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承包項目中不屬於暫估價部分的分包不需要招標。所以勞務分包不屬於暫估價就不用招標了!
如果這個勞務分包包含在暫估中呢?那要看是否屬於依法招標的範圍,是否達到了依法招標的規模
勞務分包屬於施工分包,根據住建部發布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201419),屬於施工的壹部分。因此,勞務分包合同屬於單項施工合同。如果發生勞務分包糾紛,也歸入100。建設工程合同糾紛(5)建設工程分包糾紛,不作為122。勞動合同糾紛。
因此,根據NDRC令第16號的規定,總承包項目暫估價中的勞務分包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範圍(即屬於使用國家資金、外國資金或者涉及公共安全利益的項目)且勞務分包合同估算價達到400萬的,必須依法招標。
這是唯壹壹種分包需要招標的情況。
附件: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分包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分包活動以及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施工分包,是指建築施工企業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發包給其他建築施工企業完成的活動。
第五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本辦法所稱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單位)將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單位)完成的活動。本辦法所稱勞務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發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分包給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發包企業)完成的活動。本辦法所稱分包工程發包人,包括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勞務發包人;本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中的分包承包商包括專業分包承包商和勞務承包商。
第六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必須依法進行。鼓勵發展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倡導分包活動進入有形建築市場公開交易,完善有形建築市場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依法進行的分包活動。
第八條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接業務。嚴禁個人承接分包業務。
第九條專業工程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但施工總承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專業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承包工程。勞務分包由勞務發包人和勞務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勞務承包人必須自己完成承包的任務。
第十條分包工程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並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明確規定保證工程款和勞務工資及時支付的時間、結算方式和相應措施,以保證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分包工程的發包人應當在訂立分包合同後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報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分包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分包項目發包人應當在變更後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
第十壹條分包工程的發包人應當設立工程管理機構,對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項目的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會計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員。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前款所稱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有合法人事或者勞動合同、工資和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
第十二條分包工程的發包人可以要求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就分包工程的履行提供履約擔保;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擔保後,要求分包工程發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提供。
第十三條禁止將承包的工程轉包。不履行合同,將承包的工程全部發包給他人,或者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發包給他人,屬於轉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分包項目開發商分包工程,未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出相應人員進駐施工現場,未對工程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為分包。
第十四條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非法分包。下列行為屬於違法分包: (壹)分包工程的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分包人的;(二)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且未經建設單位批準,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第十五條禁止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分包工程發包人未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會計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的從業人員的,視為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十六條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分包工程的發包人負責。分包工程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對分包工程的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分包工程的發包人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負責,並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管理。專業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應當將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安全方案報分包工程發包人備案,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及時處理事故隱患。分包工程承包人向分包工程發包人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並服從分包工程發包人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管理。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接受轉包、違法分包或者以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承接分包工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4+0年4月6日起施行。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4月30日發布的1986《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總分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