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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店是財產嗎?

日前,淘寶宣布將於今年下半年正式推出“離婚過戶”和“繼承過戶”規則,以解決因夫妻離婚、店主去世等原因造成的店鋪分割和繼承問題。又壹次困擾淘寶店主多年的淘寶店鋪買賣、贈與、繼承、分割問題被大家所關註。淘寶允許淘寶店鋪離婚過戶,這也為淘寶店鋪的流通打開了壹個小口子。多年來,淘寶店鋪是否屬於財產,是否可以像實體店壹樣流通,壹直存在爭議。很多人認為淘寶店鋪和QQ號、遊戲賬號壹樣,屬於虛擬財產,應該可以流通。但是,虛擬財產只是壹個通俗的說法,法律上並沒有對虛擬財產的概念進行界定。我國《民法通則》對財產所有權的概念下了定義:“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淘寶店鋪屬於財產,將受到法律的調整和保護。

什麽是“財產”?“財產”在字典中的概念是:“金錢、財產和民事權利義務的總和。”根據字典,財產主要有三種:1,貨幣,即等價交換;2、財產,即各種有形無形之物;3.公民權利和義務。前兩種財產很好理解,第三種財產“民事權利義務”很多人不理解。本文認為,民事權利義務的重心在於民事權利,民事權利屬於財產。比如債權、股權等。淘寶店鋪應該屬於第三種財產。淘寶店本身不是財產,因為淘寶店不是金錢也不是財產,但是淘寶店的經營權應該屬於財產,屬於第三種財產,即民事權利義務。

開淘寶店,首先要簽訂合同,明確店主和淘寶網站的權利義務;商店在買賣東西時,與顧客有權利和義務。這兩種權利和義務都集中在淘寶店鋪,淘寶店鋪因為這些權利和義務而產生和提高價值。當然,在淘寶和淘寶店主簽訂的合同中,規定了淘寶店鋪不能流通。但是淘寶和店主之間只是壹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淘寶店鋪和消費者之間也存在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如果淘寶發布的格式合同侵犯了其他權利義務,需要考慮和考慮是否應該生效。如果淘寶店不能轉讓,壹旦淘寶店主去世,淘寶店可能遺留的大量債權債務誰來處理,淘寶自身?還是繼承人應該像繼承財產壹樣處理淘寶店鋪的債權債務?

其實只在理論上討論這樣的問題沒有太大意義。現實中,淘寶店鋪已經被視為產權交易,有壹定的市場價格。就連淘寶也要出臺細則,規定離婚過戶、繼承過戶的問題。在離婚繼承法律關系中,能轉讓的,只有財產。相信淘寶的細則出臺後,在夫妻離婚、財產繼承的法律糾紛中,會出現淘寶店鋪的糾紛。淘寶店只有被認定為財產,法院才能審理和判決,因為只有財產才有夫妻離婚和繼承的問題,這是法院的管轄範圍。當現實觀念已經將淘寶店鋪視為財產時,法律也只能承認這壹事實。因為法律調整的財產是公眾認為屬於財產的財產,除了法律補足的財產(如知識產權)之外,法律只能尊重事實。

淘寶不放開淘寶店流通的壹個重要原因是淘寶店有很多特殊性。比如信用要靠自己積累,否則可能出現欺詐。事實上,很多財產是特殊的,需要壹些規則來規範。比如商標是財產,個人為了防止商標囤積,不能註冊商標;公司股權是財產,有些公司進行股權並購需要國家批準。財產的特殊性可以用規則來解決,但不代表這些財產就不是財產,也不能限制流通。如果沒有正當、合理、充分的理由和依據限制財產的流通,本身就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和市場經濟的規律。

綜上,本文認為淘寶店鋪屬於財產,希望淘寶盡快出臺相關的流轉規則,而不僅僅是“離婚過戶”和“繼承過戶”。相信這也是很多淘寶店主所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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