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天津)金河律師事務所劉伯華律師
聯系電話:13820186632
離婚案件在基層法院占了相當大的比例,而離婚案件除了子女撫養問題,最有爭議的可能就是財產分割問題。部分當事人夫妻財產豐富,可能涉及車輛、公司股份、有價證券、存款、具有特定價值的收藏品、其他動產、知識產權收入等。在涉及普通人的離婚案件中,最值錢的就是房產,因為這可能是普通人的畢生積蓄。沒有它,就真的破產了。離婚訴訟中房產如何處置,下面簡單介紹壹下。
壹、關於“私有產權房”的劃分或處罰。
“私有財產”是指公民個人可以擁有的財產。如果這套房產是夫妻生活期間取得的(包括商品房、集資建房、合作建房、已購房改房、已購二手房等。),在沒有相反的財產約定和約定的情況下(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十八條),該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使用。
1.夫妻壹方為房產所有人,且是婚後購買、贈與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且有房產所有權證,且與他人包括當事人其他家庭成員無財產糾紛,且該房產無未清償銀行貸款的,可按有關規定分割房產。具體劃分方法可以考慮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壹)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應予允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當然,由於訴訟中涉及的談判、招標、拍賣、定價、鑒定(評估)、舉證期限等程序性問題,當然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程序性規定,這些當事人可以向其律師或其他法律專業人士咨詢。
2.值得註意的是,有些房產,雖然有房產證,有證據證明夫妻財產相同,但也有貸款還不清的情況。應該說這類房產並不具備全部產權。可以考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制定訴訟策略:該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完全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應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取得前款規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權後,如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在這類案件中,當事人可以考慮在公平的基礎上盡可能通過調解來解決案件,這是“雙贏”的結果。
3.雖然是夫妻壹方或雙方名下的房產或其他財產,但涉及夫妻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員的利益,即該財產可能是家庭的同壹財產。這種情況下,就不是離婚案件能解決的問題了。因為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都是夫妻,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作為壹方當事人參與訴訟。因此,這類案件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二十條制定訴訟策略,該條規定:“離婚時夫妻財產未脫離家庭財產的,壹方請求對財產進行分析的,可以先對離婚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壹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以告知當事人進行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案情分析結束後再恢復離婚訴訟。”當然,如果不是夫妻壹方或雙方名下的財產,但可能是夫妻雙方及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當然也可以考慮通過財產分析確定相關份額,進行分割。
4.夫妻壹方名下的房產雖然是婚後取得的,但是房產沒有產權證,可能只有合同或者其他證據,那麽可以考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制定訴訟策略,前面已經說過了,這裏不再贅述。
5.如果是壹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後還貸,離婚時貸款尚未還清的,如何分割也可以參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離婚訴訟中私有產權房如何分割,問題很多,也很復雜。以上只是幾個簡單的案例,供大家參考。如果有案件,妳要認真分析證據和相關實際情況,精心制定訴訟策略。
二、關於“公有住房”的相關問題
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不是公民個人的。應該說,在離婚訴訟中,如果符合相關條件,當事人可以主張租賃權。對此,可以考慮根據《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使用和租賃公有住房若幹問題的解答》的相關規定,制定訴訟策略。比如房產符合以下條件,雙方都可以主張租賃權。
“(壹)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婚姻關系已持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壹方租住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壹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租賃權,婚後由夫妻共同償還;
(四)婚後壹方或雙方申請租住公房權利的;
(五)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有住房,婚後因出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租賃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共同建造或共同購買* * *房屋的;
(七)壹方將本單位的房屋出租,交還本單位或交給另壹單位,另壹單位將房屋調換的;
(八)婚前雙方租住公房,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可以出租的情形。"
第三,如果離婚後沒有房產住,怎麽解決。
離婚案件當事人在訴訟中拿不到房產的所有權或租賃權怎麽辦?應該說這種情況在訴訟中可能會遇到。對於這壹點,可以考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制定訴訟策略。(1)第二十七條規定“離婚後壹方無住所,難以居住的。”另壹方面,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以上只是簡單介紹了離婚訴訟中關於房產分割的壹些問題(“公房”可能不是簡單的分割問題),僅供大家參考。在實際訴訟中,要考慮很多問題,避免“走入誤區”。具體來說,法律是壹門科學,離婚訴訟涉及的實體法或司法解釋很多,訴訟涉及的程序法也很重要。當事人可能認為自己的案件符合某個法律的規定,但可能不知道在訴訟中提供相關證據,也可能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或者雖然提供了相關證據,但在訴訟中提出了相關方案,但妳方無法應對,也不知道如何做出有利於妳的回答。讓對方處罰妳或者盲目聽取法官意見,本來是壹件有利的事情,但是案件的結果並沒有達到妳的“理想中的對方”。所以我建議妳“打官司前要三思”,如果可能的話,可以考慮和法律界的人溝通,比如律師、律師或者司法部門的朋友,這樣才能圓滿解決妳的離婚案,為早日建立另壹個幸福的家庭打下良好的物質基礎。
建議:本文旨在為面臨離婚訴訟的朋友在制定分割房產的訴訟策略時提供壹些法律建議。由於時間倉促,必然有錯漏。在實踐中,妳應該遵循現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撰寫本文時,相關內容參考了《婚姻家庭司法解釋舉例》(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版,2006年6月5438+10月)、《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範司法解釋(修訂版)》(人民法院出版社)、《民事審判實務問答》(2005年4月第1版)、《中國民事審判前沿》(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