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來自搜狐)
婚姻是實現人類生產的唯壹途徑。
中國封建禮教視婚姻為人際關系的開始。
《易·系詞》:“天地和合,萬物醇香。男女皆精,萬物皆化。”
自然是陰陽相互作用產生的,人類是男女相交產生的。
納西族東巴經的象形文字具有人性的觀念,類似於《彜語凝聚》中的說法。
天地之間產生氣,氣變成蛙,蛙變成人(男由天而生,女由地而生,天地產生人)。
中國封建社會的倫理標準認為“惑者(結婚)為禮之要義。”“男女有別,然後夫妻相義;夫妻是義,然後父子是親;父子有親,然後君臣有政。”(1)《禮記》中的困惑把婚姻家庭視為構成社會有機體的胚胎。
中國古代婚戀觀的特點
中國的封建社會源遠流長,這給中國古老的婚戀觀打上了時代的烙印。
《史記·世家序》:“夫妻之際,人性也大。儀式的使用,只有婚姻才是盡責的。多可惜啊,公主的愛得不到大臣的愛,父親得不到兒子的愛。多麽卑微的處境啊!如果妳高興,或者妳不能成為孩子的姓,妳可以成為孩子的姓,或者妳不能希望它結束。不就是壹條命嗎?”
意思是夫妻之間的事情是人類最重要的倫理。儀式的作用是在婚姻中特別謹慎。
夫妻恩愛勝過壹切。
這種愛,君主不能從他的臣子那裏得到,而父親也不能從他的兒子、不如君主和父親的更不用說人那裏得到。
夫妻既然相愛結合,有的不能生孩子,能生孩子的也不能長生不老。這難道不是命運嗎?
司馬遷的這段話貫穿著兩個思想:他肯定夫妻之間的愛情是人類的壹種特殊感情,是其他感情所不能替代的;同時,他把夫妻能不能生孩子,能不能白頭偕老的問題,看作是被神秘的命運所支配。
這兩種思想交織在壹起,對中國傳統文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古代原始社會的婚俗
1.近親結婚
血族婚姻(也叫族內婚姻)是原始人類的第壹種婚姻形式。
即排除氏族內部父子通婚,只允許同代男女(兄弟姐妹)之間的婚姻關系。
2.次血緣婚姻(也稱為氏族外婚姻,或“普那路亞家庭”婚姻)
亞近親結婚是繼近親結婚之後的壹種婚姻形式。
在這種婚姻形式下,本氏族的兄弟姐妹不能再結婚。
3.配對婚姻
亞血緣婚姻中的配偶範圍逐漸縮小,同輩不同姓的男女或長或短地成對生活在壹起,成為對偶婚。
其間“娶大姐為妻的男子,有權娶達到壹定年齡的大姐為妻”,稱為“妻姐婚”。
4.壹夫壹妻制個體婚姻
夫妻長期生活在壹起,形成壹夫壹妻制的個體婚姻。
5.從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過渡的鬥爭。
當壹夫壹妻制家庭成為壹個個體經濟單位時,它將從母系氏族公社中分裂出來,男女結合將逐漸從妻子的住所變為丈夫的住所,父母也將從女性變為男性。
壹夫壹妻制要求建立父子關系,以便按照父系計算子女的血統,讓自己的子女繼承家庭財產。
這導致了各種形式的鬥爭,例如:
(1)關於孩子命名的鬥爭。父子聯名取代了原來的母子聯名,我國基諾族、布朗族至今還保留著這壹習俗。
②“翁制”,又稱“坐褥男”。孩子是母親生的。父親為了奪取孩子的所有權,在妻子分娩後假裝懷孕坐在床上,接受親朋好友的祝賀。取而代之的是,他們讓產婦在田裏幹活,給嬰兒餵奶。
(3)檢查新娘。這是普米族特有的婚俗。普米族在宗法制度下實行壹夫壹妻制,在評判新娘的活動中顯示了夫權的力量。當新娘來到她丈夫家時,村裏的老人和老婦人先向她解釋規則。
中國古代有兩種形式的奴隸制婚姻:
1.“蒸”婚和“報”婚(又稱“轉讓制”或“繼承制”)
“蒸”、“報”婚是符合當時社會道德規範的婚姻形式,而“交往”則被視為。
“淫亂”應該受到輿論的譴責。
“蒸”、“報”婚與“通奸”的主要區別;
第壹,“蒸”、“報”婚僅限於兒子與小妾、侄子與姑姑、弟弟與寡婦之間的婚姻關系;而“通奸”就是超出這個範圍的不正當男女關系。
第二,“蒸”“報”婚壹般生孩子,享有合法的社會地位,可以是王子的王子,也可以是前妻;但《左傳》中並沒有記載“通奸”的子女出生後受到歧視和遺棄。
第三,因為“蒸”和“報”婚在當時是合法婚姻,所以沒有產生任何直接後果;而“通奸”是違法的,有損夫家利益,所以經常引起貴族集團內部的矛盾和沖突。
2.“妾”“妾”婚姻
“妾”“妾”制度是周代宗法制度實行的壹夫多妻制的變相形式。
也可以稱之為貴妃制。只有當妻子分為妾和小妾時,她的孩子才能分為妾和小妾。
秦漢以後,嬪妃成為封建帝王的妃子。
漢武帝時期,後宮從皇後到妻子分為14等。
西漢末年,王莽由古制改制,納都嶺石氏家族為皇後,3妃9妾27美,81皇族,*** 120人。除了皇後之外,楊迪的後宮還有3位夫人、9位妻子、20位妻子和78位女性。
這些嬪妃只是宮中女性的少數,她們都是殘酷制度的受害者。
封建皇帝有幾個妃子?
顧頡剛先生根據故宮嬪妃的住處,考證出清朝皇帝住在幹青宮,皇後住在坤寧宮。
此外,還有“東六宮”(任靜、成幹、中萃、顏夕、永和、涇陽)和“西六宮”(永壽、益坤、楚秀、項峻、長春、仙府),表明皇帝在1之後擁有12個妃子是封建禮制所允許的。
中國古代有壹個貴族男子娶幾個妻子的婚姻習俗,“以職為序。”
《元史後妃序》:蒙古可汗“嬪妃眾多,居所分營”。
比如元太宗(窩闊臺)有23個老婆,15個小妾,38個* *。
封建婚約及其儀式
1.“男耕女織”小家庭的形成
2.彩禮和媒人
3.結婚年齡和人口自然增長率
4.童婚
中國古代童婚大致有三種,即童腹婚、包養雛妓和童養媳。
現在分為以下幾種:童腹婚,也叫“指腹婚”,或者“等童婚”
5.親戚和民族之間的婚姻
6.封建婚姻儀式
中國古代婚姻法
據考證,最早的犯罪是性犯罪,然後是盜竊、殺人等犯罪概念。
早在原始社會濫交時期,男女關系雖然“完全自由”,但在時間和地點上有壹些限制,如“有季節,其性為情色,白天在城中為情色。”帝怒,放之於西南”(《路史。前紀》卷五《有朝壹家》)。
這說明原始社會對白天公開淫亂有流放的懲罰。
進入階級社會後,性法逐漸發展起來。
但由於朝代更替、君主更替、觀念革新、風俗變遷等原因,對性行為以及合法與非法性關系的認識和處理方法是不同的。
主要特點如下:
1,鼓勵早婚早育。
古代人口稀少,為了加快人口繁衍,鼓勵早婚早育。
從後周武帝到唐開帝的最低結婚年齡,男性為15歲,女性為13歲。
那些到了結婚年齡還不結婚的人將會受到懲罰。
漢惠帝曾下過壹道命令:“女子十五歲以上至三十歲不嫁者,計為五(即納五倍人頭稅)”。
中國古代的同性戀立法
中國古代有很多同性戀,尤其是野史,歷代君王。有記載說“在雍府跳舞生子”是國王和封建特權階級的特殊愛好,其歷史可以追溯到原始社會。清代學者紀曉嵐在《嶽薇草堂筆記》卷十二中說:“雜說孌童始於黃帝。”
另壹個著名的《戰國策》說:龍陽君受到王維的寵愛,所以他得到了壹個國王的枕席,所以他是國王的幸運。他在船上哭著向魏王請求壹件事。王維於是命令他說:“誰敢說美!”;
彌子瑕和衛靈公“分頭吃飯”;
最著名的故事是斷袖之癮的傳說:漢哀帝和董賢午睡。皇帝起身,發現董賢已經壓住了皇帝的長袖(古人的袖子很大)。漢哀帝見董賢睡得正香,於是“斷袖”。
古人有許多知名的同性姓氏,如、大夫於、吳郡太守王僧達、魏祖寵孔貴、晉漢書張提到的、王延之宦官王成秀、蜀後主宦官項的櫻桃、宋朝寵、霍光將軍的獄奴馮子等。....
後人把同性戀稱為“龍陽君”、“於濤之善”、“斷袖之癮”。
漢朝到了,做好人之風從皇帝開始在民間蔓延。主持人翻開250卷的《史記》,《文帝傳》第六十五篇偏向鄧通。鄧通曾經為文帝吸過瘡,文帝給了他開采銅山的特權。
到了魏晉南北朝,在普通百姓中流行,公開唱衰同性戀文化。
到了宋徽宗時代,有了轉機,惠宗立法規定:“男為妓,杖壹百,賞告者五十元”,才禁止同性行為。同性戀是在清朝被禁止的。按照清朝的法律,從事相公的人不得參加科舉考試。
在壹些著名的小說中可以看到明清時期的同性戀,如《紅樓夢》、《金瓶梅》和陳森的《花卉寶典》(中國十大禁書)。
在五四之前,中國在這個問題上是比較開明的,包括政府和人民。五四運動後,西方基督教白人文化中的反同性戀主義傳入中國並盛行。
2.結婚限制嚴格,違者嚴懲。
主要限制包括:同姓不結婚,近親不結婚,有病不結婚,奸夫淫婦不結婚。
《唐律》規定:“同姓者結婚,各行三年”。
《明律》說:“凡同性結婚者,年滿六十,休之。”
凡是和親戚結婚的,都會根據親疏遠近,給予不同的懲罰,從棍棒加徒,到斬頭絞尾。
3.丈夫的性特權和妻子的性壓抑,統治階級的壹夫多妻制和被統治階級的壹夫壹妻制。
在五帝統治時期,皇帝的妻子是分的。
黃帝和帝嚳都有壹個妻子和三個妻子。舜有三個妻子。
三朝時期,後妃的名字和數量都有所增加。
周朝的妻子數量增加到121,姬妾不計其數。諸侯也有壹妻二妻六女八。
妾。青醫生有壹個妻子和兩個小妾。秀才有妻有妾,秀才下面的庶人是壹夫壹妻制。本科以上的男人可以有壹個以上的老婆,女人要忠貞。
非法性行為和性關系的種類及處罰:春秋末期,允許兒子、侄子、兄弟娶叔侄的妻妾(親生母親除外),也允許長輩與晚輩的妻妾通奸。
但也有人認為此舉不妥。
秦律和漢律都禁止養子強奸養母。
《漢律》把養子強奸養母視為違背倫理道德的大罪,應該槍斃。
《明法》和《大清法》都規定強奸處絞,強奸棍80;強奸不滿十二周歲的幼女,和強奸是壹樣的。
《唐律》規定:庶人與漢奸,只判壹年半;奴隸和情人和叛徒,只有兩年半;還有強奸親戚,三年到吊死;奸淫行為兩年,但奸淫情人或奸淫父祖妾、叔父母、姑、姐、兒媳婦、弟女兒的奴隸,都是滯留。
宋和唐是壹樣的。
此外,為了維護道德規範,壹些性犯罪受到嚴厲懲罰。
《元史·刑法誌》中寫道:“夫得妻,妻拒捕,殺妻無罪。”
明清法律說:“夫奸所得之奸夫淫婦,應立即處死。”
唐朝婚姻法規定:“有妻多嫁者,只留壹年。”
周朝有壹條“男女間不善意交好者,罰於宮中”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