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的新規定是什麽?壹、訴訟時效的概念(1)時效和訴訟時效是指某壹事實狀態持續到壹定期間,發生某種物權法效力的法律事實。時效是期限的壹種,但不同於當事人約定的壹般期限,時效是法定的。根據時效的適用權利和法律效力,時效可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取得時效又稱占有時效,是壹種適用於物權的時效,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消滅時效又稱訴訟時效,是指債權人的公力救濟權利延遲到法定期間時的限制。我國《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規範規定的時效屬於訴訟時效。(二)訴訟時效的特征1。訴訟時效是壹個法律事實。就時效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效力而言,時效導致權利消滅應是法律事實。時效期間不受當事人意願的控制。在這方面,時效屬於壹個事件。2.訴訟時效屬於強制期間。訴訟時效期間是法律規定的,當事人不得約定變更或者提前放棄,所以時效期間是合法的。3.訴訟時效的效力是期間和事實的結合。訴訟時效期間必須與壹定的事實狀態相結合才能產生壹定的效力,即沒有壹定的事實狀態與之相結合,不存在時效效力。因此,時效法律效力的發生必須與壹定的事實狀態並存,才能構成法律要件。在這方面,時效是壹個法律要素。4.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基於不同的價值取向,法律對不同類型的權利規定了不同的法定期間,如支配權的取得時效、形成權的預定期間、知識產權的期間等。,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債權只有通過債務人的支付才能實現。如果請求人長期不行使權利,法律關系處於不穩定狀態,訴訟時效具有督促請求人及時行使權利的功能。二、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力(1)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1,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促使請求權人行使權利,請求權的存在是時效發生的首要條件。對於屬於哪種債權,是屬於所有債權還是僅適用於債權的債權,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和學說,訴訟時效應僅適用於債權請求權,不適用於物權請求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通信的意見》第173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向債務擔保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也就是說,訴訟時效的中斷源於債務人和債務人的代理人、保證人、保管人的權利請求。毫無疑問,債務人對應的權利人應該是債權人,他所能行使的權利只能是債權。由於訴訟時效中斷僅適用於債權請求權,不可能有其他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斷。2.妳懶於行使自己的權利,這是事實。懶於行使權利是壹種過錯不行使權利的狀態。權利人不知道其權利的存在,或者知道其權利的存在,但不能行使權利的,壹般時效期間不開始計算。3.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這壹權利的情況持續存在。即權利行使的遲延處於連續狀態,如果有權利行使或者義務人承認,時效中斷;當連續狀態達到法定期間時,意味著要求權利在法律規定的時間之前不得行使,這就是時效期間。(2)訴訟時效的效力為1,訴訟勝訴權消滅。《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法律規定,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消滅的權利僅限於“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民事權利,即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喪失的是打贏官司的權利,而非實體權利。勝訴權的本質是公力救濟權,也不同於訴權。訴權屬於程序法範疇,當事人是否享有應根據程序法的規定來判斷。即使訴訟時效已過,但當事人符合訴訟法規定的行使訴權的條件,人民法院仍須受理。因為訴訟時效是否已過,只有通過審判才能查明,其權利是否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只有法院才有權力公開判決。2.實質性權利並沒有消失。《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訴訟時效後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未消滅時,債權人仍享有對債務人自願履行的債務的接受和留置,債務人履行義務後不得請求返還。三。訴訟時效期間(1)普通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民法通則》規定的適用於壹般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分為以下三類:1,壹般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則或其他民事法律規範沒有特別規定的,壹般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2.短期時效期限。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請求人身損害賠償”、“未申報銷售不合格商品”、“遲延支付或者拒絕支付租金”、“保管財產滅失或者毀損”四種情形,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然而,這四種短期訴訟時效的情況中有壹些已經被後來公布的單獨法律所修正。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應當適用新法的規定。《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即如果人身傷害是由環境汙染造成的,應適用特別規定的特別時效;《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產品缺陷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即因產品責任引起的賠償請求,應適用特別法規定的兩年特別時效。3.最長時效期限。《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權利被侵害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最長時效期間不同於壹般和短時效期間,從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即適用於“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特殊主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只能適用壹般時效。(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特別訴訟時效是指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通則相比,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分為以下兩類:(1)時效期間不同。有的期限比較長,比如合同法第129條規定涉外合同的期限為4年;也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壹般訴訟時效。比如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為2年;不足2年的,根據《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時效期間為1年,被視為責任人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後向第三人提出索賠的,時效期間為90日。(2)時效期限不同。如《海商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1項規定,旅客人身損害賠償請求,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四。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壹)訴訟時效的中止1,概念。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權利人因法定事由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的計算暫時中止。《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根據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已屆滿的期間仍然有效,在妨礙時效的法律障礙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訴訟時效中止的作用是將法律障礙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的期間排除在時效期間之外,使時效期間所包含的事實狀態要件真正限定在權利人主觀上不能行使權利的情形,以提高時效期間的“含金量”。2.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原因:(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天災和非權利人有意的“人禍”,如瘟疫、暴亂等。(二)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通信的意見》第172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認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中止。(3)其他。比如繼承開始後,尚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時,可以中止時效,等等。3.時效中止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力只有在中止的法律原因發生在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或者該法律原因發生在六個月前但持續到最後六個月時,才能發生。4.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力:(1)法定事由發生前已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法定事由已過的期間為時效期間的中止期間,不具有時效期間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二)法定事由發生在最近六個月內。法定事由消除,剩余時效期間不足六個月的,是否應當補足六個月?《民法通則》沒有規定要補滿六個月。5.適用於訴訟時效中止的時效期限類型。訴訟時效中止適用於最長訴訟時效以外的訴訟時效類型。(二)訴訟時效中斷1,概念。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因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而導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無效,訴訟時效期間必須重新計算的制度。《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是基於權利人被動不行使權利。如果這種狀態不存在,訴訟時效就會因為要件的缺失而失效。2.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1)債權人的請求,是指債權人在訴訟之外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權利人提出請求時,不行使權利的狀態消除,訴訟時效中斷。關於請求的方式,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應當認為可以采用能夠達到請求效果的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債權人向主債務的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財產保管人提出請求的,也發生請求的效力。(2)債務人的同意是指債務人同意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務人的同意,即承認債權人的權利,與請求具有同等的時效中斷效力。對同意的方式沒有限制,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明示還是暗示,也不必問義務人的同意是否具有中斷時效的目的。原則上,同意的代表應該是義務人本人。債務人的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同意的,也具有同意的效力。但保證人同意履行義務的,對主債務人不具有同意的效力。原則上,同意的相對人也是權利人或權利人的代理人,對第三人的同意不具有同意的效力。(3)提起訴訟或仲裁是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自己的權利。訴訟行為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最強烈表現,因此訴訟日期為訴訟時效中斷的時間。權利人持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程序的,也具有與起訴同等的中斷時效的效力。但如果權利人起訴後撤訴,起訴是否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法律沒有明確,壹般來說,起訴已經表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即使撤訴也只是公力救濟的放棄,其中所包含的請求的意思並沒有因為撤訴而撤銷,應當視為與請求具有同等的中斷和限制的效力。3.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發生後,已過的時效期間無效。中斷期間,時效期間不執行,中斷終止時,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但如何確認中斷原因的終止,因原因的性質而異:(1)請求或約定中斷期限的,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到達為終止條件;口頭通知在對方知道後終止。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後,債權人請求或者債務人同意重新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以重新中斷。(二)因提起訴訟或者仲裁中斷時效期間的,在訴訟終結或者法院作出判決時終止;債權人申請執行程序的,以執行程序終結為由終止。(3)調解中斷,調解失敗的,以失敗為由終止;調解成功並達成合同的,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為終止條件。4.訴訟時效中斷適用的時效期限類型。訴訟時效中斷適用於最長訴訟時效以外的訴訟時效類型。(三)訴訟時效的延長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因特殊情況,法院對已完成的訴訟時效給予的延長。期限的延長不同於中止和中斷。僅適用於訴訟時效已終結,發生訴訟時效延長的特殊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通信的意見》第169條的解釋,權利人因客觀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屬於《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特殊情況”。關於訴訟時效延長的類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意見》第175條規定,民法通則關於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可以適用於第135條、第136條規定的訴訟時效。在《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二十年”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關於延長的規定,不適用關於中止和中斷的規定。即訴訟時效的延長不僅可以適用於壹般的和短期的時效,還可以適用於最長的容忍期間。可見,時效延長是除中止和中斷之外,為保護當事人權利而預留的救濟空間。在上面,我介紹了民事訴訟法的新規定,希望能幫助妳理解。這樣可以對民事訴訟法中的追訴時效有壹個比較詳細的了解,壹般是兩年,所以要註意追訴時效。但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延長已完成訴訟的時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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