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1至2009年期間,英國* * *共進行了599次汽車排放召回,其中制造商主動召回和受調查損害者占全部排放召回的99.67%。可以說,歐美生態環境保護的召回規章制度自實施以來成效顯著。近年來壹直被討論且仍在厭氧發酵的壹汽-大眾“柴油機門”,是最具標誌性的規章制度實踐活動之壹。
《大氣汙染防治法》自2016,1,1實施以來,我國已發生6起排放問題召回,涉及5164輛,涉及包括人人、新奔馳、斯巴魯、寶馬5系、外星人飛船等知名品牌,涉及包括催化器、外星人飛船等零部件。
經典案例:
2017 65438+26 10月26日,壹汽-大眾(中國)營銷有限公司根據原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2號風險警示通告,召回1950輛寇頭威、邁騰系列產品。由於汽車發動機模塊安裝了相應的手機軟件,部分汽車在實驗室檢測時,尾氣排放檢測的標準值會與特定道路的不同。
從日常生活來看,機動車排放召回要求的頒布符合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要求。目前,我國移動源(主要包括機動車和越野移動機械設備)的環境汙染越來越嚴重,已經成為環境汙染的主要來源。特別是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中小城市,移動源早已成為可吸入顆粒物(PM2.5)的主要環境汙染源。而且大部分機動車行駛在人口密集區,尾氣排放立即威脅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召回可以有效消除已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設備的排放問題。
《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條例》實施後,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銷售市場監督機構強制執行,處3萬元以下罰款:
(a)機動車制造商或經營者未儲存相關信息或記錄;
(二)機動車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排放部件生產者不配合調查的;
(三)機動車生產企業未提交召回計劃或者未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的;
(四)機動車制造企業未按照規定將召回計劃告知機動車經營者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未向社會公布召回信息的;
(五)機動車經營者收到召回計劃後未終止市場銷售或者租賃排放受損機動車的;
(六)機動車制造企業未提交階段性召回報告或者召回報告摘要的。
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條例全文:
第壹條為了更好地規範機動車排放召回工作,維護和改善自然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機動車汙染物的召回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排放召回,是指機動車生產者采取壹定的有效措施消除機動車排放傷害的主題活動。
本要求所稱排放損傷,是指同批號、同型號、同規格、同類型的機動車因設計方案、制造缺陷或者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不符合大氣汙染物排放國家行業標準的情形。
第四條機動車存在排放損傷的,制造商應當實施召回。
機動車輛的買方應被視為本要求中提及的機動車輛制造商。
第五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質量監督管理總局和生態環境部承擔機動車排放召回監管工作。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質量監督管理總局、生態環境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授權和委托各自的下壹級行政單位承擔主管部門內的機動車排放召回監管相關工作。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質量監督管理總局、生態環境部可以授權相關技術機構承擔排放召回的技術工作。
第六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建立機動車排放召回信息系統軟件和監管服務平臺,並與生態環境部建立信息共享系統,進行信息咨詢。
第七條生態環境部負責收集和分析機動車排放產品質量檢測信息、環境汙染控制系統信息和排放投訴信息。
設區市的生態環保單位應當收集和分析機動車排放產品質量檢測信息、環境汙染控制系統信息和排放投訴信息,並將可能涉及排放傷害的信息逐級上報生態環境部。
第八條機動車制造企業應當記錄和保存機動車設計方案、生產制造、排放產品質量檢驗等信息,以及在壹級市場銷售的機動車所有人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於十年。
第九條機動車生產企業應當立即通過機動車排放召回信息系統軟件報告以下信息:
(a)排放零件的名稱和保質期信息;
(二)排放部件非常常見的故障排除信息和常見故障原因的數據分析報告;
(3)機動車排放維護和遠程控制更新相關的技術咨詢通知、宣傳等信息;
(四)在用機動車符合性檢測信息;
(5)與機動車排放有關的起訴和訴訟信息;
(六)在中國境外實施的機動車排放召回信息;
(七)其他必須報告的與機動車排放有關的信息。
上述信息發生變更的,機動車制造企業應當自變更生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重新申報。
第十條從事機動車市場銷售、租賃、維修的經營者(以下簡稱機動車經營者)應當記錄和保存機動車型號規格、規格、車輛識別系統號碼、總數及其主要市場銷售、租賃、維修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於5年。
第十壹條機動車經營者和排放物零部件生產者發現機動車存在排放物損害可能性較大的,應當向國家市場監督質量監督管理總局報告並通知機動車生產者。
第十二條機動車生產企業發現機動車有可能發生排放傷害時,應當立即開展研究和分析,並將研究和分析結果報告國家市場監督和質量監督管理總局。如果機動車生產企業覺得機動車存在排放損傷,應當立即召回。
第十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車輛檢驗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傷害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機動車生產企業進行調查分析。
機動車生產者收到調查分析通知後,應當立即開展調查分析,並將調查分析結果報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如果生產者覺得機動車存在排放損傷,應當立即召回。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質量監督管理總局和生態環境部可以對機動車生產者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對排放部件生產者進行調查:
(壹)機動車生產企業未按照通告規定進行調查分析,或者調查分析不能證明機動車不會造成排放損害的;
(二)機動車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的;
(三)生態環境部在環境汙染防治監督管理中發現機動車有可能發生排放傷害的。
第十五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研究,可以采取以下應對措施:
(壹)對機動車生產者、經營者及其排放部件生產者的生產、制造、經營場所和機動車集中放置場所進行實地調查;
(二)查看、復制有關資料和記錄;
(三)向有關部門和本人了解到機動車有可能發生排放傷害的;
(四)授權技術機構對機動車排放產品進行質量檢測;
(五)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對策。
機動車生產者、經營者及其排放部件生產者應當相互合作進行研究。
第十六條經調查發現機動車存在排放損傷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書面通知機動車生產企業實施召回。如果機動車生產企業覺得機動車存在排放損傷,應當立即召回。
第十七條機動車生產者認為機動車不會造成排放損害的,可以在收到通知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明確提出書面質疑,並提交證明文件。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對機動車生產企業報送的信息進行核對,必要時可以選擇與機動車生產企業無利害關系的醫生,采用座談、產品質量檢測或評估等方式進行評估。
第十八條機動車生產者未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通知實施召回,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質疑,或者經評估認定機動車存在排放傷害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生態環境部應當書面責令機動車生產者實施召回。
第十九條機動車生產企業認為機動車存在排放損害或者收到召回通知的,應當立即暫停排放損害機動車的生產、制造、出口和銷售。
第二十條機動車生產者應當制定召回計劃,並自收到責令召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召回計劃報送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質量監督管理局。
機動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需要變更召回計劃的,機動車制造企業應當自變更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再次提交,並註明變更原因。
第二十壹條召回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召回機動車的類別、存在的排放傷害和應急措施;
(2)實際召回對策;
(三)召回的承辦機構、聯系電話和進度計劃;
(四)其他必須報告的事項。
機動車生產企業應當對召回方案的真實性、有效性和準確性以及召回對策的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生產者應當立即將召回計劃通知機動車經營者,自提交召回計劃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召回信息,自提交召回計劃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通知任何機動車所有人,並提供服務咨詢。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向社會公布機動車生產企業的召回計劃。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經營者收到召回計劃後,應當立即停止市場銷售,出租有排放損害的機動車,並配合機動車生產企業實施召回。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配合生產者實施召回。機動車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在檢測排放產品質量時,應當提醒機動車任何人。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制造企業應當采取調整或者加註標誌、維修、更換、退貨等方法消除排放傷害,並承擔機動車清除排放傷害的費用。
未清除排放損傷的機動車不得再次銷售或者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生產企業應當自召回生效之日起,根據機動車排放召回信息系統軟件每三個月提交壹次階段性召回報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生態環境部另有標準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生產企業應當自召回計劃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機動車排放召回信息系統軟件提交召回報告摘要。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生產企業應當將機動車排放召回記錄保存不少於十年。
第二十八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對機動車排放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組織與機動車生產企業無利害關系的醫生完成對召回實際效果的評估。
發現召回範圍不準確、召回對策不能合理消除排放損害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質量監督管理總局、生態環境部應當通知生產者再次實施召回。
第二十九條從事機動車排放召回監督工作的人員,不得將機動車生產企業、經營者、排放零部件生產者給予的資料或者專業設備用於其他主要目的,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信息。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銷售市場監督機構行政強制執行,處三萬元罰款:
(a)機動車制造商或經營者未儲存相關信息或記錄;
(二)機動車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排放部件生產者不配合調查的;
(三)機動車生產企業未提交召回計劃或者未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的;
(四)機動車制造企業未按照規定將召回計劃告知機動車經營者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未向社會公布召回信息的;
(五)機動車經營者收到召回計劃後未終止市場銷售或者租賃排放受損機動車的;
(六)機動車制造企業未提交階段性召回報告或者召回報告摘要的。
第三十壹條機動車制造企業按照規定實施機動車排放召回,不得減少其按照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依據。
第三十二條銷售市場監管單位應當將召回情況和行政許可信息記入個人信用記錄,並按規定向派出機構發布。
第三十三條非道路移動機械設備排放召回,以及機動車有排放傷害以外的其他不科學排放大氣汙染物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要求自2021年7月65438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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