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清單制度是壹場以“清權、確權、配權、曝光權、控權”為核心內容的權力革命。
根本在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簡政放權,推進政府職能轉變。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簡政放權,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是新壹屆中央政府開局的“第壹件大事”,也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抓手。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進壹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凡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壹律下放地方和基層管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按照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責任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前者突出了改革的方向,後者突出了實現的路徑。也就是說,要以權力清單制度為核心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過程,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也是有效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前提和基礎。在我國,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權力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清單和邊界不僅讓公眾感到困惑,甚至連行政機關本身也感到困惑。這次中央專門出臺指導意見,為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公布權力清單規定了路線圖和時間表,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將陸續公布量身定制的權力清單,權力的內容和主體將壹目了然。相比權力清單的公布,更重要、公眾更關心的是,權力清單到底有什麽用?在規範權力、維護權力方面發揮著怎樣的功能?在建設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壹方面權力清單的價值和作用值得期待,另壹方面,在法治思維和理念下,要求權力清單承載超越自身性質的功能也是不現實的。從理論和實踐來看,未來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權力清單職能的準確定位主要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權力清單的本質是權力的公開,而不是權力的確認。公布權力清單的初衷是為了解決公眾不清楚政府有哪些權力的問題,重點是政務公開,這是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的壹項基礎性工作。通過權力清單對政府及其各部門權力的種類、數量、適用條件和法律依據進行統計和公示,本身並不是對政府權力的法律確認。即使是納入權力清單的權力,如果來自更低級別的法律規範,也不排除經過法律程序後被認定為違法的可能。因此,權力清單的核心功能是向公眾傳遞政府管什麽的信號,便於公民確定履行職責的主體,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而且,在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公開權力清單還可以為社會討論權力資源提供基礎信息平臺,供“哪些權力該取消、哪些權力該下放、哪些權力該轉讓”的公眾討論和決策,凝聚社會知識,為政府轉型改革提供動態支持。
第二,權力清單的價值是權力的梳理,而不是權力的賦予,不能作為確定政府權力責任的授權依據。現代法治社會,就政府權力而言,奉行的原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這意味著政府權力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運行,必須遵循法定的主體、權限、條件和程序行使和履行職責。權力清單記載了行政機關擁有哪些權力,以及行使這些權力的主體、權限和程序。令人困惑的是,這些權力是清單記錄和列舉的,而不是清單授予的。正是這些權力背後的法律法規規章支撐著這份清單。這也是指導意見特別強調依法依規審核確認的意義所在。因此,在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中,確定政府權力的存在、大小和運行機制,不僅要看權力清單,還要通過清單看到背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這是法定權力的內在要求。
第三,權力清單的調整對象是權力行政,不應作為政府提供服務行政的限制。深化政府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不僅包括對行政權力的規範和監督,還包括政府職能的轉變和行政管理方式的創新。特別是在從傳統管制型政府向現代服務型政府轉變的過程中,行政職能的履行日益多元化、多主體、多模態。政府必須有嚴格的法律依據才能行使對相對人不利的權力行為,不得法外行政。然而,服務型政府倡導和鼓勵政府進行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獎勵、行政和解等非權力強制行為,這些行為由於自身性質等客觀原因不太可能被納入權力清單,而現有法律又無法為這些新的行政行為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因此,權力清單的目的主要是規範權力的強制行為,不能成為政府拒絕提供多樣化服務或排斥靈活行政方式的理由和借口。
可見,今後整理公布權力清單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這只是法治政府建設的第壹步,為規範和調整政府權力、改善政府行為提供了依據。如何把清單上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是下壹步深化改革的難點和關鍵。
鈥滃9鈥濈礆瀹夊叏鍝璀夐渶瑕佸勾妾㈠棊锛?
鏈夋晥鏈熶笁骞达紝涓夊勾寰屽京鏌ャ??
銆堛?夈?夈?夈?夈?夈?夈?夈?夈?夈?夈?夈?夈?夈?夈?夝澏桂澏桂澏桂澏桂澏桂澏广?夈媴129
鍙冨姞绻肩簩鏁欒偛闇?瑕佸畨鍏ㄥ摗C璀夈??
鈥?3鈥濆畨鍏ㄥ摗B璀夐渶瑕佸勾妾㈠棊锛?
瀹夊叏鍝″9瀹氳鍜ㄨ锛屽鏋滈渶瑕佸勾妾
如何按照“五五”普法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和小學生的身心特點、認知特點,對小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努力提高小學生法制教育的實效性,既要解決法制普及的組織領導、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基本原則等關鍵性問題,又要解決具體的操作方法和程序。如果說,隨著法制教育的深入,由於第壹個問題引起了教育行政部門、校長和教師的重視,情況有了很大的改善,而第二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