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並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緊急措施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第三條突發事件應對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急結合的原則,實行統壹領導、綜合協調、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應急管理體制。
突發事件應對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納入政府目標管理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第四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預案,指導、協調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做好相關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等應對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履行法定義務,配合和支持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應急管理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應急管理委員會下設應急管理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公共安全直接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明確承擔應急管理職責,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應急管理人員。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各級財政儲備資金應優先滿足突發事件的需要。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專業人才庫,建立健全專家咨詢制度,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分析、評估和決策咨詢。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機制,加強應急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之間的合作,開展與周邊地區的區域協作,實現信息和資源共享,提高應急能力。第二章預防和應急準備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學校和幼兒園等人員流動密集場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應急預案。
集會、慶典、展覽、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等大型群眾性活動和大型宗教活動的組織者,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
河道、橋梁、隧道、堤壩、地鐵、機場、公路、客(貨)運樞紐等重要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應急預案。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應急預案實施的管理。應急預案每三年評估壹次,並根據形勢的發展變化及時調整和完善。第十二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演練制度。
大型群眾性活動和大型宗教活動舉行前,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至少組織壹次綜合實戰應急演練。
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根據災害特點,選擇重點地區,每年至少組織壹次由災區單位和群眾參加的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演練;並經常組織防洪、抗震、滅火、森林防火、安全生產等應急演練。
學校、幼兒園每學期至少組織壹次應急演練。第十三條城鄉規劃應當滿足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統籌規劃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基礎設施。
現有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設備不適應應急處置需要的,當地人民政府、相關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制定改造方案並逐步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合理確定應急疏散路線和應急避難場所,並向社會公布;根據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需要,建立或確定隔離治療和觀察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