,並根據公眾消費需求和市場調節需要合理調整品種結構。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壹定規模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儲備,確保應急控制。第十七條政府儲備糧的收購和輪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公開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采取其他方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政府儲備糧輪換費用補貼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單位協商確定,並根據價格水平適時調整。第十八條政府儲備糧實行逐步動用的原則。下壹級人民政府需要動用上壹級人民政府儲備糧的,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實施。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儲備糧管理制度,加強對政府儲備糧數量、質量以及收購、儲存、輪換和動用的監督檢查,確保政府儲備糧規模落實、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第二十條因政府儲備糧自然損耗、水分雜質減少、應急使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銷,同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會同財政部門依法核銷損失並接受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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