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解協議生效的法律問題(壹)人民調解根據人民調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書的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協議,也可以不制作調解協議。1.制作調解協議制作調解協議的,調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基本信息;(二)爭議的主要事實、爭議的事項和當事人的責任;(3)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調解協議自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人民調解委員會蓋章之日起生效。2.未達成調解協議。人民調解可以通過口頭協議解決糾紛。未制作調解協議的,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口頭協議。口頭協議的,口頭調解協議自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二)勞動爭議調解1。勞動爭議的人民調解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基層組織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需要註意的是,在勞動爭議人民調解中,口頭調解協議不符合法律規定。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協議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2.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在作出裁決前,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設立的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送達前,壹方反悔的,調解書沒有法律效力。3.勞動爭議訴訟調解。勞動爭議訴訟調解與壹般民商事訴訟調解的法律適用是壹致的。詳見民商事訴訟調解。(三)仲裁調解依照仲裁法設立的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庭,可以在作出裁決前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仲裁調解的,可以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在簽署仲裁調解書前反悔的,仲裁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四)訴訟調解1。總則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也可以不制作。(1)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才具有法律效力。壹方當事人在簽字前反悔的,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並及時作出判決。調解書不能當庭送達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書的生效日期為以後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二)不制作調解書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法律規定,可以酌情制作調解書:調解、和解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案件;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調解書,經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2.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與調解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在調解過程中需要確定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承擔義務的,應當征得第三人同意,調解書應當同時送達第三人。調解書送達前第三人反悔的,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3.調解擔保人參與調解。人民法院允許調解協議中的壹方當事人提供擔保,或者案外人同意為該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案外人提供保證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應當寫明保證人,並將調解書送達保證人。調解義務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義務的,調解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調解保證人應當註意,人民法院可以向調解保證人送達調解書,但保證人未在調解書上簽字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4.不承擔調解書權利的義務人參加調解,有多數當事人參加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調解書送達全體當事人。對調解書內容既無權利又無義務的當事人不在調解書上簽名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5.簡易程序調解值得註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2003年2月1日施行)第十五條的規定。該條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調解協議達成並經審判人員審核後生效的,調解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因此,在簡易程序中,符合本條規定的調解協議可以不采用調解書送達即生效的原則。6.第二審調解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的訴訟中,可以對第壹審爭議進行調解,也可以對壹方當事人新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壹方當事人增加新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經調解未能解決的,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對原審糾紛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視為撤銷。即在二審程序中,法院調解采取調解書送達即生效的原則。7.再審案件的調解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或者提審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或者提審,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各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原判決、裁定視為撤銷。即在再審中,達成調解的,調解書送達即生效的原則。8.執行調解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還將主持申請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調解。但由於法院執行機構無權制作調解協議,執行階段的調解協議多以“執行和解協議”為名。在執行過程中,壹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法律客觀性:
根據《人民調解法》第31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監督調解協議的履行,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