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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法律正義與客觀正義的關系

(法理學

——

法哲學及其方法”

238

頁,華夏版,

1987

年)羅爾斯也認為:

"

公正的

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

或者更準確地說,

它是主要社會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

由...決定

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如何劃分?

"

(《正義論》)

頁面,社會科學

88

雖然法律可能會把公眾放在壹邊

平,

但公平總是用自己的標準來衡量世界上的壹切。

還包括法律制度。

從這個意義上說,

雖然法律本身不是正義的問題,

這是壹個建立某種秩序的問題,

正義不是壹個法律問題,

但是根據

哪個原則建立秩序的問題,但是法律和正義卻成了同壹個問題的兩面。

作為壹種制度,法律對權威和穩定的內在需求決定了公平正義不僅僅是制定法律。

制度的手段和判斷法律制度的標準也是法律秩序所追求的目的。

首先,

對於特定的客觀歷史條件,必然有特定的,這是經濟規律決定的。

對於歷史來說

人們普遍接受這種分配方式,即所謂

"

公平的

"

分配方法。因此,壹方面,特定的法律制度由於

它是建立在特定社會的客觀物質條件上的上層建築。

它必須反映這種公平的概念;

另壹方面,因為社會

人是所有系統的主體和客體,

因此,

追求建立堅實的法律體系,必然追求歷史人的公平

完全吸收到系統中,

努力使法律制度符合公平的理念,

否則,

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會受到社會的影響

會不斷受到意識形態的挑戰,逐漸失去穩定性和權威性。

其次,

人類歷史的進步也使公平的概念獲得了社會制度的意義。

而法律體系逐漸失傳。

"

停止通過分論點來爭論

"

的本義。在現代社會,人們要求

"

平等不僅流於表面,也沒有落實到國家領域。

它還應該切實可行,並在社會和經濟領域得到實施。

""

平等的概念

""

已經變成了國家監獄

堅定的偏見。

"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

448

頁,人民出版社

1994

亞裏士多德,版)

想壹想,

"

法律事務,在維護群體利益,或者在道德上接納優秀的、領先的公民,所以在使用公平這個詞的時候,要有所作為。

群體治理有利於或保持快樂源泉的意義。

"

法律系統變成了

"

為了集團治理的利益

"

意味著,在這個意義上,公平

它逐漸成為法律的目的和核心價值。(《倫理學》第五章商業

1933

版,引自西方方法。

《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版。

1982

432

頁面))

不管怎樣,

公平是壹種意識形態,在廣泛的社會規範中發揮作用。

法律主要是

社會資源和產品的分配系統。

公平觀念和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社會分配制度的基礎上的。

有著密切的聯系,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

它們是同壹問題的兩個方面。

建立穩定的法律制度必須基於

公平是標準和手段。

隨著社會的進步,

社會公平逐漸成為建立法制社會的追求目標。

理想狀態。

第二,公平與法律關系的復雜性

公平與法律雖然關系密切,但兩者之間也存在矛盾和沖突,關系非常復雜。

首先,

因為公平的概念是普遍的,

它在倫理道德等其他社會規範中也起著重要的作用。

力,

這壹特點往往使法律在公平面前陷入形式正義的泥潭。

符合法律要求

"

公平的

"

經常聲明

但卻達不到道德領域的公平規範。

從而不可避免地影響法律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亞裏士多德

想壹想,

"

不公正的往往是不合法的,不合法的也不全是不公正的。

"

他提出:

"——

君子是否謗壹點?

欺騙君子的男人和小人,通奸的君子和小人,沒有區別。法律視個人為平等的,但它是實際的。

說到事情,我們只問誰是叛徒,誰是受害者,誰是冤案的原由,誰是他的事情的犧牲者。

"

(“倫”

第三章新儒學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版。

1982

432

頁面)

H.H。

焦奇

蒂姆解釋說,

"——

舉個例子,如果小偷是紳士,受害者是乞丐。

——

城邦中的下層階級。

其中壹個成員,

這種級別差異與法律無關。

——

法律只關心這兩個人,

壹個得到了

不公平的利益,

另壹個人遭受了相當大的損失。

因此,

這裏存在

——

壹個必須被均衡的不等式。

"

(引自波斯納的法理學,

395

政法大學佩奇

1994

年度版)

壹般來說,

法律是根據公正原則制定和實施的。

但法律體系本身卻不是。

倫理或道德,

在處理社會問題時,

經常采取與倫理不同的態度,

兩者都必須這樣存在。

那種沖突。

這些沖突往往使法律在實施過程中或僅僅作為壹種制度而得到不公平的正面評價。

價格,從而使法律成為形式正義的代名詞。

其次,

公平的概念是具體的。

根據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

作為社會意識的公平和平等概念

思想必然會隨著客觀歷史的發展而變化。

階級地位不同,差別很大。

雖然法律也不可避免

隨著社會的發展,但相比較而言,壹方面,法律顯然更加穩定,另壹方面,法律

它以統壹的形式存在。因此,公平感往往表現為特定社會中先進與落後的存在。

在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多種形式並存的同時,

法律似乎經常過時,

不能滿足人們的要求。

公平理念往往在具體的社會矛盾和利益沖突中顯示其價值判斷功能。

它需要對立的雙方

公平待遇的內涵經常隨著時間而變化,

位置,

場合和人物都不壹樣。

整個社會都在遵守法律。

規格,

主要來自普通場合,

以相同或幾乎相同的方式行動,

執法的結果不是

可能同時滿足多個標準,

所以,往往顯得不公平。

法律的統壹尺度和公平的多重尺度顯然是存在的。

在內部矛盾中。

康德指出,

"

問壹個法學家什麽是正義,

就像問邏輯學家什麽是真理壹樣,

也讓他覺得不好回答。他的回答可能是這樣的:他盡量避免在回答中重復什麽是正義。

並指出某壹時期壹個國家法律的真實情況,

但它沒有回答提出的普遍問題。

有時

解釋什麽是正義,

很簡單,

就像指出法律是如何在某個地點和某個時間制定的,或者

也許是壹樣的。然而,很難決定法律是否得到公正實施。

——"

(“公平”

哲學原理,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材料選編。

398

Page,北大版。

1982

年份)

此外,

法律作為壹種社會制度,

其價值追求是多元的。

法律不僅追求公平,

也是為了滿足訂單,

高效、安全、簡潔等內在要求。

(參見徐國棟,

民法基本原則解釋第二章第四章

政法大學

1996

公平與效率、安全與簡潔的矛盾必須在公平與法律中得到體現。

在關系上。

例如,奧斯汀,

壹個窮人從壹個富有的鄰居家偷了壹點財產。

看起來什麽都不像。

麽,是無害的還是真正有益的。但是想象壹下,如果盜竊很普遍,整個國家會怎麽樣?(《法理學》

教學大綱的第二講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精選材料。

513

Page,北大版。

1982

年))從

從公平的角度來看,上述行為無關緊要,但從安全和秩序的角度來看,法律顯然不能視而不見。另外

外面,

公平與效率的矛盾也非常明顯。

波斯納論平均主義、分配正義和崩潰稅收

價格下降和社會供給減少之間的關系和關系很有說服力。

(“法理學問題”

第四部分

政法大學分校,

1994

法律雖然追求公平,但公平只是法律的價值追求之壹。

用公正的標準去衡量法律,必然會讓法律無所適從。

不管怎樣,

由於公平主要作為壹個社會概念存在,

具體來說,

變化和更廣泛的社會規範領域

內部功能等。

法律主要作為壹種制度存在,

有了穩定性,

統壹性和多重價值追求。

特征,它們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是客觀存在的。

三。結論

公平與法律的聯系和矛盾決定了以下原則。

首先,

法制原則。

人類社會的客觀基本需求順序首先是擁有安全,

可預測性和穩定性,

因此,由於法律制度本身具有強制性、穩定性和規範性的特點,最能有效地確保安全和維護。

維持秩序的實際效果,法律制度或某種類似於法律制度的社會分配模式是人類社會所必需的。

是的。壹個社會只有確保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才能談其他的事情。盡管這很公平

能源是壹個社會的核心價值,

或者壹個社會,

壹個群體所追求的理想價值觀,

但是公平的概念不

可以上升到初級值的位置。

也就是說,

壹個可能不公平的法律體系總比沒有法律好。

系統還是比較優越的。我們應該從無法無天開始

"

“文化大革命”(1966年至1976年)

"

從動亂中吸取深刻的歷史教訓。

第二,

民主原則。

正是因為法律制度的極端重要性,

確保法律體系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然而,這是壹個極其重要的問題。

因為正義和法律的權威,

穩定和發展之間不可分割的關系,

擔保法

制度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必須以正義為標準和尺度。在這個問題上,民主是法律最好的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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