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過期食品的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沒收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
(三)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5)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如果在超市購買過期食品,可以要求經營者增加賠償。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賠償金額不足伍佰元的,按五百元計算。禁止銷售過期食品。經營者有法定義務不得向消費者銷售該類食品,應當熟悉每種銷售食品的截止日期,食品過期後再銷售屬於違法行為。
當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被消費者發現時,商家應直接對消費者進行賠償。商家需要賠償消費者10倍的過期食品價款,或者賠償消費者3倍的懲罰性賠償。如果商家拒絕履行,消費者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要求商家賠償。如果事情發展到這壹步,企業的處境將會很糟糕。只要消費者能證明過期食品來自商家,商家將被強制向消費者支付過期食品價款的10倍,或者賠償消費者3倍的懲罰性賠償。此外,有關部門也有權進行罰款。過期食品價格未超過1萬元的,除以2000元至5萬元罰款;過期食品價格為10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罰款。此外,在1年內,連續三次因違法經營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可能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強制停業,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也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酸敗、發黴、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七)分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壹企業用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
(九)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業,食品生產經營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業的。除前款和本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二、過期食品如何處理要及時處理。需要銷毀的,應當根據擬銷毀食品的品種、數量等具體情況自行銷毀或者委托有銷毀能力的單位銷毀,且不得再次影響食品安全。
1,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定期檢查儲存的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2.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對超過保質期食品監管的通知;
3.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停業、單獨存放等措施主動退出市場。食品經營者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食品退貨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及時辦理退貨手續。嚴格處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回收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包裝和壹起銷毀),或者由有資質的單位回收後轉化為飼料或者肥料。需要銷毀的,應當根據擬銷毀食品的品種、數量等具體情況自行銷毀或者委托有銷毀能力的單位銷毀,且不得再次影響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