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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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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界壹般將弱勢群體分為生理弱勢群體和社會弱勢群體兩大類。前者成為弱勢群體有明顯的生理原因,如年齡、疾病等。後者基本上是社會原因造成的,比如下崗、失業、被排斥。從我國弱勢群體的總體情況來看,主體是社會弱勢群體。目前,我國弱勢群體的具體構成壹般包括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精神病患者、失業人員、貧困人口、下崗職工、災害中的求助者、農民工、非正規就業人員和勞動關系中的弱勢群體。
壹,弱勢群體的主要特征
1,中國目前的弱勢群體,從規模和劣勢程度來看,應該首先推貧困群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財富不斷增長的同時也產生了新的貧困群體: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失地農民、停產半停產企業職工。據社會統計專家朱介紹,目前中國城鎮貧困人口約為3000萬,貧困程度約為8%。加上中國農村的8000萬貧困人口,貧困群體總規模約為6543.8+0億人。而相關專家估算的弱勢群體規模是1?á 4-1?大概有8億人,所以貧困群體構成了中國弱勢群體的主體。其次是殘疾人群體。再次是老年群體。此外,中國還有壹些弱勢群體,比如單親家庭,大部分由婦女和兒童組成;犯罪和處於犯罪邊緣的青少年;吸毒者;勞改犯的子女;無固定住址、無固定職業的城市流動人口等。
2.當前,弱勢群體是在社會分化加劇的條件下出現的,許多人有強烈的相對剝奪感。改革開放20多年來,中國人民的整體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在地區、群體和個人之間並不均衡。中國已經從改革開放前平均主義盛行的社會,變成了收入分配差距較大的社會。基於經濟分化的社會分化也越來越大,壹部分人的相對社會地位下降,造成了嚴重的相對剝奪感,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可以用壹組數據來說明: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不斷推進,我國每年有數百萬失地農民,總人數已達4000萬至5000萬。由於許多失地農民缺乏必要的非農產業謀生技能,征地補償存在壹些不公平現象,他們的生產生活也面臨很大困難;90年代中後期以來的國企改革和結構調整,向社會釋放了約3000萬下崗職工。此外,超過6543.8億農民工在城市的基本權利和社會保障的維護也迫切需要找到解決辦法。
3.要改變弱勢群體的生活狀態,需要國家和社會力量的幫助或支持。無論是個人原因還是社會原因,目前社會弱勢群體雖然並不想改變上述困境,但依靠自身力量並不能改變其弱勢地位。資本發展初期,社會強調自由競爭和“優勝劣汰”,人們把弱勢群體的貧困狀況歸咎於個人原因,社會對弱勢群體采取放任態度。這種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人們更多的是從社會的角度來看待其形成的原因。人們意識到,外部力量的幫助和支持應該是改善和改變自己處境的主要力量。當然,現代意義上的社會支持不是被動的幫助或給予;它強調外部力量的支持,同時通過與弱勢群體成員的力量相結合,增強社會弱勢群體的能力,增加他們參與社會的機會,從而達到改變他們弱勢處境的目的。這是現代社會工作所強調的“助人自助”理念的具體體現。
二,加強弱勢群體社會保障的意義
1是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目前,構建和諧社會的最大障礙是貧富分化。貧富分化已經成為社會的主要矛盾,隨時可能引發沖突,危及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因此,平衡社會財富,加強對社會弱勢群體的保護和救助,促進社會公平,既是全面小康社會的應有之義,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底線。
2.它是在回顧和反思中國改革開放歷程的基礎上提出的。中國的改革開放是從經濟動機開始的,但在強調經濟發展的同時,我們對社會發展和生態發展不夠重視。例如,社會保險制度滯後於企業改革,“三農”問題日益嚴重,城市建設中強調城市形象和房地產開發商的利益,而忽視拆遷居民和失地農民的利益,經濟增長的同時環境汙染日益嚴重。現在我們逐漸認識到,改革開放要經濟發展、社會發展、生態發展並重。要實現這種全面發展,當務之急是把中國從解決溫飽的低水平建設成高水平的小康社會,保護弱勢群體。
3.這是將人權與國際貿易聯系起來的大趨勢的要求。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過程中,人權問題壹直是西方國家讓中國難堪的攻擊點。將“社會條款”與國際貿易掛鉤已成為世貿組織新壹輪談判的焦點。從國際貿易發展的大趨勢來看,的確越來越關註人權,尤其是勞動者的權益。身處世界貿易圈的中國當然應該順應這壹大趨勢,重視和保護人權。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包括下崗工人和農民工,應該是我們保護人權的重中之重。
三,加強弱勢群體社會保障的幾點措施
1.重點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盡快建立完善的社會救助體系。目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存在覆蓋面小、負擔重、城鄉“二元化”等問題。即使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只是解決了根據當地消費水平確定的最低營養需求問題。事實上,相當多的窮人需要壹個全面的社會援助體系。這壹制度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壹是進壹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是建立貧困人口醫療救助制度;第三,制定相關政策,讓貧困家庭的孩子享受平等的義務教育機會(通過教育補貼或減免教育費用);其次,要建立對遭受天災人禍的貧困人口的緊急救助機制。
2、快速全面推進社會保險體系建設。社會保險不是以弱勢群體為中心,而是通過提供養老保險、疾病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有效解除民眾的後顧之憂。,並為防止被保險人成為弱勢群體創造條件。因此,必須摒棄只要提供社會救助就忽視社會保險,或者只關註貧困救助的傾向。根據實際國情和就業格局的新變化,必須在完善現有制度的條件下,迅速推進各項社會保險制度建設:壹是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制度(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調查,1999只有36?6%的居民參加了養老保險,11?8%的人參加了失業保險,與發達國家差距巨大);第二,盡快全面推進醫療體制改革(2001年底,我國醫療保險覆蓋率不到20%,城鄉社會都存在低收入家庭不敢就醫、部分居民因病致貧的現象);三是盡快建立和實施工傷保險制度。
3.加大社會保障投入。首先,要建立固定的財政撥款制度。政府應該承擔起保護弱勢群體和主導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責任。因此,政府應明確社會保障投入在財政中的比例及相應的增長機制,並加強征收管理,提高基金收繳率。二是明確界定企業的責任。新的社會保險制度應按照統壹的費率標準向所有符合法律規範的企業征收社會保險費,包括企業應承擔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三是落實個人責任。就是讓勞動者分擔相應的社會保險費,比如按照非營利的原則收取個人的社會保險費,收取相關社會福利的服務費。此外,還可以通過提高個人所得稅、利息稅以及制定遺產稅、贈與稅和特別消費稅制度來適度調節國民個人收入的分配,讓先富起來的居民分擔更多的社會保障責任。四是引導社會各界共同承擔相應責任。
4.大力加強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重視農民工等流動人口的權益。據統計,我國貧困群體總規模約為6543.8+0億,其中8000萬在農村。以農民工為主的城市流動人口已達1億多,但城市中的農民工卻完全遊離於城市的社會保障網之外。在此背景下,必須積極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才能真正保護農村居民中的弱勢群體,防止絕大多數農村居民成為弱勢群體。壹是進壹步提高貧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二是加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三是逐步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對於農民工,首先要保證他們獲得與自身勞動價值相當的工資收入,保證他們按時足額到位。此外,應盡快將盡可能多的農民工納入城鎮工傷保險,以解決他們在工作中遭受事故或職業病時的醫療和經濟補償問題。
5.有必要為弱勢群體建立壹個嚴格的保護網絡。法律是保護弱勢群體權益的根本所在。應從立法、執法、普法、法律援助等角度入手,打造壹張剛性的弱勢群體權益保護網。特別是政府要帶頭杜絕保護合法權益的“行政不作為”現象,積極組織公益普法講座,強化弱勢群體的法律意識,特別是訴訟意識,引導和鼓勵弱勢群體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司法部門,應將弱勢群體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對象。同時也要看到,弱勢群體的需求是雙重的。他們不僅需要經濟或法律上的幫助,還需要精神上的尊重和理解。
6.加強弱勢群體人力資源和職業教育的措施。具體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壹是為弱勢群體創造各種職業學習機會。政府應加強實施知識富民,建立真正的貧困地區農民義務職業教育體系,著眼於農業和農村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註重實用技術培訓,增強農村勞動力掌握和應用先進實用知識的能力;增加對貧困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並將其用於農村地區的基礎教育、基本衛生和基礎電信服務。二是加強下崗職工創業培訓,提高再就業能力。首先,要加大對貧困群體再就業培訓的支出,以加強對城市貧困失業人員的免費培訓,提高他們的再就業能力;其次,在挖掘就業機會的同時,做好對貧困勞動者的職業指導;此外,可以設立政府基金來擔保小額貸款,幫助他們獲得小企業貸款。
弱勢群體社會保障的解決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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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弱勢群體的特征和範圍
1,弱勢群體特征。
(1)經濟收入低是弱勢群體的首要特征。社會弱勢群體通常是經濟上的低收入,他們的經濟收入低於社會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在貧困線的邊緣。造成部分社會成員經濟收入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經濟收入低也造成了弱勢群體的脆弱性。壹旦遇到疾病或其他災難,他們很難有足夠的忍耐力。
(2)生活貧困。經濟收入的低下決定了弱勢群體在社會生活中的貧困,既表現為生活水平的低下,也表現為生活質量水平的低下。在其消費結構中,大部分或全部收入用於食品,即恩格爾系數高達80-100%。
(3)政治影響力低。弱勢群體處於社會分層體系的最底層,政治參與機會少,對政治生活的影響力低。而弱勢群體遠離社會權力中心,很少參與社會政治活動,很難影響公共政策的制定。同時也意味著弱勢群體很難或很難依靠自身的力量迅速擺脫自身的困境,解決自身的問題。
(4)心理敏感度高。由於弱勢群體在經濟上的低收入和社會生活上的貧困,他們在社會上的心理壓力高於壹般社會群體。他們的專業技能在市場上沒有競爭力,或者失去了年齡優勢,所以沒有職業安全感,收入低且不穩定,對生活前景悲觀,心理壓力大。同時,由於弱勢群體的政治影響力較低,相對剝奪感和挫折感比較嚴重,在社會生活中缺乏社會支持,心理上難以自我調節,容易對生活失去信心。
(5)維護權益不力。比如進城農民工的權益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個人能力和信息資源占有上的弱勢,如“三無”人員的能力缺陷、城鄉貧困人口的信息資源占有不足等。
2.弱勢群體的範圍。
現階段,我國社會弱勢群體的構成比較復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窮人。在中國長期的二元體制下,由於國家對城市居民采取了壹系列保障措施和優惠政策,貧困主要發生在中國的農村地區。20世紀80年代中期,城市社會救助對象僅占城市總人口的1%。然而,隨著市場改革的進壹步深化和宏觀利益格局的重新整合,城市貧困開始顯現並日益嚴重。
(2)失業群體。由於產業結構的變化,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城市開始出現大量下崗工人,許多人生活困難,壹些退休和失業人員也生活困難。2000年中國城鎮綜合失業率為5.05%,預計2001年將上升到5.74%。隨著下崗和失業的結合,中國的失業問題將更加突出。
(3)殘疾人群體。由於自身的身體缺陷,這個群體在社會競爭中處於劣勢,就業困難,生活貧困。目前,世界上有5億多殘疾人,約占世界總人口的10%。中國有51.64萬殘疾人。殘疾人群體中,壹部分有勞動能力或部分勞動能力的人在福利企業就業,但收入較低;無勞動能力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只能依靠國家救濟或家庭供養。據統計,目前,中國70%的殘疾人依靠國家救濟或家庭支持。
(4)老年人。老年群體是壹種年齡弱勢群體,也可以說是壹種生理弱勢群體。其中,獨居老人和無自理能力的老人成為明顯的弱勢群體。中國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國家。到上世紀末,我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接近6543.8+0.3億,占全國人口的654.38+0%。中國人口老齡化的速度和老年人口的數量在世界人口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這個龐大的老年人群體主要靠養老金生活,或者說靠家人實現保障。作為社會弱勢群體,老年群體的問題日益突出。
第二,中國社會弱勢群體的社會支持政策。
1,加強政府的社會政策支持。
(1)政府根據國家法律,建立必要的管理機構,制定具體的政策措施,如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給予優惠政策,提供公平的就業機會,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政府有責任以立法和制度的形式保護它。在立法方面,要實現社會弱勢群體保護立法的體系化,包括立法形式和立法制度的體系化。從廣義上講,社會弱勢群體的立法保護體系由社會保障法、勞動法、婦女兒童保護法、老年人保護法和殘疾人保護法組成。從狹義上講,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是社會法的核心,在弱勢群體中發揮基本法的作用。當前,突出的立法任務是制定社會保險法,修改勞動法,完善就業和再就業立法。在制度建設方面,對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應以權利保護為重點,從機會、能力、物質幫助等方面保護社會弱勢群體。
(2)政府應有其他社會政策為弱勢群體提供政策支持。例如,美國政府保護弱勢群體的行動是壹種法律設計,旨在促進社會正義的價值,公共機構通過其計劃、政策和法律承擔實施這些法律法規的責任。在實施過程中,它不僅反對就業歧視,還要求雇主、工會和就業咨詢服務機構采取積極措施,通過制定和實施保護弱勢群體的行動計劃,減少社會弱勢群體成員不能得到充分代表或就業的情況。
2.解決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
(1)完善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社會保險是保障公民因工傷、疾病、失業、年老等導致收入減少或喪失時,獲得必要物質補償的壹項基本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石。完善保險立法是充分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關鍵壹步。
拓寬工傷保險範圍,保障農民工權益。工傷保險的目的是為因工傷或職業病而失去勞動力的人提供工資補償、醫療、傷殘補償和生活照顧。現實生活中,壹些廠家在雇傭農民工時,根本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壹旦發生傷亡事故,就和農民“私了”,廠家逃避責任,可能給農民工帶來終身的痛苦。因此,立法應擴大工傷保險範圍,強制所有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保障勞動者權益。
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立法上應建立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首先,應建立完備的失業登記制度,明確標準,擴大範圍,努力登記每壹個失業人員,減少“隱性失業”人數;其次,要加強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負起責任,共同承擔繳納失業保險費的任務,做到防患於未然。
探索適合農村發展水平的養老保險制度。長期以來,我國農村養老的責任壹直是家庭。但是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很多家庭都是獨生子女。如果農村壹對夫妻要贍養4個以上老人,那就不堪重負了。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探索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比如從農村稅收中代扣養老保險費,初步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讓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將來有社會保障。
(2)完善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又稱社會救助,是指國家對遭受災害而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和低收入人群提供物質幫助,以維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這壹制度體現了對公民基本生存權的保護,社會救助的基本功能是扶貧濟困。在中國,“窮人”是指廣大的城鄉貧困人口。據統計,這個群體的人數已經達到5000多萬。救災主要是針對自然弱勢群體。據有關學者統計,我國每年因各種自然災害受損的人口超過2億,救災援助永遠是壹項任務。
(3)發展專門的社會福利事業,保障生理弱勢群體的生存和發展。社會福利是指國家和社會組織舉辦的除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以外的各種福利事業和公共服務。它包括公益事業和專門福利事業,後者是國家和社會對生理弱勢群體的特殊社會保障的體現。通過統壹立法,真正體現社會福利的普遍性原則,逐步縮小城鄉之間、企業之間、地區之間的福利待遇差異,建立統壹協調的社會福利保障體系,使社會弱勢群體不僅在物質上,而且在精神上得到平等對待,真正滿足“三無”人員的基本生活要求。通過強制性立法規劃,確保社會福利事業有充足的資金來源。
(4)完善社會保障爭議解決程序。當社會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權受到侵害時,應該有簡單快捷的法律途徑獲得救濟,包括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社會保障的內容通常與公民的基本生存權有關,如養老金、低保等。在解決社會保障糾紛時,必須考慮到他們的情況,盡可能通過最簡單、方便和低成本的程序給予弱勢受害者救濟。用現行司法程序法解決社會保障糾紛成本太高,不利於有效保護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權利。建議以行政手段為主解決此類問題,並根據實際情況減免受害者申請費。只有這樣,弱勢群體才能得到有效的社會保障。
3.發揮“第三部門”的社會支持作用
西方國家於20世紀80年代出現了對“第三部門”的研究,它以非政府組織和非營利組織為研究對象。20世紀90年代以後,西方國家興起了創建非政府組織和非營利組織的運動。在這場運動中,“人民創建了各種團體、基金會和類似組織,他們以開展人道主義服務、促進基層社會發展、保障公民權利和其他似乎長期被政府忽視的目標為己任。”它既不是國家機構,也不是私人組織,具有自願性、非營利性和自治性的特點。第三部門可以填補政府機構與個人需求之間的空白,特別是弱勢群體的社會服務和社會保障,有效促進社會融合和公民的政治參與,可以“成為合作、關懷、精神生活和智力創造的蓄水池”。在新時期,我國應充分發揮第三部門和社會誌願者在建立弱勢群體社會支持網絡中的支持作用。比如鼓勵成立各種非政府組織,設立基金會,發展為弱勢群體提供支持、保護和服務的慈善機構。
在司法保護中,必須解決壹個突出的問題:訴訟成本過高的問題。弱勢群體的經濟貧困使他們難以支付昂貴的訴訟費用。當他們的權益受到侵犯時,他們無法尋求司法保護,因為他們無力支付昂貴的訴訟費用。因此,對弱者的司法保護只是壹種可能性,而不能轉化為現實。因此,加強對社會弱勢群體的司法保護,應探索簡化程序、降低訴訟成本的途徑。國外“小額訴訟”的經驗值得借鑒,同時應完善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為社會弱勢群體尋求司法保護提供社會支持。
總之,能否有效解決弱勢群體的社會保護和社會支持,使他們都能過上體面的生活,不僅關系到中國的社會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也關系到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長期高效有序發展。因此,只有建立多層次、立體化的弱勢群體社會支持網絡,從政策和制度上解決弱勢群體的社會支持和社會保護問題,才能維護社會穩定,化解政治風險,促進社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