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收制度
征收制度是稅收制度和搖號服務制度的統稱。秦以前徭役與征役合征,秦以後徭役單獨征收。
稅收起源於奴隸社會。相傳“五十進貢,殷人七十助,周人百畝建”。春秋戰國時期,隨著土地制度的變化,稅制也隨之變化,稅逐漸合二為壹。秦始皇統壹中國後,為了改變戰國時期各國稅收混亂的局面,統壹改革稅制,頒布了“讓錢領田”的法令。秦律的《土地法》、《倉法》和《金部法》都有關於地租的規定。
搖服務系統的起源也很早。奴隸社會有征收搖役的制度,即“用民力,但不超過三日”,“家庭稅吏,即出土地方的車夫給予徭役”。戰國時期,國與國之間有戰爭和紛爭,兵役和征兵越來越頻繁。秦十八法中的搖法對秦的搖役作了具體規定。
秦王朝的稅法主要是按土地征稅,此外,還對放棄土地的人征稅。即按戶籍征收家庭稅和口頭稅。如果為了避稅而不報或不報戶籍,就要以“藏田罪”論處。犯此罪者,除了罰盾,還逼其搬家。同時,地方官員也會受到牽連。秦朝的統治者“對內勞作,對外忙於蠻夷,收的錢太多”,地租、口稅、鹽鐵的好處比秦以前重了二十倍。
秦時有三戰:變卒、當卒、成卒。凡每年在本縣或本縣服役壹個月的,稱為“更卒”,即輪流服役的士兵;大家輪流在京城服役壹年,稱為“常卒”;每個人在邊境駐紮壹年,稱為“駐軍”,即守衛邊境的士兵。在秦簡中,《防衛法》規定了緩招握手、去失期的刑罰,還專門規定了“誣告”、“防衛過當”的罪名。
沈重的賦稅剝削和搖役負擔導致民不聊生、怨聲載道,是秦末農民起義的重要原因。
金融和貨幣體系
秦代的財政貨幣制度主要集中在《金布法》、《錢法》、《生效法》等相關法規中。主要內容如下:
1.鑄幣權壟斷
春秋戰國時期,諸侯群起,戰亂頻仍,錢法混亂。硬幣由各地自行鑄造,種類繁多,風格各異,重量不壹。政府沒有統壹管理貨幣,也沒有限制商人私自鑄幣,為商人開辟了壹條獲利致富的道路。
秦朝在獲得全國範圍的政治經濟控制權後,改革統壹了貨幣。中央政府壟斷了賺錢的權利。廢除舊幣,鑄造新幣,設立蘇內侍(九大臣之壹),負責稅收收支。秦律禁止盜幣,鑄幣權由國家控制。在《封閉診斷》中,有“丙偷此錢,丁作柱。a和B占領他們的房間,得到這些錢,融化,來到他們身邊。丙和丁私自鑄造錢幣,被甲和乙抓獲,上報官府,其錢幣被沒收。這說明偷硬幣是不允許的,否則就構成犯罪,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2.統壹貨幣體系
秦朝在壟斷造錢權的同時,規定了統壹的貨幣規格和比價。比如秦代的金布法,規定秦代流通的貨幣是金、布、錢,比價是十壹錢兌壹塊布。它的規格是“8英尺寬,2英尺5英寸寬”。如果貨幣中的金布不符合規定的尺寸,則不得流通。
保證貨幣流通也是統壹貨幣體系的重要壹環。根據金布法的規定,要求在流通交易中使用良莠不齊的錢幣,秦對錢幣的使用管理也很嚴格。“賈市在列公府吏,不敢選錢布。凡選擇繳納錢糧者,縱隊司令告知,百官不遵,皆有罪。”對貨幣提取的管理也很嚴格,建立了收付貨幣制度,以指亂裝濫放貨幣。根據金布法,政府收錢時,以1000元的價格放入壹個杯子(留聲機,壹種用竹子制成的容器),然後用程玲的印章封口。交錢時,必須經程驗貨並令其解封使用。
(3)手工業管理系統
《手工業管理法》是規範手工業生產經營活動和組織管理的法律。中國的手工業歷史悠久,“神耕制陶”,主要表現為家庭手工業。隨著農業的發展和第二次社會分工,手工業逐漸成為壹個獨立的生產部門,相關的法律規範也隨之產生。
1.主要立法
《睡虎地秦墓竹簡》中有許多關於手工業管理的法規,其中有五篇關於官營手工業管理的短文,三篇關於官營手工業勞動定額的短文,三篇關於工匠勞動調度的短文,即《佚名法》。《睡虎地秦墓竹簡》雖不是秦律的全部,但足以說明秦國對實業經營的重視。
2.手工業管理的主要內容
秦代對雇工的考核,對生產定額和生產品種都有具體規定。工程師、罪犯、技術人員每年都要考核,年度總考核定為劣等的要處罰。對於不屬於本年度計劃且無法院指令的產品。不準私自生產,否則將對工程師和程進行處罰。
此外,為了保證產品質量,對產品質量也有明確的規定。工業法規定手工業產品有壹定的規格。
秦朝也設立了作坊,作為管理官方手工業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