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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愛情,婚姻

1.婚姻家庭制度是壹定社會的上層建築,是由與婚姻家庭有關的各種行為規範組成的體系。2.婚姻是群婚,是指壹男壹女為夫妻的婚姻形式。分為血親婚姻和亞血親婚姻兩種。3.對偶婚是指壹個男人在眾多妻子中有壹個主妻;而壹個女人在眾多丈夫中有壹個丈夫。其特點,與婚姻制度相比,配偶範圍縮小,關系相對穩定;與壹夫壹妻制相比,這種結合仍然很脆弱,很容易解體。壹夫壹妻制,也叫壹夫壹妻制,是指壹個人只能有壹個配偶的制度,即壹男壹女結婚。5.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6.婚姻是當時社會制度認可的男女結合。這種結合形成了特定的社會關系,即夫妻關系,也叫婚姻關系,或配偶關系。7.家庭是由壹定範圍的親屬組成的生活單位。8.婚姻家庭關系是以兩性結合和血緣關系為前提的社會關系。社會性是其本質,自然性是其特征。9.婚姻是指婚姻雙方根據法律的規定,自行決定婚姻事務,任何人不得強迫或幹涉。10.婚姻是指婚姻的成立。主要表現在,要不要結婚,和誰結婚,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強迫或幹涉。11.離婚是指婚姻的解除。婚姻是建立在愛情基礎上的,雙方都是自願的。當夫妻關系徹底破裂的時候,完全有必要依法解除這段痛苦的婚姻。12.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原則,安排他人婚姻的行為。13.所謂以婚索取財物,是指除婚姻以外的其他以婚索取財物的行為。這種婚姻基本是自願的。但是,女方(包括父母)向男方要求大量財產,作為結婚的前提條件。這是對婚姻權利的濫用,是婚姻法所禁止的。14.壹夫壹妻制是指壹男壹女結婚的婚姻制度。又稱個體婚,即壹男壹女結婚,對應歷史上的群婚。15.重婚是指配偶再婚的行為。有了合法的婚姻關系,再與他人訂立二婚關系,前者叫婚前,後者叫婚後,也叫重婚。重婚是違法的。如果當事人主觀上有故意,則構成犯罪。16.親屬是指因婚姻、血緣或收養而產生的社會關系。17.自然血緣是指來自同壹祖先的具有自然血緣關系的親屬,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等。18.虛擬血親是指沒有自然血親或直接血親,但在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平等,稱為法律上的虛擬血親。19.公婆是指以婚姻為中介的親戚。20.血親配偶是指自己血親(包括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配偶。兒媳、女婿等直系血親的配偶;旁系血親的配偶,如兄弟的妻子、姐妹的丈夫、阿姨、叔叔、舅舅等。21.配偶的血親是指其配偶(丈夫或妻子)的血親。22.配偶血親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血親的配偶。如妻子或丈夫的兄弟的妻子、姐妹的丈夫等。23.親屬的法律效力是指親屬在壹定範圍內的權利和義務。24.婚姻,又稱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締結,是男女雙方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25.婚姻的程序是合法婚姻的合法有效形式,是指婚姻中應當辦理的法定手續。26.訂婚,也稱訂婚,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的事先約定。訂婚的雙方通常被稱為未婚夫婦。27.無效婚姻是指男女雙方缺乏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沒有法律效力的結合。28.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欠缺婚姻構成要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經有權撤銷的當事人撤銷而失去法律效力的婚姻。29.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30.夫妻獨有財產是指夫妻在實行同壹財產制度的同時,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夫妻約定保留的壹定範圍的個人財產。31.育兒是指父母對子女的物質教養和照顧。32.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給父母提供必要的幫助。幫助是指孩子在思想上、情感上對父母的尊重、關心和愛護。33.收養是公民將他人的子女收養為己有的法律行為。34.離婚是依法解除夫妻婚姻關系的行為。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有兩個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35.允許離婚是指允許夫妻壹方或雙方離婚。壹方要求離婚,稱為單方離婚;雙方離婚被稱為協議離婚。36.禁止離婚的教義就是禁止壹切離婚的主張。它是壹種宗教婚姻制度,誕生並傳授,盛行於中世紀,是社會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37.涉外婚姻是指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包括在中國居留和臨時在中國居留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和在中國定居的外籍人士)之間的婚姻。38.非訴調解程序又稱行政調解程序,是指由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壹方要求離婚的糾紛進行調解。39.再婚是指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並在婚姻登記後,領取結婚證,重新確立夫妻關系。40。家庭功能是指家庭在人類生活和社會發展中發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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