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如果合同雙方協商壹致,合同可以修改。主合同約定以書面形式變更的,應當按照主合同約定以書面形式訂立變更補充協議。沒有明確約定變更形式的,口頭變更也有效。
2.合同要蓋什麽章才有效?
答:合同蓋章體現了當事人的意誌。通常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是法人,可以使用公章或合同章。當事人為自然人的,可以使用姓名印章。如果合同是用財務印章等其他領域的專用章訂立的,就容易引起是否能客觀反映蓋章方在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的爭議。
3.合同只有法人代表簽字沒有公章才有效嗎?
答: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有效。不要求簽名必須附有印章。企業法定代表人未加蓋企業公章的,原則上也有效。但效力上存在缺陷,容易導致較大的法律風險。因為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行使訂立合同的權利,如果沒有加蓋企業公章,很容易認為相關合同行為是個人行為而非企業行為。
4.填寫合同當事人壹欄需要註意什麽?
答:合同壹方為自然人的,請盡量註明身份證號,避免自然人身份爭議。合同壹方為法人的,應寫明企業名稱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與企業法人簽訂合同時,不能只在合同當事人壹欄填寫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免造成合同對方不清楚。
5.只有書面合同才有效嗎?
答: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房地產轉讓合同、長期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6.合同被塗改的部分是否有效?
答:單方變更合同變更原合同的,變更部分無效,維持原合同內容。合同簽訂後,如果任何壹方想修改合同,必須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壹致後,將重新簽訂本合同或對原合同中的相應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並在修改處加蓋雙方公章(個人手印)。如果只做了口頭承諾,但沒有修改合同,或者有變動的地方沒有蓋章(手印)的,視為無效,合同原有內容繼續生效。
7.什麽是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有哪些風險?
答: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經過雙方協商。在實際的合同關系中有很多格式條款,如出賣人的買賣合同條款、出租人的租賃合同條款等。如果合同是用格式條款訂立的,很容易被認定無效。根據法律規定,有格式條款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對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如果企業利用制定格式條款的優勢,使條款極不公平,使對方無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很容易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8.如果合同中打印部分和手寫部分有沖突,以哪壹個為準?
答:如果打印部分是預先設定的格式條款(為重復使用而定制),如果手寫部分與打印格式條款沖突,以手寫部分為準,因為手寫部分更能體現雙方的真實意思。
9.簽合同前有壹個口頭協議。簽合同時出於信任沒有仔細校對合同條款,合同描述與口頭約定不符,導致被騙。如何維權?
答:法律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如果有證據證明妳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口頭約定而非非正式合同,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相應的合同條款。
10什麽樣的合同是無效的?
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公眾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1.返利條款是否有效?
答:回扣是指賣方在銷售商品或服務中,從買方支付的價款中返還給買方或買方代理的款項。
沒有合法的回扣,收回扣是違法的。刑法第163條第二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應當以公司、企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受賄罪論處。《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二款也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12.合同是不是只要簽字就生效?
答: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大部分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手續的,按規定生效,如抵押合同登記。另外,當事人約定了合同生效的條件的,附條件成就的合同生效。
13.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有什麽區別?
答:合同的成立並不意味著合同的生效。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成立。但是,合同能否生效取決於更高的條件。合同的成立是第壹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
14.合同對方提出簽字人未經公司授權,是個人行為而非公司行為。如何維權?
答:談到民法上的表見代理,如果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對方有充分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則代理權有效。被公司辭退的部門經理在合同上加蓋公司合同章的,由公司承擔相關合同責任。
15.無效合同和被撤銷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答: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即成立後無效。合同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16.打收據要註意什麽?
答:①收到錢或貨後才開收據;
(2)註明收到款項的情況、收到物品的確切名稱等基本信息;
(3)註明收到的款項或貨物的來源,如“從XX公司收到”;
(4)註明收到的款項或物品的用途,如“收到第壹筆期貨款”。
17,義務第壹是什麽?
答:當事人互欠債務,有履行順序。需要先履行的壹方有先履行的義務。第壹履約方不履行的,第二履約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第壹履約方履行的內容不符合約定的,第二履約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18.合同簽訂後,對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已發生變更。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嗎?
答: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變更名稱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包人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19.合同中有義務的壹方能否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義務?
答:合同中的義務方要求他人代為履行義務是壹種債務轉移行為。這種代為履行義務的行為是法律所允許的,但必須得到債權人即合同另壹方的認可。
20.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訴訟時效需要註意哪些法律風險?
答: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人民法院不再保護該權利的制度。
壹般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2年,但租賃合同遲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保管合同中存放的財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訴訟時效為1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4年。
21.如何在合同中約定爭議解決條款?
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還規定,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以及其他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22、合同是約定違約責任還是約定賠償損失?
答: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23.如果是違約造成的損失,是否包括間接損失?
答: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因違約而導致的直接財產的減少,如標的物的滅失、減少、毀損等。間接損失是指因違約造成的損害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間接損失的範圍和計算方法,並對約定的間接損失予以賠償。
24.產品銷售合同中的質量標準如何確定?
答:如果雙方有約定,應該在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
25.借款合同約定將借款人名下的房產抵押給貸款人。如果不還,抵押物歸貸款人所有。效果如何?
答:根據《擔保法》和《物權法》的規定,該抵押條款無效。實踐中常見的抵押條款分為抵押和質押。抵押是指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質押是指將動產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法律規定實現抵押權的方式是:
與抵押人約定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還明確規定,合同不得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權的所有權轉移給質權人。對於房產或車輛等抵押,需要抵押登記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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