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合同義務的締約形式

合同義務的締約形式

強制性義務

所謂強制締約義務,又稱強制締約義務,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應對方的請求,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義務。合同的壹方必須對對方的要約作出承諾,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強制締約義務來源於法律的規定,不同程度地限制了意思自治,或者取消了當事人不訂立合同的自由,但保留了當事人選擇相對人的自由,或者相反,保留了當事人不訂立合同的自由,但不允許當事人對相對人作出任何選擇。我國《合同法》規定了以下三項強制性締約義務: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附隨義務

1.在其發展過程中,基於誠信原則,仍會根據其情況發生各種義務。比如,甲將房屋出租給乙經營面包店時,不應將相鄰的乙房屋出租給他人從事同樣的業務;電加熱器的銷售者應正確告知其使用中的安全事項。德國學者將這種義務稱為Schutzpflicht、Nebenpflicht和weitere Verhaltenspflicht。臺灣省學者稱之為從義務,也有人稱之為從義務,都是Nebenpflicht翻譯的,後者更能體現其特點。涵蓋這種義務並不是壹開始就確定的,而是隨著債務關系的發展,要求壹方在個別情況下有所作為或不作為,以維護另壹方的利益。它可以發生在任何債務關系(尤其是合同)中,不受具體債務關系類型的限制。——王澤鑒《債的關系的結構分析》,載《民法理論與判決研究》(4),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第99頁和100頁。

2、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除了合同和法律規定的內容外,還負有附隨義務。這種附隨義務可以分為兩種。1.它是壹種輔助的或非獨立的附隨義務,沒有獨立的目的,只是保證主債務人所支付的債務的履行。第二,補充或獨立的附隨義務,以實現壹定的擔保目的,保證債務效果的充分實現。——史尚寬:《債法通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341頁。

3.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也沒有明確約定,但是為了維護對方的利益,按照社會壹般的交易觀念,當事人應當承擔義務。——葉誌年:附隨義務應在合同法中設定,載於《政法》,第1999期,第1期。

4.附隨義務是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當事人為了保護對方的利益,穩定交易秩序,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的義務。——張馳、鮑誌:《論附隨義務》,載《法律論壇》第6期,1999,第23頁

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債權人的給付利益或全面保護債權人的人身或財產利益,債務人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和保護以外的義務。——溫韜著:《合同法中的附隨義務分析》,載於《法律》第1999期,第10期,第26頁。

6.附隨義務是指在債務關系的發展過程中,為了圓滿實現債權,保護債權人的其他權益,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應當履行除給付義務以外的其他義務。——王紅柱:《論合同法中的附隨義務》,載《山東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0年第3期,第92頁。

7.廣義的附隨義務可以發生在合同關系發展的各個階段,是當事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的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在合同履行中因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付款義務以外的壹種義務。——王海霞,潘丹:《關於附隨義務的幾個問題》,《理論》2000年第6期,第49頁。

8.合同的附隨義務是合同義務的擴展,是指合同當事人在按照約定充分履行支付義務的同時,必須履行通知、減損、協助、保密等與合同有關的義務。——方龍華、吳根發:《合同法附帶的保密義務》,載《法律適用》第10期,2001,第30頁

  • 上一篇:過期食品罰款標準100元以下
  • 下一篇:湖北省突發事件應對措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