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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有用嗎?

妳好,有用,勞動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進行仲裁和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二、受理範圍

本市轄區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招用的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

三。應接受的事項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四、申請勞動仲裁應提交的材料。

(壹)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壹式兩份,包括: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和電話。

2.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地址、姓名和職務。

3.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4.證據和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5.交貨單位的名稱。

(2)在提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的同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

2.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其他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代理人是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動詞 (verb的縮寫)接受和仲裁程序

(壹)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2)申請符合條件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對決定不服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四)勞動爭議仲裁應當公開進行,但當事人約定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延期與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五)當事人接到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視為申請人申請回避,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六)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進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並就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申請人在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認為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準予撤回申請的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訴的,不影響反訴的審理。

六、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

(1)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申請、答復、變更或撤回仲裁申請;

2.有權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3.有權申請相關人員回避;

4.有權傳喚證人,要求鑒定和檢查;

5.有權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2)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有遵守勞動仲裁程序和仲裁紀律的義務:

2.有義務提供證人和證據;

3.有義務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的詢問;

4.有義務履行生效的裁決書和調解書。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仲裁委員會不受理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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