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收執法風險的成因分析
(壹)稅收執法依據潛在的執法風險。壹是法律水平低。我國現行稅法只有三部法律,其余都是壹大堆法規,法律位階低,效力差,給稅收執法留下隱患。二是實體法內容滯後。現行稅法大多是上世紀90年代初制定的,內容陳舊,明顯滯後。為此,我們不得不用稅收規範性文件進行大量的解釋和補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每年發布的稅收規範性文件有數百個。稅收規範性文件數量龐大,內容繁多,更新頻繁,銜接性差,給稅務人員學習和掌握帶來很大壓力,前後文件相互沖突。後者推翻前者的情況並不少見。無效和有效單據很難準確把握,壹不小心就容易犯單據適用不當的錯誤。即使適用的文件正確,壹旦執法行為引發訴訟,依據的執法行為也會因為稅收規範性文件效力不夠而面臨敗訴的風險。第三,《稅收征管法》存在執法隱患。據統計,稅收征管法中有12個條款規定了稅收執法主體應當承擔的違法責任。比如《稅收征管法》第82條規定“未少征稅款”屬於瀆職行為,輕者給予行政處分,重者追究刑事責任。雖然用意很好,但是後患無窮。“玩忽職守”和“工作疏忽”有時很難界定。任何導致稅收流失的行為都有可能被追究責任,執法風險可想而知。
(2)納稅人法制意識增強,執法風險加大。壹是納稅人維權意識增強,考驗執法水平。隨著法律意識的增強,納稅人開始註意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稅務人員任何損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執法行為都有可能引發行政訴訟,而且敗訴率極高。二是稅法普及渠道增加,考慮執法水平。現在網上各種稅務網站層出不窮,稅收政策的發布和更新比基層稅務機關的公文快很多,納稅人可以隨時查詢。稅收執法行為是否正確,納稅人可以隨時對比,如果執法出現偏差,很容易成為眾矢之的。
(三)稅務人員執法水平低導致執法風險。第壹,水平低導致執法不當。壹些辦稅人員綜合素質低,業務技能差,能力弱,經常出現執法失誤,如手續不全、證件不嚴密、參考資料不正確、性質認定不準確等。第二,責任心不強導致執法隨意。壹些稅務人員在工作中缺乏責任心,憑習慣和經驗隨意執法,憑激情盲目執法,講關系、講人情隨意執法。信息征管軟件應用後,操作不慎,隨意錄入、修改數據,產生大量垃圾數據,導致系統數據失真、無序,產生虛假欠稅、滯納金,造成納稅人誤解。第三,運氣導致風險。很多稅務人員明知手續不到位,操作不合法,卻依然我行我素,不予糾正。我以為以前壹切都好,別人都好,我也會好。最典型的案例就是不規範移送案件,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第四,方法簡單導致糾紛。壹些稅務人員工作方法簡單,態度粗暴,自稱“稅主”,對納稅人頤指氣使,引起納稅人不滿,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增加執法風險。
(4)外部環境引發的風險。首先,形勢的發展增加了執法的風險。生產經營方式日新月異,日益復雜;偷稅形式多樣,手段翻新,日益隱蔽,增加了稅務機關稅源監控和稅務稽查的難度,加大了執法風險。第二,地方政府幹預增加了執法風險。壹些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違規出臺優惠政策,幹預稅收執法;人為設置障礙,阻撓稅務機關執法;為納稅人說情,為涉稅事宜打招呼,導致稅收政策難以落實到位。執法風險由稅務機關獨自承擔。比如某縣政府出臺了外商投資房地產項目承包稅費的政策,就屬於這種情況。第三,部門之間缺乏合作,增加了執法風險。《稅收征管法》雖規定工商、銀行、房產、公安、法院等相關部門有配合稅收執法的義務,但相關法律責任不明確,或難以劃分責任。這些部門要麽拒不配合,要麽漫天要價,要麽通風報信,人為設置阻力,讓稅務機關無計可施,執法效果差強人意。第四,稅收環境差增加了執法風險。壹些地區民風彪悍,宗族觀念濃厚,納稅意識差,納稅環境惡劣,暴力抗稅時有發生,執法人員生命安全受到威脅。還有壹些納稅人涉及黑社會,經常以黑社會組織威脅稅務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讓執法人員憂心忡忡,執法很難到位。
(五)考核機制導致執法風險。首先,稅收任務和應收賬款的收取之間的矛盾產生了執法風險。目前,我們還沒有擺脫稅收籌劃的束縛,各級政府仍然把完成任務作為考核稅務部門工作的根本要求。多年來,稅收計劃是根據上年完成數和計劃年度的預期增長率制定的,具有壹定的主觀性,難以與客觀的經濟發展和稅源變化保持壹致。有的地方“以支出定計劃”,計劃與稅源嚴重脫節。稅源不足,就會出現“過頭稅”和“花錢買糧”的現象;如果稅源過剩,就會藏稅於民,收不到稅,選票就會被打壓。與依法治稅原則背道而馳,執法風險顯而易見。另外,對於地稅部門來說,除了壹般的任務考核之外,稅級考核也是壹個風險導火索。地方政府為了同級財政,拼命提高同級收入,不同級之間嚴重不協調,使之脫離稅源現實。為了完成各級任務,出現了人為改稅、層層調倉等壹些違法亂紀現象。二是信息化考核與征管的矛盾,催生征管泄密風險。目前,各地稅務機關正在推進信息化建設,各地稅務部門開發了自己的綜合征管軟件,初步實現了稅收征收、稅源管理、征管考核的信息化。對稅收管理員的考核主要是在征管軟件中錄入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表。為了提高考核結果,稅務管理人員不得將繳納異常稅款的納稅人錄入系統,或者將其歸為“未達到起征點戶”管理,導致大量納稅人遊離於征管範圍之外,形成新的管理真空地帶,征管不到位的戶數不降反升,滋生“不作為”的執法風險。
二、規避和防範稅收執法風險。
(1)完善稅法體系,規避制度風險。最大的風險是稅法漏洞帶來的風險。因此,完善稅法體系,糾正稅法漏洞是規避風險的根本措施。首先,要提高稅法水平。建議將暫行條例修改升級為法律,提高法律效力,降低執法風險。二是修改現有法律法規。修訂個稅法有助於適應新形勢,解決新問題,從根本上降低執法風險。比如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統壹合並,內外資企業壹視同仁,徹底杜絕了“假外資”現象,消除了稅務機關承接“假外資”企業騙取稅收優惠的執法風險。近日,稅務總局就《稅收征管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有必要借此機會對《稅收征管法》中不切實際、原則性強、操作性差、存在職業風險隱患的條款提出修改意見,如瀆職犯罪不補繳稅款的規定。同時,建議增加相關涉稅部門未履行稅收協調和稅收保護義務的責任條款,發揮部門的稅收協調和稅收保護作用,提高執法效果。三是規範稅收規範性文件。稅收規範性文件是指導具體工作、解決具體問題的直接依據,直接影響執法結果,制約執法效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規範稅收規範性文件是規避執法風險的需要。具體要求是:制度要精心制定,稅務機關制定的各種操作細則和辦法都要經過監管部門的審核,防止發布與法律和政策相違背的文件,同時避免過度濫用;表達要嚴謹、透徹、清晰,要避免含糊、歧義、歧義;政策要穩定,切忌時而變,前後矛盾,文件打架,讓人無所適從;清理要及時,過期作廢的文件要及時清理,廢止,避免基層誤把“雞毛”當成指令而導致執法不當的風險。
(2)強化風險意識,規避現實風險。稅務人員要與時俱進,認清形勢,充分認識當前和今後稅收執法面臨的風險,充分認識執法風險對個人前途和利益的影響,提高風險意識,加強自我保護。壹是強化法制意識,在深化依法治稅中規避風險。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靈魂和基礎。既要求納稅人依法納稅,又強調納稅人要依法征稅、按規定管理、按規定辦事,體現了雙方權利義務的平等。如有違反,雙方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只有堅持法治,才能規避稅收執法風險。二是強化服務意識,在優化納稅服務中降低風險。稅務既是執法,也是服務。“聚財為國”是為國家服務,“執法為民”是為納稅人服務。優質的納稅服務可以減少征納矛盾的發生率,從而規避執法風險。三要強化責任意識,在嚴謹的工作中化解風險。強化責任意識,不折不扣地執行上級文件,不折不扣地執行上級指示,不走過場地履行職責,確保政令暢通;恪守職業道德,工作認真、細致、嚴謹,規避隨意執法產生的風險。四是強化學習意識,在規範操作中防範風險。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稅收政策的頻繁調整,稅務人員必須與時俱進,強化學習意識,及時更新知識結構,提高業務技能。要正確理解文件精神,準確把握政策要領,提高執法水平,規範操作,防範執法風險。
(三)完善工作機制,確保執法規範化。規範執法是規避執法風險的立足點。要通過落實執法責任制,加強執法監督,規範執法。壹是落實執法責任制,用制度規範執法。首先,分解工作職責。按照法定權限,結合規範執法的要求,以崗定責、以責定人,構建環環相扣的崗位責任制。其次,明確工作程序。按照法定程序要求,量化各執法崗位的工作步驟、順序、時限、形式和標準,註重有機銜接,確保連鎖運行。第三,實施過錯追究。建立健全執法質量評價體系和責任追究制度,實現稅收執法的全過程、全方位監督和制約。二是加強執法監督,監督和規範執法。第壹,加強事前監管。所有新的程序性規定和文件都必須經過監管部門的審核把關,防止“帶病上崗”和先天不足。第二,加強事中監管。認真落實重大案件集體審理制度,及時將涉嫌構成犯罪的稅收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做好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確保稅務行政處罰全過程的公正公開。第三,加強事後監管。加強稅收執法監督檢查,歸口法規司負責,並將執法檢查情況在系統內公開通報,並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嚴格考核兌現。同時,嚴格執行稅務行政復議制度,自糾自保。
(四)優化外部環境,降低執法風險。壹是大力加強稅法宣傳,減少執法阻力。通過稅法宣傳,不斷增強全社會依法誠信納稅意識,改善執法環境。特別是要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的稅法知識培訓,進壹步提高領導幹部依法治稅的意識和能力,不幹預、不設置障礙,對稅務機關依法治稅給予更多支持和配合。二是科學分配稅收計劃,降低制度風險。要改革稅收任務規劃程序,從上到下改。壹是基層稅務機關要根據實際稅源情況,結合當前稅收征收情況和下壹年度的變化趨勢,寫出潛力分析和稅源統計,逐級上報匯總。然後根據整體經濟發展數據和規劃,由上級部門做出安排,確定稅收計劃,盡量使計劃與稅源大致相符。從而降低金融管理系統帶來的執法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