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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條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國家賠償範圍、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方式和標準、國家賠償程序):

國家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範圍是國家賠償法的核心問題。它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受到侵害而產生的國家賠償責任的範圍。它要解決的是國家對哪些國家機關造成了哪些損害進行賠償的問題。對於相對人來說,國家賠償的範圍就是其索賠的範圍。國家賠償範圍的大與小、寬與窄,直接關系到國家對人民合法權益的保護程度。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國家賠償的範圍是衡量壹個國家民主法治進程的尺度之壹。由於我國國家賠償法只涵蓋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因此我國國家賠償的範圍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不包括立法賠償和軍事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依法對受害人給予補償的制度。

司法賠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國家依法對受害人給予賠償的制度。司法賠償可分為刑事賠償和其他司法賠償。刑事賠償是指行使偵查、起訴、審判和監獄管理職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國家依法對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其他司法賠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刑事審判權以外的其他審判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由國家依法對受害人給予補償的制度。

行政賠償在國家賠償中占有重要地位。因為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國家80%左右的法律法規是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因此,在國家機關中,行政機關與公民的關系是最直接、最廣泛、最頻繁的。如果他們違法行使職權,就會直接侵犯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因此,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重點。

在行政賠償中,行政機關的違法有害行為有兩種:壹種是具體行政行為,壹種是事實行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只對這兩類行為承擔責任。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不在賠償範圍之內。

此外,國家賠償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保護,也僅限於對人身自由、生命健康、財產權利損害的賠償。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由於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而國家是壹個抽象的政治實體,受害人不可能直接要求抽象的國家承擔具體的賠償義務,這就需要壹個義務主體代表國家履行賠償義務,這個義務主體就是賠償義務機關。因此,賠償義務機關是具體履行國家賠償義務的組織。它代表國家接受國家賠償請求,參加國家賠償程序,支付賠償費用。

我國國家賠償法在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時,基本采取誰造成損害誰賠償的原則。即由實施侵權行為的機關或者工作人員所屬的機關負責賠償。

國家賠償方式和標準

國家賠償的方式,即國家賠償責任的各種形式。由於損害的性質、情節和程度不同,賠償的方式也不同。由於國家機關承擔著國家運轉的各種職能,為了保證公務的正常履行,賠償方式應盡可能方便,避免國家機關被復雜的案件所糾纏,耽誤公務。因此,我國國家賠償以貨幣賠償為主,返還財產、退賠為輔。

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是指國家支付賠償金補償受害人損失時適用的標準。由於國家侵權損害賠償的種類繁多,造成的損害結果也各不相同,因此設定壹個計算標準就顯得尤為重要。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大多數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都建立了國家賠償制度,其賠償標準大致如下:懲罰性標準。侵權人除了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外,還應當支付額外的費用,這些費用超出了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具有懲罰的性質。代償標準。侵權人支付的賠償金只是填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舒適標準。國家賠償不足以填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只是壹種象征性的、安慰性的賠償,往往小於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因為賠償標準直接關系到國家財力,基於當時的經濟條件,我國的賠償基本采用撫慰金標準。

國家賠償程序

國家賠償程序是指國家機關受理和解決國家賠償爭議所遵循的步驟、順序、方法和時限的總和。對於國家賠償請求人來說,該程序是獲得國家賠償、實現權利救濟的途徑和手段。對於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來說,確定其賠償義務和責任是壹個程序。對於人民法院來說,是最終解決國家賠償糾紛案件的程序。我國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分別規定了不同的程序。最大的區別在於,行政賠償可以由法院通過訴訟解決,而司法賠償則由法院通過非訴訟解決。新中國成立前,晚清政府特別是民國政府頒布了壹些法律法規,但沒有壹部是關於國家賠償的。

1949新中國成立後,第壹部憲法(1954)確立了國家賠償原則,其中第97條規定:“因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後來1982憲法(現行憲法)進壹步重申了這壹原則,提出了立法的任務。第41條第3款規定:“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法律體系的建立是壹個漸進的過程,是壹個發展的過程。因此,我國國家賠償法律制度的建立也經歷了壹個漸進的過程。在國家賠償法制定之前,我國適用相關民事法律的規定進行國家賠償。1986制定的《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此後,為了切實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我國於1989年制定了《行政訴訟法》,其中第67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有權要求賠償。”雖然《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賠償的相關問題有所規定。但規定只有三條,非常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也為了解決司法領域的國家賠償問題,在1989號行政訴訟法頒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開始組織起草國家賠償法。經過四年多的努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於2002年5月1994+02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上獲得通過,並於2002年6月1995+10月1日正式生效。《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的範圍、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方式、標準和計算方法、賠償程序、賠償費用等作了全面具體的規定。這部法律的頒布,拓展了民事權利的救濟渠道,完善了我國的國家責任制度,標誌著我國國家賠償法律制度的全面建立。國家賠償法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價值取向決定的,如保護公民權利、調整公共利益、規範國家權力等。具體而言,國家賠償法具有以下功能:

規範國家賠償,建立健全國家責任制度。

國家賠償通常在憲法中有規定,但要把高度概括的憲法規定變成切實可行、可操作的具體制度,還需要相應的法律。《國家賠償法》等相關賠償規定正是為了貫徹憲法,規範國家賠償的相關實體和程序問題,真正確立國家責任制度。上世紀80年代中國恢復法治後,民事、行政、刑事責任逐步確立,但國家責任體系相對落後。1989頒布的《行政訴訟法》和1994頒布的《國家賠償法》改變了這壹局面。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但我國現行憲法的規定原則性很強,不具備可操作性。正因為如此,雖然我國在1954憲法中規定了公民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但由於缺乏配套的具體規範,國家賠償制度並沒有真正建立起來,這壹權利也只是停留在憲法條文中,並沒有成為壹項實際的權利。因此,我國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的制定,貫徹了憲法保護公民權利的憲法精神和宗旨,是現行憲法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的規定,特別是國家賠償法關於國家賠償範圍、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賠償程序的規定的具體化,有效保障了受害人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

監督和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壹方面,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違法給對方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以遏制國家機關違法失職行為的發生,達到監督制約權力的目的;另壹方面,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在賠償相對人的損失後,可以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職人員行使追償權,這將進壹步防止公職人員濫用國家權力,促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國家賠償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根據該條規定,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其中,國家機關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監獄管理機關。

行政補償的定義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中,因其違法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司法賠償的定義

司法賠償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司法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司法賠償分為刑事司法賠償、民事司法賠償和行政司法賠償。刑事賠償是指行使偵查、起訴、刑事審判和監獄管理職權的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民事、行政司法賠償,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過程中,違法采取強制措施或者保全措施,或者國家對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中的錯誤承擔賠償責任,造成損害的行為。國家賠償不同於民事賠償。

國家賠償是從民事賠償發展而來的,所以兩者有很多相似之處。但是,國家賠償是獨立於民事賠償之外的壹個自成體系的法律制度,兩者的區別可以概括為:

(1)賠償原因不同。國家賠償是由國家侵權行為引起的;而民事賠償是由民事侵權引起的。(《民法通則》規定的職務侵權行為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有關,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實際上受《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管轄。)

(2)賠償的主體不同。國家賠償的主體是抽象的國家,具體的賠償義務由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主體和賠償義務人相互分離。民事賠償的主體通常是特定的民事加害人,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是壹致的。

(3)賠償責任的原則不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體系由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構成。

(4)賠償程序不同。國家賠償的程序比民事賠償的程序復雜。區別在於:首先,賠償請求人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賠償義務機關先決定的原則,沒有這個決定程序,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在民事賠償程序中,受害人可以不經過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提出賠償請求。其次,證據規則不同。國家賠償壹般實行“初步舉證”規則,即賠償請求人必須首先證明損害已經發生,並且損害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造成的,然後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而民事賠償訴訟實行“誰索賠,誰舉證”的證據規則。

國家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別

國家賠償是國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合法行為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的制度。國家賠償責任先於國家賠償責任而存在。它與國家賠償的區別在於:

(1)它們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是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造成的,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賠償是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的,而不是以違法為前提的。

(2)性質不同。國家賠償的根本屬性在於國家對受到具體損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損失進行賠償。旨在向因公共利益遭受特殊損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尋求救濟,以體現其與壹般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並不意味著對國家的任何批評。這可以說是兩者的主要區別。

(3)時間要求不同。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後有賠償;國家賠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後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貨幣賠償為原則,以歸還和返還財產為補充;國家的賠償責任是支付壹定的錢。

(5)工作人員的職責不同。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國家賠償受害人損失後,需要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國家賠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賠償範圍太窄,賠償標準太低。

以陜西馬丹丹案為例:本案基本情況為:2001 65438年10月8日,陜西省涇陽公安局江璐派出所民警以涉嫌賣淫為由,傳喚19歲農婦馬丹丹到派出所。經過23小時的審理,她以“嫖娼”為由,被行政拘留15天。馬丹丹不服,向鹹陽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市公安局兩次讓她去醫院做處女膜檢查,結果還是處女。後馬丹丹訴至法院要求國家賠償。經過壹、二審,法院最終判決賠償74.66元,但駁回了馬丹丹精神損失費500萬的訴訟請求。壹名幼女以“嫖娼”的荒唐理由被不公正地限制人身自由兩天,並被迫通過處女膜檢查證明自己的清白,有損其人格尊嚴。最後,她只得到區區74.66元的賠償!然而,法院的這壹判決是依法作出的。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2000年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37.33元,馬丹丹被限制人身自由兩天,只要交74.66元。所以馬丹丹悲劇的根源在於國家賠償法本身拒絕精神損害賠償。從馬丹丹壹案來看,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70多元的賠償都不可能撫慰受害人心靈和精神上的巨大創傷。該案也說明,我國采用的撫慰金標準不利於公民基本人權——人身權的有效保護。

此外,在我國,公共設施造成的損害賠償沒有納入國家賠償範圍,不利於受害人受損害利益的維護。

補償程序不合理。

我國國家賠償采取違法歸責原則,即國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以侵權機關的行為是否違法為依據。這裏有壹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誰來確認侵權機關的行為是否“違法”。從正當程序的角度來看,任何人都不能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但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違法”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確認。實踐中,侵權機關壹般是承擔賠償責任的機關,確認其行為違法,明顯違背了公正原則,不利於被害人索賠。正如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馬懷德教授所言,將司法機關對違法行為的確認作為申請國家賠償的前置程序,“無異於虎謀皮”。這也是國家賠償難以實現的壹個很重要的原因。

雖然《國家賠償法》規定了受害人實現行政賠償的兩種途徑,即受害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也可以壹並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說,受害人提起行政訴訟,可以同時要求賠償。但由於目前我國行政訴訟受案範圍過於狹窄,部分行政賠償案件無法直接通過訴訟解決,受害人仍需先向侵權行為發生機關主張賠償。

為了解決國家賠償法的不足,充分保障人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開始修改國家賠償法,其修改的主要內容是擴大賠償範圍,提高賠償標準,完善賠償程序。目前,專家的修改建議和法院的修改建議討論稿都已提出。

“壹個公民受到國家機關違法行為的侵害,本身就是對社會正義和公平的侵害。對已經遭受或者已經遭受損害的人依法給予賠償,既是公民個人權利的恢復,也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恢復。“國家賠償制度的存在和國家賠償標準的高低,是衡量壹個國家和地區文明發展程度的標誌。雖然現在世界各國國家賠償制度的賠償範圍和賠償標準不盡相同,但是有壹個相同的發展趨勢,就是國家賠償的範圍越來越廣,國家賠償的標準越來越高。我們期待,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國家賠償法會越來越完善,真正實現公民權利的徹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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