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定向選擇題
1D 2C 3A 4C 5C 6D 7C 8A 9B 10A 1ACD 12C 13 ACD 14 Abd 15CD 16 ABCD 17 Abd 18 ABC 19 BCD 20 BD
二、簡答題
1,省略
2.可以從理論產生的時間、創始人、內容、意義等幾個方面來回答。
3、省略
三、論述題
第四,看書的p30。
動詞 (verb的縮寫)課堂討論報告
反致制度已有100多年的歷史,利弊之爭及其他學說壹直不斷。盡管反致制度仍存在許多明顯的不足,但從反致的歷史發展和客觀現實來看,反致制度在國際私法領域仍然是需要的。重要的是更好地發展它,使之符合國際私法的宗旨和目的。反致是國際私法中壹項獨特的制度,它包括三種類型,即直接反致、間接反致和轉移。考察反致的本質壹般涉及歷史案例、政治環境、經濟條件和現實條件等四個方面。在這四項措施的綜合作用下,其實質是通過擴大本國法律的適用範圍來維護本國人民的利益和本國的國家利益。
我國未來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應在借鑒西方經驗的基礎上設置這壹制度,從反致的本質來看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並在相關立法中有限度地接受反致制度,使涉外案件的判決結果更加合理,符合法律的壹般原則。
原因是:1。采用反致有損國家的國家主權。2.采用反致違背了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3.堅持沖突規範和實體規範密不可分,會使涉外民事案件無法解決。4.采用反致是對國內沖突規範的否定。5.案件無論在哪個國家審理,都會得到相同的判決結果,這只有在壹定條件下才能實現。6.采用反致會給法院帶來很多不便。
國際私法作業2
壹、非定向選擇題
1C 2D 3A 4D 6a BD 7D 8A 9B 10A 1B 1d 13D 90D 14D 15A 16B 17CD 18 Abd 19 ABC 20 bcde
二、簡答題
省略
三、案例分析題
1)有管轄權。關於本案的合同糾紛,雖然挪威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挪威王國法院申請扣押應付大連土產進出口公司的貸款,但由於雙方在合同中未約定準據法,大連土產進出口公司將合同糾紛訴至合同履行地中國法院,中國法院有管轄權。
2)本案適用中國法律。本案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就法律的適用條款達成壹致。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145條的規定,本案應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由於合同簽訂地在中國,裝運港在中國,根據CIF價格條款,A公司作為賣方支付運費和保險費,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前的風險,本案中與合同關系最密切的國家是中國,應適用中國的法律。
不及物動詞課堂討論見本書第205頁。
“合同要素分析法”是指法官從數量和質量上對合同中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從而確定適用的法律。
“量”的分析法官列出與合同相關的所有聯系因素,然後確定聯系因素在量上最集中的國家或地區為最強聯系地。如當事人的住所、居所和國籍、公司的成立和營業地、合同的訂立地、合同的談判地、合同標的所在地等。這些都是法官在做定量分析時需要列舉的。但是,這種“定量”分析絕不等於簡單的數值計算。只要列出來,找到接觸最多的國家就夠了,但是要深度綜合分析。而且必須結合“定性”分析,才能最終確定壹個契約的最強聯系地。
在“質”的分析中,法官在選擇法律時,應根據各種聯系因素的相對重要性,確定在某壹具體問題上與案件聯系最密切的國家的法律來適用。即不僅要計算有關國家擁有的連接點數量,還要分析連接點的質量和重要性。定性分析方法比較抽象,其難點在於如何確定各種聯系的相對重要性。
大陸法系國家的“特征履行”理論
“特征履行”理論是大陸法系國家用來判斷最密切聯系地的理論和方法。它要求法院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質和誰的履行最能體現合同的特點來決定合同的法律適用。它與最密切聯系原則相結合,使合同準據法的確定具有確定性和可預見性。特征履行需要解決立法和實踐中的兩個關鍵問題。壹是確定合同特征履行的標準,即如何根據什麽標準判斷哪壹方的履行是特征履行。二是確定合同特征履行的地點。即在確定了特征履約方後,要在地理或空間上找到壹個連接點,以最終確定合同的適用法律。
在確定合同特征履行的標準問題上,法學理論和實務界壹直存在分歧,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觀點:
第壹種觀點認為,在雙邊合同中,壹方要支付金錢來履行義務(如價款、傭金),稱為貨幣履行,另壹方履行非貨幣履行(如交付貨物、提供勞務)。壹般情況下,為錢履行的壹方的履行義務比較簡單,這也是所有合同的* * *性質。非貨幣履行的履行義務更為復雜,不同類型的合同也有所不同;這種復雜性是我們區分合同類型和特征的基礎。以買賣合同為例,買方的義務是付款收貨,賣方的義務是交貨。在這裏,出賣人的交付義務體現了這種合同的特點,決定了這種合同是買賣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或保險合同。所以賣方的履行構成了合同的“特征履行”。綜上所述,將合同中非給付方履行的履行確定為特征履行,是本命題的內容。在大多數情況下,采用這壹標準可以合理地找到與合同關系最密切的法律,而且簡單明了,易於掌握和操作。但是,在沒有貨幣幹預的契約關系中,就顯得無能為力了。
第二種觀點認為,沒有客觀標準來確定合同的特征履行。確定合同的特征履行,並不是指出合同本身固有的不可改變的性質,而是通過考察合同的功能,特別是合同試圖達到的特定社會目的,來考察合同各方面的關系,從而確認最能體現社會功能的壹方的義務為特征履行。這種觀點采用了壹種彈性分析方法,即要確定壹個合同的特征履行,就要具體合同具體分析。在分析的過程中,要考慮各方的具體利益以及契約所發揮的社會作用。這種方法沒有標準,難以把握,所以在各國的立法和實踐中,大多采用第壹種方法來確定履約方。
國際私法作業3
壹、非定向選擇題
1 ABCD 2 BCD 3B 4BD 5BC 6B 7AB 8C 9B 10A 1A 1A 12A 13B 14A 15A 16D 17C 18B 19B 20A
二、簡答題
1.涉外婚姻的構成要件見第p281頁,涉外婚姻法在我國適用的規定見第p287頁,涉外離婚法在我國適用的規定見第p294頁。
2、省略
3、省略
三、論述題1,見本書p324第2頁,見本書p341頁。
四、案例分析題
1,1)根據民政部發布的《關於中國人與外國人結婚登記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離婚的,無論是雙方自願離婚還是壹方要求離婚,均按訴訟程序辦理,不使用行政程序,即此類離婚不能取得婚姻登記機關按離婚登記程序辦理離婚的法律效力。
2)公民對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訴訟,屬於身份關系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根據《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離婚,適用法院受理案件所在地法律,本案審理適用我國婚姻法。
2.中國駐外使館在處理與中國公民有關的事務時適用中國法律。該分居協議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故不能予以認可和協助執行。分離協議是以巴西法律允許的方式達成的,所以我們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規定的程序向巴西相關部門申請承認。卞和王的分居協議是根據巴西法律達成的。巴西禁止離婚的法律與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相沖突,對邊、王分居協議的承認和執行違反了我國的公共秩序,我國不能承認邊、王。壹國法院和壹國駐外使館只能承認和執行壹國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而不能承認和執行當事人之間的協議。
國際私法作業4
壹.遺漏
二、《國際私法》[德]馬丁·沃爾夫
本書是德國民法和國際私法學者沃爾夫的重要著作。中譯本包括李浩培、唐宗順譯的《國際私法》,法律出版社,8月1988。沃爾夫還在1933寫了壹本簡明的國際私法教科書。
該書的主要內容有:導論、英國法院的管轄權、法律沖突的壹般規則、屬人法和親屬法、債務、財產法和繼承。
按照沃爾夫的說法,國際私法的功能是“在同時有效的幾個法律體系中,決定哪壹個法律體系應當適用於某些特定的事實。”按照作者的解釋,這個定義包含四點:1。國際私法的規則適用於壹些特定的事實,也適用於壹些沒有法律聯系、沒有被認定具有某種法律關系的事實。2.法院可以選擇的法律制度僅限於同時有效的法律制度。3.可選擇的法律制度多為各地區實行的法律制度。4.有些事實的法律效力並不總是由壹種法律制度決定的,有些需要適用幾種法律制度。
在談到國際私法是國家法還是超國家法時,沃爾夫指出,毫無疑問,國際私法現在是國家法。盡管許多沖突法規則為所有國家或至少某些國家所擁有,但它們不再被視為超國家的,而是每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壹部分。至於最終目標——全世界沖突規則的統壹還很遙遠,在獨立國家的存在範圍內可能永遠也不會實現。
應該包括:1,人的住所地、國籍、居住地、所在地、他的籍貫、他在人際法中所屬的人的類別;2.法人的所在地;3.對象的位置;4.船舶的國旗;5.行為發生地;6.預期行為生效的地點;7、合同當事人關於合同適用什麽法律的約定;8.訴訟或其他官方行為的地點。以居住地和國籍作為聯系點,有利有弊。作者認為,居住地原則比國籍原則有壹些優勢。但是居住地原則也有它的缺點。
法院在適用外國法律時,應將其視為“事實”還是“法律”?沃爾夫認為正確而簡單的答案是:1。法院對其受理的事實適用“法律”,而不僅僅是事實;2.法院適用的法律是外國法,而且永遠是外國法。
沃爾夫的《國際私法》壹書資料豐富,論述詳盡。同時引用大量案例闡述沖突法理論和英國沖突法的壹些特點,對了解英、法、德、美國際私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國際私法基礎[2]姚莊、任繼生
本書是由著名國際私法學者姚莊、任繼生合著的壹部國際私法專著。本書由四部分組成,***14章。第壹部分是總論部分,包括國際私法介紹、沖突規範和外國人在民法中的地位。第二部分是國際民法。包括所有權、債務、知識產權、家庭和有涉外因素的繼承。第三部分是國際商法部分。包括有涉外因素的貿易、運輸、結算和保險。第四部分是國際民事訴訟和仲裁程序。包括國際民事訴訟、國際商事和海事仲裁的基本問題。
筆者認為國際私法的客體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關系,簡稱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或國際私法關系。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在國際私法中運用的規範有四種:沖突規範、調整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範、直接調整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實體規範、國際民事訴訟和仲裁程序的規範。沖突規範是國際私法規範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指明了某壹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應適用哪壹國的法律。沖突規範在國際私法中的存在是非常早和豐富的,但作者也指出,“雖然沖突規範在國際私法中存在已久,並在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發揮了重大作用,在未來也會發揮壹定的作用,但它只是國際私法規範之壹,其在國際私法中的作用和地位隨著國際私法的發展在某些領域逐漸減弱。”作者指出,國際私法的淵源是多樣的、雙重的,包括國內立法,
還有國際立法,具體包括國際條約、國內立法和國際慣例。《國際私法基礎》壹書是建國後第壹部系統論述國際私法的著作。本書結合了壹些著名的國際案例和發生在中國實踐中的案例,對理解國際私法的理論和實踐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