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社會轉型期,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社會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樣化,社會利益結構也在分化重組,新的社會階層逐漸形成,人與人之間的利益矛盾日益突出。與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相比,社會管理體制改革滯後,處理多元社會利益的機制缺位,利益分配不均引發的社會矛盾突出。還要看到,雖然市場機制這只“看不見的手”天然地要求法律在形式正義下確認個人利益,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但有些人因為素質、能力、機會的差異,不具備競爭力,處於劣勢。
解決轉型期利益沖突的最好辦法是加強法治。法律的壹個重要目的就是平衡利益。在調整利益的過程中,法律不僅確認、界定和分配各種利益,而且協調相互沖突的利益。現實的社會資源是有限的,所以資源的分配是在競爭中進行的。在各方都在爭奪資源、索取利益的情況下,在競爭中處於劣勢的社會群體的權利需要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以解決強者與弱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因此,法律既維護市場競爭,又防止市場競爭損害弱者的基本權益,是利益平衡的調節器。
維護和發展權利的保障
尊重、保障和發展人權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目標之壹。尊重、保護和發展人權意味著改善權利的社會分配、增進社會正義和增進社會和諧。在社會意義上,權利代表壹種社會關系。表面上看,人們對權利的獲取和行使會使社會關系緊張和沖突,但實際上,現代權利制度會通過權利義務關系的調整,使其保持在壹個適當的範圍內,並使其慢慢釋放。權利的發展本身恰恰是社會和諧可以改善的標誌。
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隨之而來的利益結構、觀念和行為的變化,使得權利的觀念、制度和保障機制越來越重要,成為經濟、政治和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因素。就政治秩序的和諧而言,賦予公民政治參與權具有安全閥的功能。有序的政治參與具有為公民表達訴求和願望、宣泄情緒的功能。公民可以通過正常、合法、多樣的渠道表達自己的意願,維護自己的利益。否則,公民的意願得不到表達,問題得不到解決,情緒積累,矛盾激化,社會難以和諧。
社會穩定的基礎
秩序的存在是人類社會壹切活動的必要前提,維護秩序是法律最基本的價值之壹。和諧社會是壹個秩序良好的社會,而維持良好的秩序有賴於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和遵守。法治是社會有序運行的重要保障,是社會和諧發展的基礎。和諧社會要求社會按照既定規則有序運行,反對無序和無序。法治社會最重要的規則是法治,法律是所有社會規範中最明確、最確定、最具有國家強制性的規範。人們按法律規則辦事,這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會才會有和諧的基礎。
在社會生活中,法律通過文明的手段解決糾紛,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比如立法,再高的水平,再先進的技術,也只能是建立社會生活秩序的前提。因為法律的實施和秩序的建立至少需要兩個條件,壹是人們認可法律的權威,二是人們對法律有正確的認識。但這些條件往往不能完全滿足,糾紛難以避免;同時,社會在不斷發展進步,立法難免滯後。鑒於這些情況,社會秩序的建立必須輔以糾紛解決手段,而法律是文明社會最重要的糾紛解決手段,是維護社會和諧的必要條件。
法律還維護和保障基本社會保障。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公共安全、國家安全都是基本的社會安全,是人類社會生活正常發展的最基本條件。如果不能維持這些條件,社會關系的穩定就會被打破,社會就會混亂,和諧就無從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