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六項原則是對下列法律制度原則的概括和總結。
壹是依法設立和實施行政許可法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維權、保護信賴和加強監督的原則;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法定原則,公平公開原則,權利保護原則,公平統壹合理原則,當事人參與和保障行政效率原則;
第三,行政復議法的合法、公開、公平、及時、便民原則;
第四,對行政訴訟法中的合法性審查原則、回避原則和公開審判原則進行了抽象、概括和總結。其結論是以下六個基本原則。
第壹,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在中國,依法行政原則包括兩個方面:行政機關遵守現行法律和法律授權的活動:
首先,行政機關必須遵守現行有效的法律。壹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不得與法律相抵觸;第二,行政機關有義務積極貫徹和執行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
第二,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授權開展活動。論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的關系;
第壹,行政機關采取行政措施必須有立法規定的明確授權,這可以稱為“法定權限”。行政法中,適用於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規則不同,其違法性的判斷標準也不同。前者是“無法律即無行政”——後者是“無法律明文禁止的自由”,兩者大相徑庭。
二是未經立法條文授權,行政機關不得作出不利的行政行為(以行政處罰、強制為代表),即剝奪相對人權利、強加義務的行政行為。
這壹原則決定了行政法領域判斷行政主體和相對人違法的不同標準。對於相對人來說,違法往往是違反了強制性禁止;就行政主體而言,其行為往往是違法的,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當然,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還包括沒有相應的事實依據、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權限、濫用職權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
第二,合理行政原則
主要意思是行政行為要有理性依據,禁止行政主體的任意性和任意性。最起碼的合理性是,行政行為應該是壹個具有正常理性的普通人所能達到的合理、適當,能夠符合科學公理和社會倫理。規範性行政合理性表現在以下三個原則上:
第壹,公平正義原則應該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不偏袒,不歧視。違反這壹次原則表現為歧視性待遇,同樣的情況,不同的待遇;不同的情況,壹樣的待遇。
第二,考慮相關因素原則,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時,只能考慮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的各種因素,不得考慮無關因素。違反這壹次原則,表現為不考慮該考慮的,考慮了不該考慮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則,行政機關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是必要的、適當的;應當避免損害行政相對人權益的方式。如果有必要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產生不利影響,那麽這種不利影響就應當限制在盡可能小的範圍和限度內,兩者應當處於適當的比例。違反這壹次原則,表現為行政機關采取的措施和手段與所針對的對象不相稱,“高射炮用來打鳥”,“殺雞”用來殺牛刀。
第三,正當程序原則
包括以下三項次級原則:
壹是行政公開原則,即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受法律保護的個人隱私外,行政機關應當將行政管理公開,以實現公民的知情權。
二是公眾參與原則,即行政機關在作出重要規定或者決定時,應當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特別是在作出不利於行政相對人的決定時,應當聽取他們的陳述和申辯——聽證。
第三,回避原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與行政相對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高效便捷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首先是行政效率原則,它有兩個基本內容。第壹是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第二是遵循法定時限。二是方便當事人原則。在行政活動中,不增加相對人的程序負擔,處處為相對人著想,方便相對人到行政機關辦理相關事項。
五、誠實守信原則
有三個次級原則:
首先是行政信息真實性原則,行政機關發布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可信。不能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
二是信賴保護原則。非因法定事由並經過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就被許可人而言,行政許可行為是壹種有利的行政行為,屬於有利行政。因為被許可人是國家機關作出了行政許可行為,因而產生了心理上的信任和依賴,並據此處理或安排自己的相關財物或行為。如果行政機關在取得行政許可後隨意撤銷、變更,必然會對被許可人造成損害,也會使行政機關失信於民。因此,行政許可壹旦生效,行政機關壹般不能撤銷和變更。這就是行政許可信賴保護原則的內涵。信賴保護原則是行政許可法的重要原則之壹,旨在保護受益人的權益。生效的行政許可不能撤銷,這是壹個原則。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予以撤銷,但對被許可人造成的損害應當予以賠償。可以撤回行政許可的情形主要有兩種:壹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被修改或者廢止;壹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三是行政承諾要兌現,行政機關要做承諾的“奴隸”。
在實踐中,誠實守信原則應適用於以下情況:
1.當行政機關作出兩個相互矛盾的行政行為,壹個往往有利於行政(在先),壹個不利於行政(在後),對行政相對人應適用信賴保護原則(誠實守信);
2.給予利益後行業的“整頓”、恢復、關閉、退出和“停止”應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3.由於政策的變化,相對人的行為由合法變為不合法,應適用信賴保護原則(誠實守信);
4.行政機關宣布或者決定不履行承諾的條件和優惠時,應當適用誠實信用原則。
六、權責統壹的原則
分為兩個子原則,
首先是行政效率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經濟、社會、文化事務管理職責,法律法規應當賦予相應的執法手段,確保政令暢通。
第二是負責任的行政管理原則。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行政許可法
第五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行政法六項基本原則是2004年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作為依法行政的六項基本要求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