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販賣人體器官罪的認定
1、“組織”、“販賣”的內涵和範疇。《刑法修正案(八)》第37條對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描述是:“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是簡單的犯罪。本罪是行為犯,既遂標準不是損害結果的發生。
對“組織”的正確理解,關系到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具體認定。所謂“組織”,是指行為人領導、策劃、控制他人進行其指定的行為活動。因此,需要在廣義理解“組織”的同時,把握本罪與故意傷害罪之間的轉化。
對“背叛”要有廣義的理解。組織者經常使用付費器官捐贈者作為誘餌,吸引其他人出售他們的器官。這種出賣行為應當建立在被害人本人同意的基礎上,即被害人能夠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出賣器官,能夠意識到出賣器官對身體的影響。如果受害人沒有上述意識,組織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誌自由,侵犯了受害人自主選擇捐獻器官的意識。本案中,組織者的行為已經超出了“組織”的範圍,已經威脅到了受害人的健康權,應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處理。
2.“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應理解為“組織販賣”。條文規定行為人組織的行為是“出賣”人體器官,但本文認為該罪應表述為“組織出賣人體器官”,不宜用“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或“組織出賣人體器官”。從字面上看,“買賣”包括買和賣,是壹種交易性、雙向的商業行為,其內涵與“賣”是壹致的。而“賣”只是單方面的賣行為,這就大不壹樣了。
從器官犯罪來看,壹種是“黑中介”組織他人出賣自己的器官;二是行為人主要從事購買“黑中介”獲取的器官,然後出售給他人;第三,行為人的主要活動是購買人體器官,其購買的對象包括以盜竊、傷害、殺害等手段取得的器官,意圖出售。第壹種行為是典型的“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行為,後兩種行為主要表現為“出賣”,後兩種行為往往與前者密切相關。現實中人體器官黑市往往以黑色商業鏈的形式出現,不同於通常的有組織犯罪。
因此,所有這些組織他人買賣人體器官牟利的行為,都應當納入犯罪範圍。
3.“人體器官”應該廣義理解。不同國家對“人體器官”的定義不同,醫學上和法律上對“器官”的概念也有壹些不同。從醫學角度講,器官是指動物或植物身體上由多種生物組織構成的有機結構,用於完成特定的生理功能。人體器官非常復雜多樣,不經過醫學處理,研究法律意義上的器官毫無意義。
二、組織買賣人體器官罪的構成要件
1,主要元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而未滿16周歲的人不是本罪的主體。
2.主觀因素
本罪的主觀方面應該是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我國著名刑法學者趙秉誌教授認為,這裏的故意應定義為直接故意,而不是間接故意。他認為組織他人出售人體器官的人是知道這種行為的,他希望組織行為和出售行為能夠順利進行。本質上,組織行為對法益侵害持肯定態度,這與直接故意的意誌因素——“希望”——積極追求危害後果的心態是壹致的,而“放任”則持“聽之任之”的心理態度,這與“組織行為”的積極性相沖突我也同意趙秉誌教授的觀點。本罪中的“組織”和“販賣”行為都是積極行為,都是積極追求犯罪的結果,而不是置之不理,所以將故意縮小為直接故意更為妥當。
3.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具有雙重性。組織他人出售人體器官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器官出售者的健康權,也危害了國家器官移植的醫療管理秩序。壹方面,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者將他人器官作為商品買賣,損害了他人的健康權和完整權。雖然本罪成立的前提條件之壹是必須取得器官出售者的同意,但這並不妨礙該組織行為的違法性。人體器官作為本罪的犯罪客體,不同於市場上交易的商品,無法用金錢衡量,是無價的。買賣人體器官也是對社會習俗的侵犯。另壹方面,國家對器官移植有明確的規定和壹定的程序來保障。組織人體器官買賣不利於醫療管理秩序的維護,是對這種秩序的破壞。雖然《刑法修正案(八)》將本罪列入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更多的是為了保護器官出賣者的健康權,但筆者認為本罪更重要的是危害國家器官移植的醫療管理程序。
4.客觀要素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這裏有必要對“組織”、“販賣”、“人體器官”三個詞進行分析,這也是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關鍵。
第三,懲治組織買賣人體器官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組織出售人體器官罪,是指在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諾的情況下,組織出售人體器官,獲取非法利益。
本罪是行為犯,既遂標準不是損害結果的發生。凡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他人買賣人體器官的行為,均應納入本罪範圍。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是簡單的犯罪。本罪是行為犯,既遂標準不是損害結果的發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或者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未經本人近親屬同意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