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機構的主體是否依法成立
1.待驗證的材料
1.1申請機構全套工商登記檔案,並加蓋工商部門公章。
1.2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提供社會信用代碼於壹體的營業執照)、批準證書、外匯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社保登記證、公積金開戶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如有)等。
1.3申請人成立以來獲得的主要榮譽和獎項。
2.驗證要點
2.1運行期。對於已經超過經營期限即將到期的,特別提示,建議申請人修改公司章程,延長經營期限。
2.2註冊狀態。對不顯示存在(在營業中、在營業中、在註冊中)的應出具否定意見,包括註銷和撤銷。
2.3是否屬於境內機構。外國機構應該被拒絕。
3.驗證手段
3.1律師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到工商登記部門領取登記材料。
3.2律師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核對原件,進行書面核實。
(二)關於申請機構的業務範圍
1.待驗證的材料
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三證合壹的營業執照。
2.驗證要點
2.1註冊經營範圍。它應該包括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和風險投資。不包含的,應特別提示,建議申請機構變更業務範圍。
2.2其他註冊業務。登記的其他業務是否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務沖突。例如: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集資業務、小額融資、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業務。對於可能出現的沖突,要特別提示。
3.驗證手段
3.1律師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到工商登記部門領取登記材料。
3.2律師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核對原件,進行書面核實。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專業化經營原則。
1.待驗證的材料
1.最近壹年及壹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
2.公司過去12個月的主要業務合同。
3.公司納稅申報表、完稅憑證等。
2.驗證要點
2.1主營收入。對於主要收入不是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要特別提示。
2.2兼職收入。兼業是否可能與私募基金業務發生沖突;是否與“投資管理”買方業務有沖突;是否其他非金融業務。比如還從事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集資業務、小額融資、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業務。對於可能出現的沖突,要特別提示。
3.驗證手段
3.1申請人提供相關財務資料,律師進行書面核實。
3.2對財務數據有異議的,與審計機構當面核對,與財務人員面談,並做好面談記錄。
(4)關於申請機構的股權結構。
1.待驗證的材料
1.1公司目前股權結構圖。結構圖應向各股東的最終權利人(實際控制人),即自然人或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披露(縱向結構圖)。
1.2各股東當前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
1.3法人股東工商登記信息。
1.4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復印件、配偶身份證或未婚證明復印件(說明)、調查問卷(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最高學歷機構名稱、文化程度、職稱、基金從業資格、工作經歷、外資情況)。
1.5公司有境外投資股東的,應核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境外投資機構經公證的境外投資股東全套註冊材料、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商務部門批準證書。
1.6公司出具的關於是否存在股權激勵、信托持股、委托持股、員工持股會或類似安排,是否存在未辦理工商登記的股權變動的聲明。如有上述情況,請提供相關協議和材料。
2.驗證要點
2.1是否存在直接或間接持有或參股的境外股東。如果有境外股東,要特別提醒。
2.2境外股東持股比例。境外股東持股比例超過49%的,要特別提示。
2.3對於在FTZ設立的,使用FTZ相應的負面清單進行核查。
3.驗證手段
3.1律師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獲取中國境內法人股東登記信息。
3.2律師通過公安部門的身份證系統核對身份證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3.3律師應當核對復印件與原件是否壹致,並書面審查公證材料及相關批復文件。
(五)關於申請機構的實際控制人。
1.待驗證的材料
1.1公司目前股權結構圖。結構圖應向各股東的最終權利人(實際控制人),即自然人或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披露(縱向結構圖)。
1.2《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
1.3公司全體股東應說明公司股東之間是否存在股權激勵、信托持股、委托持股、員工持股會或類似安排,是否存在未辦理工商登記的股權變動情況。如有,應查看相關協議和資料。
1.4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親屬關系圖,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嶽父母,並提供戶口本、身份證等材料。
1.5公司自然人股東相對關系圖,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嶽父母,並提供戶口本、身份證等材料。
1.6法人股東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家庭關系圖,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嶽父母。
1.7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信用報告。
2.驗證要點
2.1申請機構是否有實際控制人。
2.2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之間的控制關系及其對申請機構能夠發揮的實際支配作用。
2.3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流程
3.驗證手段
3.1律師對申請人提交的工商登記資料和身份資料進行核對分析。
3.2對於協議形成的關系,對協議雙方進行訪談,並做訪談記錄。
3.3應對申請機構的運營現場,並與其員工面談。
(六)申請機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及其他關聯方情況。
1.待驗證的材料
1.1申請人的財務報表和報告。
1.2申請人工商註冊信息。
1.3申請機構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財務報表。
1.4申請人出具的是否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承諾函。
1.5申請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出具的關於是否控制其他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的承諾函。
2.驗證要點
2.1申請人財務報表中是否有股權投資的記錄。
2.2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資料中是否有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記錄。
2.3申請機構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財務報表是否有股權投資記錄。
2.4申請機構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工商登記資料中是否有股權投資和設立分支機構的記錄。
2.5對於申請人的參股子公司,應特別關註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企業。
2.6申請機構的關聯方應特別關註是否存在受同壹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的關聯方。
2.7申請機構的子公司及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註冊的,應當對註冊信息進行審核。
3.驗證手段
3.1根據工商登記資料和財務資料進行書面驗證。
3.2根據子公司及關聯方基本信息,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股東情況。
3.3根據申請機構的子公司及關聯方名稱,檢查其是否已通過中國資產管理協會/註冊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人的從業人員、經營場所、資金等企業經營的基本設施和條件。
1.驗證材料
1.1公司員工花名冊,包括姓名、部門、職務、性別、年齡、籍貫、政治面貌、婚姻狀況、文化程度、專業、職稱、證件種類及號碼、工資、入職年月、勞動合同簽訂情況(首次簽訂勞動合同起止日期、最近壹次續簽勞動合同起止日期、未簽訂勞動合同說明)。
1.2員工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
1.3證明從業人員具有從事私募基金的資格。
1.4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委派的代表、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合規/風險控制人等。),以及問卷調查。高級管理人員問卷,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日期、最高教育機構名稱、教育程度、職稱、工作經歷(參加工作以來的職業和職務)。
1.5身份證明、職稱證明、學歷學位證明、基金資格證明文件、從業證明等。
1.6是否存在高級管理層發出的尚未了結或潛在的重大訴訟和仲裁;是否存在違規行為,包括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是否有到期未償債務等。是否存在欺詐或其他不誠信行為。和相關信息。
1.7營業場所與公司註冊地壹致的證明。有自有產權的,查看產權證;如果是租賃,查看租賃合同和完稅證明。
1.8申請人實繳註冊資本的證明材料。
2.驗證要點
2.1是否有對應的員工。
2.2是否有相應的經營場所。
2.3是否有相應的資金。
3.驗證手段
3.1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書面核實。
3.2與員工交談,檢查其身份的真實性。
3.3與高層管理人員進行壹對壹訪談,查看相關基本信息。
3.4走訪申請機構的營業場所,核實註冊營業場所與實際營業場所是否壹致。
3.5到基金業協會核實從業人員和高管人員所持資格證書的真實性,是否通過年檢。
3.6去官網基金業協會基金從業人員查詢欄目。
(八)關於申請人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1.驗證材料
1.1申請人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的說明。
1.2申請機構相關制度:操作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計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的宣傳推廣以及相關監管制度、公平交易制度(適用於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從業人員證券交易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1.3申請機構基本制度:如壹行三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規則、關聯交易制度、對外擔保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崗位隔離制度等。
2.驗證要點
是否建立相應的制度。
3.驗證手段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書面核實。
(九)申請人與其他機構簽訂基金外包服務協議的情況。
1.驗證材料
1.1申請人出具的關於是否與其他機構簽訂基金外包服務協議(包括提供銷售、銷售款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服務)的承諾函。
1.2已與其他機構簽訂基金外包服務協議的,查看基金外包服務協議、外包機構的風險管理框架和制度、申請機構對外包機構的盡職調查報告。
2.驗證要點
2.1是否簽訂基金外包服務協議。
2.2基金外包服務協議的基本內容。重點關註:外包機構是否在基金銀行協會註冊,是否為基金銀行協會會員,申請機構是否在外包前進行盡職調查,外包機構的服務能力及建立的相關制度,外包機構的業務人員。
2.3基金外包服務協議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3.驗證手段
3.1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書面核實。
3.2實地走訪外包機構,訪談相關人員,確認外包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3通過基金業協會/AMAC/allnotice.do查詢外包機構是否具備外包資質..
(十)關於申請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和高級管理職位設置情況。
1.驗證材料
1.1申請機構高級管理職位圖及任職文件。
1.2身份證明、職稱證明、學歷學位證明、基金資格證明文件、從業證明等。
2.驗證要點
2.1申請機構設置的崗位是否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委派的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2.2申請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3.驗證手段
3.1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書面核實。
3.2通過基金業協會基金從業人員年檢信息披露/pages/year check/year check-publication . html和基金從業人員資格信息披露/pages/registration/amac-publication-report . html,確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
(十壹)關於申請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各種處罰和信用記錄。
1.驗證材料
1.1申請人出具的是否受到刑事處罰、被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承諾函。
1.2申請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出具的關於是否受到行業協會懲戒的承諾函。
1.3被處罰的,提交相關刑事判決書、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以及罰款繳納憑證。
1.4申請人出具的關於是否被審計、稅務、金融、工商、海關、工業等監管機構調查或問詢(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承諾函。如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或說明。
2.驗證要點
2.1申請機構是否受過刑事處罰。
2.2申請機構是否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行政監管措施。
2.3申請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懲戒。
2.4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在資本市場誠信數據庫中是否存在負面信息。
2.5申請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6申請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是否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2.7申請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在信用中國網站上是否有不良信用記錄。
3.驗證手段
3.1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zgcpwsw查詢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
3.2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pub/zjhpublic/index.htm的行政處罰決定專欄和市場禁入決定專欄?Channel=3300/3313查詢申請機構是否受到金融監管部門處罰或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3.3通過基金業協會紀律處分/xxgs/jlcf/,查詢申請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受到過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
3.4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失信記錄查詢平臺/getObjListByCon查詢申請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在資本市場信用數據庫中是否存在負面信息。
3.5通過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詢申請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6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申請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是否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3.7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查詢申請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是否有不良信用記錄。
3.8前往申請機構,訪問其法律和合規人員,以了解其高級管理人員的處罰情況。
(十二)申請機構近三年的訴訟或仲裁情況。
1.驗證材料
1.1申請人最近三年在訴訟或仲裁中的承諾。
1.2訴訟、仲裁案件,需要核對的材料包括:起訴狀、仲裁申請書、上訴狀、雙方證據、代理意見、答辯狀、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付款憑證、案件最新進展情況簡介、訴訟或上訴結果的估計(包括預計時間)、索賠金額及采取措施的詳細說明。
2.驗證要點
2.1關於訴訟或仲裁的基本信息。
2.2涉及訴訟或仲裁對申請人申請註冊和基金備案產生實質性影響的。
3.驗證手段
3.1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書面核實。
3.2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法院網的法院公告欄/搜索/查詢申請人的訴訟、仲裁情況。
3.4與公司合規人員和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面對面訪談,了解近三年的訴訟或仲裁情況。
(十三)申請人的註冊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1.驗證材料
1.1申請人提交材料清單,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會員代表信息;相關外包業務機構信息表;實際控制人基本信息表;合法合規和誠信;上壹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股東基本情況表;合夥人基本信息表;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人委派代表基本信息表;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信息表;基金運作的基本情況;運作中基金的基金信息表。
1.2申請人對所提交材料真實性、準確性出具的承諾函。
2.驗證要點
2.1上報材料是否形式齊全,是否符合基金業協會要求的材料清單。
2.2材料中填寫的內容是否與最佳內容壹致,是否真實準確。
3.驗證手段
根據核實的內容和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書面核實。
(十四)辦理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主要針對核查過程中發現的需要提請基金業協會關註的問題。但對不符合註冊條件的,應當出具否定意見,不屬於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