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是壹項全新的高端法律服務業務,不同於傳統的法律顧問,不是簡單的企業合規管理。它通過設置壹系列科學的指標體系,運用識別、分析、評估等技術手段,對企業現有和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進行綜合評估和診斷,並在此基礎上制定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整體解決方案,幫助企業建立以法律風險管理為核心的全面、動態的風險管理體系。
崗位調整主要包括:雙方協商的崗位調整、不勝任工作的員工的崗位調整、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的崗位調整、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崗位調整。
第壹,?轉學?作廣義的理解
本文所指的崗位調整是廣義的理解,包括:調整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作崗位等。
2.不利於企業的法律規定
崗位調整屬於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與簽訂勞動合同壹樣,需要雙方協商壹致。同時要簽訂書面協議,否則變更無效。企業要換員工崗位,員工拿這個規定?說點什麽?企業往往很被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第十壹條規定,未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已實際履行壹個月以上,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和公序良俗的, 且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雙方協商更換工作。
根據上述規定,雇主應註意:
1.對於勞動合同的變更,最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只要有合同的書面變更,沒有脅迫或欺詐,變更後的崗位、工資等。無論高低都是有效的,因為這是雙方同意的。
2.如果員工的崗位已經調整,但沒有簽訂書面的變更合同,要看崗位調整是否實際執行了壹個月以上。是否實際履行了,主要看員工是否在新崗位工作,是否接受了考核,是否按照新崗位的工資待遇領取了勞動報酬。且轉讓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和公序良俗,也視為有效。
四、如何合理合法地調整崗位。
(壹)依法進行崗位調整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壹)項和第(二)項明確規定: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無法從事原崗位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單位有權調動員工,員工應服從。
崗位調動與員工自身原因密切相關。在我看來,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崗位。工資隨崗位變化?適當的降薪應該是合法的。
(2)按約定轉崗。
1.根據勞動合同變更工作地點。
員工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地點為壹家醫院的總部和分支機構(均在壹個城市)。?因為員工表現不好,公司決定對員工進行崗位調動,工作地點從分公司調整到總部。該員工以離居住地較遠,需要夜間工作為由,拒絕調崗。筆者認為,單位的行為是合法的,完全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在同壹城市更換工作地點是合理的,員工無權拒絕轉崗。
2.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調整崗位,關鍵崗位調整要合理。
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可以隨時調整員工崗位?。還有壹個員工以前在北京工作,家人也在北京生活。現在單位要求該員工調到天津。雖然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單位有權調動崗位,但這是不合理的,對員工非常不利,會影響他們的生活和照顧家人。所以單位調崗是無效的。
(三)因生產經營需要而調整崗位的
在勞動關系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由於壹些客觀原因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但又擔心無法與勞動者協商。這時候他們該怎麽辦?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不發生變更,或者變更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所必需的,且對勞動者的報酬和其他勞動條件沒有不利影響的,勞動者有服從安排的義務。
首先,我們需要證明它的合法性
也就是說,在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以更寬泛的方式約定工作地點和崗位,比如在公司經營範圍內約定工作地點;崗位約定為管理崗位或操作崗位,在不違反雙方勞動合同的前提下,方便堤下員工工作調動。
第二,需要證明崗位調整的合理性。
用人單位基於生產管理的需要,可以小範圍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或者工作崗位。同時,用人單位是否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給勞動者造成不便?比如用人單位把勞動者從江幹區調到上城區,提供班車或者車貼。上城區以外其他區域轉移的通勤時間放寬半小時。可以晚半小時來上班,下班早半小時走。用人單位應盡量減少對勞動者的不利因素,並證明這種調整的合理性。
由於企業經營效益不佳,調整了機構,撤銷了員工所在部門,分流了相關人員。員工從原來的人事部調到生產部,職位降低了,工資也降低了。所以員工完全可以不同意單位的崗位調動。其核心實質是,單位內的調崗行為損害了職工的合法利益,涉嫌違法。
(四)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什麽?客觀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法律上沒有明確的定義,但這不代表沒有認定標準。壹般來說,是指因不可抗力或用人單位跨地區遷移、合並、分立、聯營、轉制、轉產、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確定的生產和工作崗位消失。比如員工以前在上海工作,後來用人單位上海分公司全部註銷,去了北京,這就違背了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因為工作場所也是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因素,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壹。當事人出現在某種情況下,是否屬於?客觀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認識不壹致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裁決。
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有合理客觀的理由,應當協商變更工作內容。不同意的,用人單位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提前三十日或者多支付壹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需要註意挽留?客觀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相應的材料並與員工協商變更工作內容,從而避免被發現違法的風險。
動詞 (verb的縮寫)建議
為了規避上述風險,在實施中應註意以下幾點:
先看看地方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事先約定的變更崗位和工資的條款有沒有特別的規定。如果沒有地方性法規的支持,這壹條款就有剝奪勞動者權益的嫌疑,是無效的。
需要註意的是,雙方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的,應當書面確認。
二、規章制度的要求,規章制度要明確,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對員工的崗位進行調整。
當企業按照員工確認的規章制度(民主程序、公示程序)合理調動員工時,企業風險就會降到最低點。同時,企業要重視日常的人事管理,以規章制度的形式固定每個崗位的具體要求:比如規範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對員工進行考核,公司要要求員工在工作中出現失誤時向公司提交說明或檢討等書面材料,作為單位調動崗位的依據。
第三,充分理性的要求。
企業在為員工調整崗位和薪酬時要有充分的理性。企業應該針對不同的崗位制定不同的薪酬制度。如果企業有針對不同崗位的薪酬體系,每個崗位事先有壹個大致的薪酬範圍,企業在崗位後調整薪酬會更合理。
第四,企業的崗位調整和工資調整程序的要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
第五,要保留做出崗位調整和工資調整的相關證據。
涉及到崗位調整的各種數據都要認真分析,妥善保存,尤其是對於那些因表現不佳而被認為不能勝任原崗位的員工,因為這是日後可能解除合同的重要依據。
廣州律師建議,對於不願轉崗的員工,用人單位應慎用崗位調整權。如果員工不同意調整,就要綜合分析。如果員工不稱職,公司可以單方面調整,前提是有相關證據證明其確實不稱職,用人單位有相關依據。即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員工必須合法合理,否則極有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崗位調整和工資調整是當前勞動爭議的焦點之壹。關鍵在於崗位調整以及由此帶來的薪酬調整,這直接關系到每個人最根本的經濟利益。預防糾紛應從日常工作做起,主要在以下兩個方面:
(1)嚴格按照文中的要求操作,每壹步都留下清晰的證據;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在勞動合同、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崗位調整和工資調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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